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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规则


数上为奇数,则仲裁院应决定指定仲裁员的方法,并且于当事人在对仲裁请求作出答复的时限内已约定的指定仲裁员的方法不适宜的时候,仲裁院也应予以指定。
  如果当事人末在对仲裁请求作出答复的时限内表示关于仲裁员人数的相互协议,仲裁院应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除非考虑到该争议的具体情况,仲裁院认为组建一个仲裁庭将是明智的,仲裁院应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在后者情况下,每一方当事人应通过仲裁院指定一名仲裁员。仲裁院应指定首席仲裁员,以及当事人一方在上述时限内可能末指定的那位仲裁员。
  作出指定的通知,应包括仲裁员的姓名和地址。
  第条仲裁员的国籍
  意大利公民以及外国人,均可被指定为仲裁员。
  第条仲裁员的接受
  由当事人、其他仲裁员或仲裁院指定的仲裁员,应立即将其接受指定通知仲裁院,并声明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履行职务独立性的因素,秘书处一旦收到这个接受通知,应立即通知当事人。
  第条仲裁员的回避和撤换
  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收到第条所述的秘书处通知后天之内,可以要求仲裁员回避。
  要求仲裁员回避,必须说明理由:仲裁院应予决定,但它没有义务说明理由,仲裁院在诸多事项中要考虑的是所需要的独立性,这必须是仲裁员职务的特点。
  在仲裁员死亡或辞职时,或如果仲裁院认为,可能是在听取仲裁员意见之后,该仲裁员不能够履行其职务或适当履行职务,则在仲裁院决定时,并考虑第条的规定,依据仲裁院所确立的形式,该仲裁员应被替换。仲裁院保留其自行决定直接替换仲裁员的权利。
  对于无故辞职的仲裁员,或未能适当履行其职务的仲裁员,仲裁院可以决定不支付仲裁员费用。
  第条向同一仲裁员提交的争议;争议的合并
  如果相关联的争议被提交仲裁;仲裁院在考虑争议的事实和特点,并牢记可能适用的程序法,可以决定将争议提交给同一仲裁员,或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合并审理争议,以便以一个单独的裁决解决争议。
  第条向仲裁员转送文件档案
  秘书处应准备一套完整的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文件的档案,并且一旦收到按照第条的预约金,便将档案转送给仲裁员,并应通知当事人。
  第条保全措施
  如果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在仲裁程序进行当中,一方当事人从司法机关取得保全措施,则它必须通知秘书处,已采取这种措施。秘书处应立即通知仲裁员,而且如果必要的话,通知他方当事人。
  第条仲裁地点
  如果当事人未能就仲裁举行地点达成协议,并在所规定的对仲裁请求答复的时限内将其选择通知秘书处,则仲裁院将决定之。程序的个别阶段可以在仲裁员认为适宜的任何地点进行。仲裁裁决应被认为是在仲裁地点作出的。
  如果仲裁程序是由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所管辖的,则应在意大利作出裁决。
  第条作出裁决的规则
  在非正式仲裁的情况下,仲裁员应按“公平合理”原则作出裁决,但当事人已约定一种不同的决定方法者除外。在正式仲裁的情况下,仲裁员如果在当事人以共同协议被授权时,才能按“公平合理”原则作出裁决。
  在国际性争议中,除了服从于本条第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尚未就应适用的实体法达成协议,仲裁员应适用他认为在这个特定案件中适当的法律规则。
  在所有情况下,仲裁员应考虑合同条款以及关于争议内容的习惯。
  第条语文
  如果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答复仲裁请求的时限内达成协议,仲裁员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尤其是,产生争议的合同所使用的语文,以及当事人之间通信往来所用的语文,应确定仲裁程序中所使用的语文。
  仲裁员可以允许或要求使翻译变得必要的一方当事人,以其自己的费用来翻译或提供解释。
