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会是中介组织,是企业会员组成的自治团体,政府主管部门不宜直接管理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否则农产品行业协会就成为政府的翻牌机构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必须加强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价格协调和会员服务。通过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价格协调,减少和避免国内市场上行业间的不正当竞争,减少国际贸易中的磨擦,以避免他国的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
⒊增强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扩大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覆盖面
要真正维护行业的利益,必须增强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代表性。现有的农产品行业协会覆盖面小,许多企业没有参加进来。要发展跨地区、全国性的,包含同行业中大中小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农产品行业协会。根据《反倾销协定》第条的规定,反倾销调查可通过进口国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代表向有关当局提出书面申请后发起;书面申请应包括一份列出同类产品的所有已知国内生产者的清单(或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协会),以确认其代表提出申请的产业。但主管机关还需要根据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对申请的支持程度来决定是否发起反倾销调查,进行和测试。这说明,如果农产品行业协会作为进口国国内产业的代表,在国内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它必须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⒋调整经费结构,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农产品行业协会是实施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经费资助理应成为公共财政开支的重要科目。因此,在建立新的公共财政体系时,应把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资助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财政资助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新机制。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或者制定一些相关的政策,扶持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壮大。另外,也可以设立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基金的形式,每年给农产品行业协会一定的资助。同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中赋予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各项职能,使农产品行业协会切实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同时还要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在转变政府职能上有所突破。农产品行业协会要主动在新的行政管理体系中找到新位置,发挥新作用。
⒌探索维护行业利益的新方法和新途径
首先要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尤其是在对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发放生产和经营许可证、评定名优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树立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权威性;其次是要建立快速服务机制。充分利用高新科技,加快农产品行业协会现代会建设是提高服务效率的根本之策;再次,面对之后给我国带来的新问题,农产品行业协会也要采取新方法和新途径。我国现在不仅是反倾销诉讼的“重灾区”,在国际贸易中还经常遭遇其他形式的贸易壁垒。农产品行业协会应该充分发挥其会员多、覆盖广、熟悉行业情况、掌握专业技术的优势,积极主动地研究行业的非关税壁垒,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探索维护行业利益的新方法和新途径,在更大范围内保护行业的利益。比如,国家已经提出,要抓紧建立行业的预警机制,包括国内产品遭受国外产品进口冲击可能受到损害的监测,我国产品出口可能招致进口国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的监测,尤其是对行业的重点产品以及重点国家、重点地区市场变化的监测、整理和分析,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实现行业保护工作的前置化,有效保护行业和企业的安全。还可以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制度。为了保证国内企业积极应诉国外反倾销诉讼,农产品行业协会或进出口商会可以考虑建立应诉基金,入会企业依出口额多少按比例上缴年度应诉基金,一旦同类出口产品遇到国外反倾销指控时,由应诉基金支付相关应诉费用,包括律师费和企业联合应诉的组织成本。
民主原则,难以真正成为会员企业所信赖的组织;四对农产品行业协会课以税收和鼓励其经商办实体,实际上混淆了农产品行业协会的非营利性质,造成它的功能弥散,很可能使其由会员企业的利益代表转变成企业的负担。
⒉法制不健全
