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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在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其中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也就是说并不是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都必然当选。其中,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并且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还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这时不要求必须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因为他们在前一轮选举中已经获得了过半数的选票,这一次投票只是确定他们谁的得票数更多。另一种情况是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需要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是上一次选举的延续,不同于重新选举:第一,候选人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确定,不重新酝酿讨论提出候选人。按照在第一次投票选举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根据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第二,当选要求适当放宽,即另行选举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另行选举选票的三分之一,当选要求低于第一次投票时的当选要求。因为有些选区选票比较分散,强调一律过半数,难以选出代表。如果候选人在另行选举中,得票数仍没有达到三分之一以上,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重新酝酿提名代表候选人,重新选举。选举是否有效,当选是否有效,均由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确认公布。
  同志们,完成这次人大换届选举任务,是我们的共同责任。我们要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人大的指导下,在全县各方面的支持配合下,努力做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
  


        作必须坚持的三条原则,也是做好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根本保证。
  (一)做好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我们党是执政党,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是一条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因此,这次换届选举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认真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保证换届选举的正确方向。我们要认真贯彻党委的决定,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对于换届选举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无论是选代表,还是选领导人员,人大的选举机构要和组织、宣传部门积极配合,向选民和代表宣传党的主张,认真详细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使党委的意图得到实现。在换届选举过程中,我们要把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和卓有成效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党委的意图与选民和代表的意愿相一致,并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变成全县人民的意志。
  (二)做好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要把充分发扬民主,保证选民和代表的民主权利贯穿于这次换届选举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凡是应该由选民和代表决定的事情,都要由选民和代表来决定,切实尊重和保障他们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保证他们的意愿和要求得到充分的体现和表达。在充分发扬民主这个问题上,我们决不能怕麻烦、图省事、简单化,也不能出现个人说了算、少数人包办代替,或者妨碍、限制选民和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现象。同时要通过开展广泛深入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积极引导广大选民和代表正确行使好自己的民主权利。要认真听取选民和代表的意见,尊重和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利,以便在民主的基础上进行正确的集中,使党的意图变成选民和代表的自觉行动。
  (三)做好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严格依法办事,其实质就是按照人民的意志办事,按照党的主张办事。《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以及《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等法律法规,对人大换届选举的各项程序和规则,对选民和代表的权利、义务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在换届选举中,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要认真执行差额选举、选民和代表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的规定,使换届选举工作始终沿着法制的轨道有序运行。选民和代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一定要带头学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尊重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要依法解决换届选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特别是要注意防止和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行为。
  三、统筹做好换届选举各项工作
  (一)关于换届选举时间的问题。按照省、市、县委有关文件精神,我县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于2006年10月中旬全面展开,2006年12月底以前完成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并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这次会后,县选举委员会和各乡镇选举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县委批转的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安排意见》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依照《选举法》规定划分选区,在选举日20天前公布选民名单、15天前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5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全县的选举日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为2006年11月20日,11月20日全县采取同时进行、分别投票的方法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各乡镇在2006年12月10日前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召开。
  (二)关于代表名额分配问题。根据选举法规定,省人大常委会确定我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173名;县人大常委会确定全县19个乡(镇)人大代表名额共875名。根据《选举法》规定,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应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进行分配,同类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或选民数应大体相等,每一选区选举1-3名代表;乡级人大代表名额按照选举法“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40名,每1500人可增加1名代表”“人口不足2000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40名”的规定进行分配,已经由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下达。
  (三)关于选区划分问题。选举法规定“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3名代表划分”。本次换届选举因县乡两级同步进行,选区需要划分为两套,即选举县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划分为一套(大选区),由县选举委员会负责划分并分配各选区代表名额;选举乡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划分为一套(小选区),由各乡镇选举委员会负责划分并分配各选区代表名额。因为11月20日全县选举日要在两套选区同时分别投票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因此各乡镇选举委员会在划分小选区时,要参照大选区进行分割划分,也就是将一个大选区分为若干小选区,尽可能保持相对独立,避免交叉重叠,以便于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派到各选区的委派员要向选民做好解释说明和组织工作,确保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顺利进行。
  (四)关于优化代表结构、保证代表素质问题。人大代表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这次换届选举在代表总数中,干部、党员、妇女、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解放军、少数民族、民主党派、连任代表等在《安排意见》中已经给了一个参考比例,这就要求我们在保证代表素质的同时,要考虑代表比例问题,以保证代表的广泛性。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将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这就要求代表应具备相应的素质和能力。在推荐代表时,要按照省、市、县委的要求做好代表人选的提名推荐工作,特别要注意人选的群众基础,把群众信任不信任、拥护不拥护作为重要条件。要重视代表的政治素质,保证选出的代表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心履行代表职责,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执行代表职务的责任感和议政能力。
  (五)关于做好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问题。根据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按选区由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和选民l0人联名推荐。提名推荐和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是换届选举的重要阶段,是能否选出群众满意、素质较高的人大代表的关键。在推荐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进行正确引导,尊重选民意愿,严格依法办事。无论是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候选人,还是选民联名推荐的候选人,都要进行深入了解和考察,做到心中有数。不能把脱离群众、口碑不好的人提名为代表候选人,更不能把有违法违纪甚至受到处理、有涉黑涉恶、参与邪教活动等违法行为的人或品行恶劣的人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一经发现,必须妥善做好工作,由推荐者撤回提名。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选区按选民小组组织选民根据差额选举的规定讨论和协商,然后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实际工作中,一是政党、人民团体或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均应按应选名额或少于应选名额提名推荐。二是坚持由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后,选区必须组织选民进行酝酿、讨论和协商,没有这个程序就是违法。三是选举委员会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实事求是地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可以进行预选,并根据预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后,由选举委员会统一向选民介绍候选人情况。介绍内容要充实,方法要多样,可安排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六)关于差额选举的问题。根据选举法、地方组织法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我省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这次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在这次选举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要通过过细的工作和严密的法律程序来保证差额选举。在推荐提名过程中,如果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法定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具体操作中要特别注意,实际出现的差额人数如果等于或少于《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就可以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反之就要进行预选。
  (七)关于选举是否有效与确认当选结果的问题。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选举是否有效,要严格依据《选举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认定,其标准是两个:一是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二是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不足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无效。过半数的选民包括直接参加投票的选民和依法委托代为投票的选民。
  对于当选结果的确认,根据《选举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其中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也就是说并不是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都必然当选。其中,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并且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还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这时不要求必须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因为他们在前一轮选举中已经获得了过半数的选票,这一次投票只是确定他们谁的得票数更多。另一种情况是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需要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是上一次选举的延续,不同于重新选举:第一,候选人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确定,不重新酝酿讨论提出候选人。按照在第一次投票选举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根据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第二,当选要求适当放宽,即另行选举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另行选举选票的三分之一,当选要求低于第一次投票时的当选要求。因为有些选区选票比较分散,强调一律过半数,难以选出代表。如果候选人在另行选举中,得票数仍没有达到三分之一以上,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重新酝酿提名代表候选人,重新选举。选举是否有效,当选是否有效,均由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确认公布。
  同志们,完成这次人大换届选举任务,是我们的共同责任。我们要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人大的指导下,在全县各方面的支持配合下,努力做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在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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