  第条仲裁员的受权调查范围报告
  在着手准备案件审理之前,仲裁员应根据所提交的文件,起草一份书面文件,其中应包括:
  ()当事人及其代表和律师的姓名和地址;
  ()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应向当事人寄发通知的地址;
  ()仲裁员的姓名和地址;
  ()关于争议和当事人各自请求的事实陈述;
  ()待解决的问题;
  ()仲裁地点以及程序中所使用的语言;
  ()关于仲裁的类型和应遵循的程序规则的详细情况。
  受权调查范围报告,由仲裁员签署,必须转给当事人和仲裁院;如果有几位仲裁员,该报告可以通过通信往来起草并签署。
  第条仲裁院审查限定仲裁员调查范围的文件
  仲裁员必须在秘书处将档案转给他的两个月之内,将限定调查范围的文件转给仲裁院。在仲裁员提出请求时或仲裁院自行决定时,仲裁院可以延长这个时限。
  仲裁院可以通知仲裁员它对限定仲裁员调查范围的文件内容的看法或建议。
  第条程序规则
  仲裁员可自由决定他认为合适的程序进行方式。尽管如此,仲裁员在履行其职务时,必须遵守不能取消的法律规定以及本规则。无论如何,仲裁员必须给予各方当事人陈述其案件的充分机会。
  第条案件的准备
  仲裁员应用尽量短的时间进行案件的准备。
  仲裁员认为适宜,应确定一次或多次开庭,以便听取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并了解关于程序的任何其他事实。
  如果有几位仲裁员,仲裁庭可以委派其中一名仲裁员去调查取证。
  仲裁员可以聘请专家、向公共机关要求获取信息,并向司法机关申请法律所允许的援助;他甚至可以取得当事人尚未援引的证据,只要保证各方当事人均被给予陈述其案件或为其自己辩护的机会。
  如果已聘请专家,秘书处在仲裁员的请求下,应要求当事人按照第条的规定支付补充预付金,以补偿可预估的花费。
  一旦程序结束,仲裁员可以邀请当事人提交进一步的书面诉状,他可以召集开庭,以便进行一次口头讨论。
  只要当事人请求或同意,仲裁员可以仅仅依据文件作出裁决。
  第条开庭
  开庭应由仲裁员安排,并发出合理通知。
  当事人可以条自出席;他们还可以由经正当授权的代理人代其出席,还可以得到他已授权的律师和顾问的支持。
  如果当事人一方,经及时传唤后未能出席,并且未能说明其出席的有效理由,仲裁员在查明传票已正当地通知后应有权继续开庭。
  第条作出裁决的时限
  除非仲裁院另有不同的决定,仲裁员必须在转给他档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裁决。
  作出裁决的时限可以由仲裁院自行延长,或经仲裁员的合理请求或经当事人一方的合理请求,由仲裁院延长。
  一旦这个时限届满,仲裁员仍然被赋予履行其第条所规定的职务的权力。
  第条当事人同意的争议和解
  如果当事人在档案转给仲裁员之前达成和解,他们应以书面方式,将和解通知仲裁院,并请求终止仲裁程序。
  如果当事人在档案已转给仲裁员之后达成和解,他们应以书面方式,将和解通知仲裁员,并说明仲裁员已免去了作出裁决的义务;仲裁员应将此作好记录并以书面方式通知仲裁院。
  当事人可以用书面方式,要求仲裁员依据他们已提出的一致请求作出裁决;如果仲裁员同意当事人的请求,他应依据当事人的请求起草他的裁决,并应按照第条将裁决提交给仲裁院。
  第条裁决:部分裁决
  裁决,无论是部分裁决还是终局裁决,均应由仲裁员按照适用法的规则作出;在仲裁受到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管辖的情况下,仲裁员应条自会面,并应据多数投票决定裁决。
  有意见分歧的仲裁员应有义务签署裁决。他只能要求指出,裁决决定是由多数投票决定的。
  仲裁员的裁决不能被上诉,当事入在接受本规则的情况下,只要能够有效地做出表示,就放弃了他们任何寻求追诉和救济方式的权利。
  仲裁员在起草裁决文本时应遵守法律规则,以便使裁决是有效的。即使是在非正式仲裁的情况下,裁决所依据的理由也必须简明扼要地说明,但当事人已约定不必说明理由者除外。
  裁决的完成应包括写入按照第条所确定的仲裁费用,并指明各方当事人承担的比例,该裁决应按当事人的人数再加一的份数制作副本。
  第条将裁决草稿转给仲裁院;费用的计算在按照第条所确定的时限届满之前至少天,仲裁员应向仲裁院提交确定当事人之间仲裁费用比例的意见,联同关于费用计算的依据情况,并应将他的最终裁决草稿递交给仲裁院,以便请仲裁院确定仲裁费用。