农产品行业协会管理既有社会合理合法性问题,也有政治、行政、法律合法性问题。目前,国家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管理的法律法规性文件,主要依据是《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年月),和原国家经贸委下发的一些文件。主要包括:《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农产品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年),该试点工作在该年年底,未按计划完成;《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年月);《关于加强农产品行业协会规范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的通知》(××年月)。
《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对社团管理以考虑政治、行政性因素为主;分类过粗,把经济类农产品行业协会与其它社会团体等同起来管理,同样实行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未能考虑和反映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社会性等特性;业务主管机关对农产品行业协会主要领导人的任免、机构设置、财务活动、重大活动报批、对外交往和接受资助、年检初检、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等八个方面直接管理。原国家经贸委的文件则有明显的过渡性特点,不具法规效力,有些职能没有得到落实,一些试点经验和成果也没有纳入政策法规予以推行。这些法规、规章明显的滞后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步伐,尤其体制外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法律合法性,很大程度上还未解决,应该根据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和进展,及时地建立适合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法律法规。
⒊社会认识偏差
社会认识,首先是官方认识,对民间组织怎么看,怎么对待。中国传统的“一元化”领导模式所形成的观念是:民间就是非政府,非政府就是无组织、无政府状态,是无束缚的、自由的、活跃的。从中国的文化特点来看,是单一的而非多元的。社会习惯了单一的组织类型、单一的运作方式。因此民间组织的存在首先就受到了认识上的限制,或者说从思想观念上还没有足够的准备来接纳民间组织。其次,老百姓对民间组织的认识,由于长期以来,政府组织操办所有的社会事务,多数公众对民间组织了解不足,因而也缺乏足够的信任。比如“非典”捐款,《南方都市报》的一篇评论指出,多数公众捐款时首先想到的是政府部门而不是民间组织,同时老百姓一般不放心把钱捐给那些没有影响的民间组织。认识上的问题是制约我国民间组织发展壮大、走向成熟的障碍。
四、现阶段农产品行业协会加强自身建设的对策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其特征是政府对经济的控制力较强。由于公有制比重较大,利益相对一致,企业容易服从社会的利益,使政府的宏观调控有深厚的物质基础,调控力度更强,有效性更大。因此,我国的农产品行业协会,无论在性质上、功能上都应更多地借鉴公有制比重较大或国家对宏观经济调控力度较强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性质和功能。
(一)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功能的构想
⒈行政管理功能
()将部分市场管理职能划归农产品行业协会。
()农产品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承担部分行政事务性工作。
⒉参政功能
()在立法中应对农产品行业协会参政权进行制度化规范。
()为农产品行业协会参与权提供司法救济制度,以实现其对政府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制约的功能。
⒊自律功能
⒋市场保护功能
()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发展规划,以及本行业的市场准入、技术准入条件和从业标准,对国外商品、资本、劳务的进入设置障碍,在实事上代替政府成为游离规则之外的市场屏障。
()利用多边保障机制维护企业利益。即在保护国内产业利益时,引用保障条款,担当起发起者、组织者和提供证据者的角色。
()通过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减少国际贸易和我国产品遭到反倾销的机会。
()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代表或帮助会员企业应诉,维护国内行业和会员企业的利益。
()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
⒌服务功能
()信息咨询服务功能。
()信用信息服务功能。
()教育培训服务功能。
()国际交流服务功能。
(二)强化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功能的对策
实践证明,将国外成熟的模式“克隆”到我国并不容易。关键是形成一套符合国情的成熟模式需要时间,而对于经济发达地区来说,我国入世后又面临着“时间不等人”的问题。迄今为止,政府主导型的农产品行业协会不能为我们提供可靠的经验示范,真正的希望来自具有强烈探索色彩的一些“准民营”农产品行业协会。操作中的要领包括,农产品行业协会要通过真心、热心、贴心的服务来换取企业的信任、支持并支付会费。需要有人用奉献精神来启动这个过程。没有会费就无法维持这种服务。运作良好的农产品行业协会负责人都是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人,是那些把农产品行业协会当作实现人生价值舞台的人。正是依靠具有这种效用偏好的人,广东一些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运作才克服了最初的“静摩擦力”而得以启动。温州情况更是如此。例如,温州服装协会的第一任会长干了年,协会搞上去了,自己的企业垮了。第二任会长汲取教训,为自己的企业搞了总裁制,然后自己出资万元注入协会,全身心投入协会工作。虽然认真服务有助于促使企业交纳会费,但在多数情况下,总是支大于收,经费紧张。现在只有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解决,协会对企业实行一次服务一次收费。鉴于此,公共财政应对起步阶段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安排有年度限制的比例补贴,这笔钱细算起来为数是很少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具有一定公共职能,应从财政获得一定补贴用于启动。采取政府购买信息和服务等方式实行间接补贴也是可供选择的办法之一。在解决好经费问题的前提下,如何在操作中确保农产品行业协会内实现权利和义务平衡的原则是需要高度关注的。其实质是如何用民主的方式制约权力。我国的民主政治实践还不充分,怎样在制度上落实“当家”和“作主”毕竟是新环境中的新课题。从制度安排的有效性上看,林毅夫在分析合作化运动失败原因时提出的“退出机制”问题确属重要林毅夫,。但是,当企业保留退出农产品行业协会权利时,客观上就与现行政策中“一地一会”、“一业一会”的规定相矛盾。因为退出的企业不能组建新的农产品行业协会。换句话说,现行的政策实际上鼓励“抢山头”,谁先挑头办农产品行业协会,谁就易于垄断它。既有的实践显示危险征兆已经出现;它表现出与奉献型办会动力截然相反的另一种办协会的动力,即龙头企业对农产品行业协会进行家族式管理。农产品行业协会内的龙头企业“挟天子以令诸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将自己的利益说成是协会内所有企业的利益,实行可怕的专制治理。结果同行间的正常市场竞争关系被扭曲,经济关系被掺入专制政治因素,个别农产品行业协会竟似高级帮会。
