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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奖励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各级人大、政协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监督,保障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的落实。
       16、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研究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规律和工作方法。
       17、党委和政府各部门、各行业是法制宣传教育重要职责部门。应侧重部门行业相关专业法的宣传和普及,运用各种手段和途径面向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对本部门、本行业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年代法制培训。
       组织、人事及教育行政等部门,要注意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文化部门要负责指导各类文化单位、文艺团体开展法制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推广群众性法治文化娱乐活动;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指导大众传媒的社会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在司法、执法过程中以案说法,辨理析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加强对特殊群体的针对性法制宣传教育。
       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有责任关心和支持及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18、各省辖市和省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本地区、本部门“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总结验收。
       19、省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我省民主法治的发展进程,制定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部署当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全省的法律知识考试,编发全省统一使用的法制宣传教材和教学光碟。
       20、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建立和实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按照《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规定,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实行目标管理,做到有部署、有检查,确保规划得到落实。
       本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2008年组织中期检查,2010年层级组织考核验收。
        
   

《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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