  仲裁院在考虑本规则所附仲裁费用表以及任何有用的信息后,应确定仲裁员的费用和开支,以及任何秘书的费用和开支,或仲裁员所聘专家的费用和开支,还有行政管理费,如果有必要的话,还有当事人为辩护而招致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仲裁院的决定对当事人和仲裁员均具有约束力,因为他们正接受本规则,并且该决定应被包括在仲裁裁决之中。
  秘书处应保证,事先向当事人收取的预付金数额足够弥补仲裁费用。如果预付金数额不够支付费用,秘书处应要求当事人缴付补充款额。
  只要当事人或当事人之一未能缴付意大利仲裁协会所要求的全部应付数额,则仲裁院可以中止将裁决草稿归还给仲裁员。
  第条仲裁费用;在程序预期终止时的仲裁费用的计算
  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员费用和按照本规则所附仲裁费用表所确定的行政管理费,以及仲裁员开支、秘书和仲裁员所聘专家的费用和开支,还有当事人为辩护而招致的合理的法律费用。
  如果程序因为任何原因在裁决作出之前被终止,仲裁费用和当事人之间承担的比例应由仲裁院确定,此时应考虑仲裁员可能提出的任何建议。
  上述决定对当事人和仲裁员均有约束力。
  当事人对仲裁费用的支付负有共同责任。
  意大利仲裁协会,就它向仲裁员、调解员、公断人()和专家以及服务于这些人的秘书所支付的费用而言,以及就具有财政性质的相关费用支付而言,仅仅以当事人的名义,并代表当事人履行作为一位会计师的职务。
  第条向当事人发出裁决和通知
  在受到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管辖的正式仲裁的情况下,在裁决后的最后签字之日起天内,仲裁员必须向各方当事人凭收据递交裁决正本,或者以挂号信附加回执方式转给当事人;该收据(回执)应尽快发送给秘书处。仲裁员应毫无延迟地将一份裁决正本送秘书处备案。
  在正式仲裁的情况下,必须毫不延迟地将裁决的正本按第条第款所要求的副本份数送交秘书处。秘书处应向各方当事人凭收据递交一份裁决正本,或应由秘书处通过挂号信附回回执的方式送达各方当事人。
  如果仲裁服从于一个外国法,仲裁员应遵守该法的规定,并应无论如何,向秘书处送交一份决定正本联同证明他按照外国法履行义务的文件。
  仲裁决定副本,经认证与正本符合,可以据当事人请求,并由当事人支付费用,由秘书处向当事人发出。
  第条仲裁程序文件的保管
  一旦程序被终止,除了按照第条需提交任何进一步的文件,仲裁员应将档案转给秘书处。
  秘书处据当事人请求,应在收到仲裁裁决后的三个月内。将各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提交的文件退还当事人。
  办公室的档案仍由秘书处保存五年。
  第条裁决的修改
  在裁决已被转给当事人后的两个月之内,仲裁院可以自行或据当事人请求,提请仲裁员注意裁决中的任何计算错误或笔误。
  仲裁员在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充分机会的同时,应立即着手对所请求改正的文字进行审查,如果他认为修改地方的全部或部分必要,他应请当事人和秘书处立即将裁决的正本退还给他。一旦他收到全部的份数,仲裁员应在裁决尾部签字的备忘录上进行书面修改;他还应按第条和第条发出修改后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仲裁员应在仲裁院所确定的时限内,作出对修改请求的决定。
  第条秘密
  当事人,以及参加仲裁的所有其他人,均应保守关于仲裁程序过程和其结果的所有内容的秘密。当普通法院介入时,或当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时,裁决的文本可以被自由利用。
  然而,仲裁院可以授权公布由裁决引出的法律原则。
  第条一般规则
  对于本规则末明确规定的事项,仲裁院和仲裁员应依本规则的精神行事,并应尽全力保证裁决可依法执行。
  第条责任的免除
  意大利仲裁协会在其自身、其组织机构和它直接或间接指定的人均无责任的情况下提供的服务,应当理解为当事人以向意大利仲裁协会提交仲裁的方式,已经放弃了在非因欺诈而遭损害时任何诉讼的权利。
  第条本规则及仲裁费用的生效和修改
  本规则及其所附仲裁费用表自年月日生效。在该日正在进行的仲裁继续服从于以前有效的规则和费用,但本规则第条的规定除外,因该规定是立即适用的。
  意大利仲裁协会可自行修改本规则及其所附仲裁费用表。

《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规则(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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