应当注意到,真正的农产品行业协会执掌部分公共权力,其内部治理就兼有经济和政治因素。理论上说,经济问题应由市场方式解决,政治问题应用民主方式解决。然而在缺乏民主政治经验的情况下,在企业家尚未理解、甚至没有听说过宽容、妥协、平等、对话、尊重别人政治权利等现代政治理念的情况下,由一群惯长于在自己企业发号施令、唯我独尊的企业家来共同操纵一台民主机器,人们乐观不起来。企业家不是天生的民主机器的使用者他们也需要学习和实践。经济体制改革多年,企业领导者的权力始终在增加,这当然是必要的。但是,拥有不同的经济权利货币选票与拥有平等的政治权利无疑分属于不同的逻辑。农产品行业协会在缺少民主政治经验的人群手中运行,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往往使人不容易区别,究竟是政府放权不充分还是我国企业家民主政治素质不足这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能够支持这个判断的根据之一是在一些原本有农产品行业协会组织构架而政府长期不过问、也不想过问的情况下,农产品行业协会本应有很好的发展空间,结果协会瘫痪了或者成为高级帮会,该结局肯定与政府是否放权不相干。一言以敝之,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除了要有市场经济环境和政府转移公权,还需要公民的自组织能力和民主政治素养。强大的农产品行业协会群是有限政府的社会结构的条件之一,否则政府还要承担无限责任并拥有无限权力。那么在现阶段应如何来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功能呢?
⒈更新观念、提高认识
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农产品行业协会自身,都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关于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系列重要文件,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领会农产品行业协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国企改革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以及在中国加入的新形势下发挥的重要作用,认识到加快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纠正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各种偏见和错误认识,解决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中的复杂和特殊问题,营造有利于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社会环境。
⒉明确农产品行业协会在现阶段的职能定位
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职能应该是行业自律、协调和服务。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了农产品行业协会的项职能,就是上述职能的具体体现。农产品行业协会是中介组织,是企业会员组成的自治团体,政府主管部门不宜直接管理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否则农产品行业协会就成为政府的翻牌机构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必须加强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价格协调和会员服务。通过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价格协调,减少和避免国内市场上行业间的不正当竞争,减少国际贸易中的磨擦,以避免他国的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
⒊增强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扩大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覆盖面
要真正维护行业的利益,必须增强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代表性。现有的农产品行业协会覆盖面小,许多企业没有参加进来。要发展跨地区、全国性的,包含同行业中大中小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农产品行业协会。根据《反倾销协定》第条的规定,反倾销调查可通过进口国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代表向有关当局提出书面申请后发起;书面申请应包括一份列出同类产品的所有已知国内生产者的清单(或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协会),以确认其代表提出申请的产业。但主管机关还需要根据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对申请的支持程度来决定是否发起反倾销调查,进行和测试。这说明,如果农产品行业协会作为进口国国内产业的代表,在国内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它必须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⒋调整经费结构,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农产品行业协会是实施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经费资助理应成为公共财政开支的重要科目。因此,在建立新的公共财政体系时,应把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资助纳入财政预算,建立 《现阶段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第2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89693.html
⒊增强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扩大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覆盖面
要真正维护行业的利益,必须增强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代表性。现有的农产品行业协会覆盖面小,许多企业没有参加进来。要发展跨地区、全国性的,包含同行业中大中小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农产品行业协会。根据《反倾销协定》第条的规定,反倾销调查可通过进口国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代表向有关当局提出书面申请后发起;书面申请应包括一份列出同类产品的所有已知国内生产者的清单(或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协会),以确认其代表提出申请的产业。但主管机关还需要根据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对申请的支持程度来决定是否发起反倾销调查,进行和测试。这说明,如果农产品行业协会作为进口国国内产业的代表,在国内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它必须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⒋调整经费结构,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农产品行业协会是实施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经费资助理应成为公共财政开支的重要科目。因此,在建立新的公共财政体系时,应把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资助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财政资助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新机制。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或者制定一些相关的政策,扶持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壮大。另外,也可以设立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基金的形式,每年给农产品行业协会一定的资助。同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中赋予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各项职能,使农产品行业协会切实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同时还要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在转变政府职能上有所突破。农产品行业协会要主动在新的行政管理体系中找到新位置,发挥新作用。
⒌探索维护行业利益的新方法和新途径
首先要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尤其是在对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发放生产和经营许可证、评定名优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树立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权威性;其次是要建立快速服务机制。充分利用高新科技,加快农产品行业协会现代会建设是提高服务效率的根本之策;再次,面对之后给我国带来的新问题,农产品行业协会也要采取新方法和新途径。我国现在不仅是反倾销诉讼的“重灾区”,在国际贸易中还经常遭遇其他形式的贸易壁垒。农产品行业协会应该充分发挥其会员多、覆盖广、熟悉行业情况、掌握专业技术的优势,积极主动地研究行业的非关税壁垒,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探索维护行业利益的新方法和新途径,在更大范围内保护行业的利益。比如,国家已经提出,要抓紧建立行业的预警机制,包括国内产品遭受国外产品进口冲击可能受到损害的监测,我国产品出口可能招致进口国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的监测,尤其是对行业的重点产品以及重点国家、重点地区市场变化的监测、整理和分析,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实现行业保护工作的前置化,有效保护行业和企业的安全。还可以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制度。为了保证国内企业积极应诉国外反倾销诉讼,农产品行业协会或进出口商会可以考虑建立应诉基金,入会企业依出口额多少按比例上缴年度应诉基金,一旦同类出口产品遇到国外反倾销指控时,由应诉基金支付相关应诉费用,包括律师费和企业联合应诉的组织成本。
民主原则,难以真正成为会员企业所信赖的组织;四对农产品行业协会课以税收和鼓励其经商办实体,实际上混淆了农产品行业协会的非营利性质,造成它的功能弥散,很可能使其由会员企业的利益代表转变成企业的负担。
⒉法制不健全
农产品行业协会管理既有社会合理合法性问题,也有政治、行政、法律合法性问题。目前,国家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管理的法律法规性文件,主要依据是《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年月),和原国家经贸委下发的一些文件。主要包括:《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农产品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年),该试点工作在该年年底,未按计划完成;《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年月);《关于加强农产品行业协会规范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的通知》(××年月)。
《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对社团管理以考虑政治、行政性因素为主;分类过粗,把经济类农产品行业协会与其它社会团体等同起来管理,同样实行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未能考虑和反映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社会性等特性;业务主管机关对农产品行业协会主要领导人的任免、机构设置、财务活动、重大活动报批、对外交往和接受资助、年检初检、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等八个方面直接管理。原国家经贸委的文件则有明显的过渡性特点,不具法规效力,有些职能没有得到落实,一些试点经验和成果也没有纳入政策法规予以推行。这些法规、规章明显的滞后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步伐,尤其体制外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法律合法性,很大程度上还未解决,应该根据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和进展,及时地建立适合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法律法规。
⒊社会认识偏差
社会认识,首先是官方认识,对民间组织怎么看,怎么对待。中国传统的“一元化”领导模式所形成的观念是:民间就是非政府,非政府就是无组织、无政府状态,是无束缚的、自由的、活跃的。从中国的文化特点来看,是单一的而非多元的。社会习惯了单一的组织类型、单一的运作方式。因此民间组织的存在首先就受到了认识上的限制,或者说从思想观念上还没有足够的准备来接纳民间组织。其次,老百姓对民间组织的认识,由于长期以来,政府组织操办所有的社会事务,多数公众对民间组织了解不足,因而也缺乏足够的信任。比如“非典”捐款,《南方都市报》的一篇评论指出,多数公众捐款时首先想到的是政府部门而不是民间组织,同时老百姓一般不放心把钱捐给那些没有影响的民间组织。认识上的问题是制约我国民间组织发展壮大、走向成熟的障碍。
四、现阶段农产品行业协会加强自身建设的对策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其特征是政府对经济的控制力较强。由于公有制比重较大,利益相对一致,企业容易服从社会的利益,使政府的宏观调控有深厚的物质基础,调控力度更强,有效性更大。因此,我国的农产品行业协会,无论在性质上、功能上都应更多地借鉴公有制比重较大或国家对宏观经济调控力度较强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性质和功能。
(一)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功能的构想
⒈行政管理功能
()将部分市场管理职能划归农产品行业协会。
()农产品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承担部分行政事务性工作。
⒉参政功能
()在立法中应对农产品行业协会参政权进行制度化规范。
()为农产品行业协会参与权提供司法救济制度,以实现其对政府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制约的功能。
⒊自律功能
⒋市场保护功能
()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发展规划,以及本行业的市场准入、技术准入条件和从业标准,对国外商品、资本、劳务的进入设置障碍,在实事上代替政府成为游离规则之外的市场屏障。
()利用多边保障机制维护企业利益。即在保护国内产业利益时,引用保障条款,担当起发起者、组织者和提供证据者的角色。
()通过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减少国际贸易和我国产品遭到反倾销的机会。
()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代表或帮助会员企业应诉,维护国内行业和会员企业的利益。
()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
⒌服务功能
()信息咨询服务功能。
()信用信息服务功能。
()教育培训服务功能。
()国际交流服务功能。
(二)强化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功能的对策
实践证明,将国外成熟的模式“克隆”到我国并不容易。关键是形成一套符合国情的成熟模式需要时间,而对于经济发达地区来说,我国入世后又面临着“时间不等人”的问题。迄今为止,政府主导型的农产品行业协会不能为我们提供可靠的经验示范,真正的希望来自具有强烈探索色彩的一些“准民营”农产品行业协会。操作中的要领包括,农产品行业协会要通过真心、热心、贴心的服务来换取企业的信任、支持并支付会费。需要有人用奉献精神来启动这个过程。没有会费就无法维持这种服务。运作良好的农产品行业协会负责人都是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人,是那些把农产品行业协会当作实现人生价值舞台的人。正是依靠具有这种效用偏好的人,广东一些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运作才克服了最初的“静摩擦力”而得以启动。温州情况更是如此。例如,温州服装协会的第一任会长干了年,协会搞上去了,自己的企业垮了。第二任会长汲取教训,为自己的企业搞了总裁制,然后自己出资万元注入协会,全身心投入协会工作。虽然认真服务有助于促使企业交纳会费,但在多数情况下,总是支大于收,经费紧张。现在只有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解决,协会对企业实行一次服务一次收费。鉴于此,公共财政应对起步阶段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安排有年度限制的比例补贴,这笔钱细算起来为数是很少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具有一定公共职能,应从财政获得一定补贴用于启动。采取政府购买信息和服务等方式实行间接补贴也是可供选择的办法之一。在解决好经费问题的前提下,如何在操作中确保农产品行业协会内实现权利和义务平衡的原则是需要高度关注的。其实质是如何用民主的方式制约权力。我国的民主政治实践还不充分,怎样在制度上落实“当家”和“作主”毕竟是新环境中的新课题。从制度安排的有效性上看,林毅夫在分析合作化运动失败原因时提出的“退出机制”问题确属重要林毅夫,。但是,当企业保留退出农产品行业协会权利时,客观上就与现行政策中“一地一会”、“一业一会”的规定相矛盾。因为退出的企业不能组建新的农产品行业协会。换句话说,现行的政策实际上鼓励“抢山头”,谁先挑头办农产品行业协会,谁就易于垄断它。既有的实践显示危险征兆已经出现;它表现出与奉献型办会动力截然相反的另一种办协会的动力,即龙头企业对农产品行业协会进行家族式管理。农产品行业协会内的龙头企业“挟天子以令诸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将自己的利益说成是协会内所有企业的利益,实行可怕的专制治理。结果同行间的正常市场竞争关系被扭曲,经济关系被掺入专制政治因素,个别农产品行业协会竟似高级帮会。
应当注意到,真正的农产品行业协会执掌部分公共权力,其内部治理就兼有经济和政治因素。理论上说,经济问题应由市场方式解决,政治问题应用民主方式解决。然而在缺乏民主政治经验的情况下,在企业家尚未理解、甚至没有听说过宽容、妥协、平等、对话、尊重别人政治权利等现代政治理念的情况下,由一群惯长于在自己企业发号施令、唯我独尊的企业家来共同操纵一台民主机器,人们乐观不起来。企业家不是天生的民主机器的使用者他们也需要学习和实践。经济体制改革多年,企业领导者的权力始终在增加,这当然是必要的。但是,拥有不同的经济权利货币选票与拥有平等的政治权利无疑分属于不同的逻辑。农产品行业协会在缺少民主政治经验的人群手中运行,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往往使人不容易区别,究竟是政府放权不充分还是我国企业家民主政治素质不足这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能够支持这个判断的根据之一是在一些原本有农产品行业协会组织构架而政府长期不过问、也不想过问的情况下,农产品行业协会本应有很好的发展空间,结果协会瘫痪了或者成为高级帮会,该结局肯定与政府是否放权不相干。一言以敝之,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除了要有市场经济环境和政府转移公权,还需要公民的自组织能力和民主政治素养。强大的农产品行业协会群是有限政府的社会结构的条件之一,否则政府还要承担无限责任并拥有无限权力。那么在现阶段应如何来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功能呢?
⒈更新观念、提高认识
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农产品行业协会自身,都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关于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系列重要文件,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领会农产品行业协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国企改革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以及在中国加入的新形势下发挥的重要作用,认识到加快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纠正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各种偏见和错误认识,解决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中的复杂和特殊问题,营造有利于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社会环境。
⒉明确农产品行业协会在现阶段的职能定位
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职能应该是行业自律、协调和服务。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了农产品行业协会的项职能,就是上述职能的具体体现。农产品行业协会是中介组织,是企业会员组成的自治团体,政府主管部门不宜直接管理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否则农产品行业协会就成为政府的翻牌机构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必须加强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价格协调和会员服务。通过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价格协调,减少和避免国内市场上行业间的不正当竞争,减少国际贸易中的磨擦,以避免他国的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
⒊增强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扩大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覆盖面
要真正维护行业的利益,必须增强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代表性。现有的农产品行业协会覆盖面小,许多企业没有参加进来。要发展跨地区、全国性的,包含同行业中大中小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农产品行业协会。根据《反倾销协定》第条的规定,反倾销调查可通过进口国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代表向有关当局提出书面申请后发起;书面申请应包括一份列出同类产品的所有已知国内生产者的清单(或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协会),以确认其代表提出申请的产业。但主管机关还需要根据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对申请的支持程度来决定是否发起反倾销调查,进行和测试。这说明,如果农产品行业协会作为进口国国内产业的代表,在国内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它必须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⒋调整经费结构,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农产品行业协会是实施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经费资助理应成为公共财政开支的重要科目。因此,在建立新的公共财政体系时,应把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资助纳入财政预算,建立 《现阶段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