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格提拔优秀党政人才几点建议
近年来,**县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把一大批优秀的、想干事、能干事的干部选拔到了领导岗位上来,在加快干部年轻化进程上做了大量积极有益的探索。但由于《干部任用条例》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对干部任职条件有严格的规定,致使一些职级较低的优秀党政人才“养在深闺人未识”,长期得不到提拔重用。特别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部门急需的、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受任职条件和工作部门的限制,更是难以得到提拔任用,以至于党政人才资源出现紧缺。因此,如何敢于突破、超越常规,大胆破格提拔优秀党政人才,是组织部门面临的紧迫课题,当前,应在提高思想认识的基础上,重点解决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要明确界定“特别优秀”、“工作特殊需要”等问题。
《条例》规定:“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干部的界定,也必须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特别优秀”应当是指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干部。具体讲就是:民主推荐票相对比较集中,在相同年龄段内名列前茅,得票率在70%以上,民主测评中得优秀票在三分之二以上;获得过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等称号,或者个人年度考核在近三年中连续获得过优秀等次的。“特殊需要”则应指因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配备非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等;或某些专项工作所急需、某些行业紧缺的领导人才或专业管理人才等:或选派到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工作(挂职)的干部等。
2、要适当放宽破格提拔优秀党政人才的资格条件。
破格提拔优秀党政人才,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中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并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层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任职时间、文化程度、培训时间及党龄的要求可以酌情放宽:
一是适当放宽基层工作经历资格要求:在县(市)区党政机关,或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含挂职)时间1年以上;
二是适当放宽任职经历资格要求: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某一职务的、分工进行过调整的;或担任过非领导职务或兼任过领导职务的,均可视为在两个职位工作过;
三是适当放宽任职年限资格要求:任职年限达到《条例》规定任职年限的三分之二以上;从党政机关或是企事业单位以外选拔的社会优秀人才可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
四是适当放宽任职前培训资格要求: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可放宽至提任后一年半内完成培训;
五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3、要严格规范破格提拔优秀党政人才的程序。
破格提拔优秀年青干部也应当遵循《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按干管权限进行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和任职前公示四个程序后,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凡是破格提拔的干部一律应实行干部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对其进行考察考核,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不胜任的则免去试任职务。要切实加强纪律监督,严防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违反纪律和规定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要做好党政人才资源开发工作。
近年来有两个较好的经验值得借鉴,一个是公开选拔由竞争职位向竞争资格转变,放宽公开选拔的任职经历和任职年限等条件,拓宽了选人的视野,使一大批优秀的年青干部和专业人才“浮出水面”;再一个是从高校选派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挂职锻炼,也是培养干部的一种好方法。这样做一方面充实了后备干部队伍,一方面为破格提拔也奠定了良好的人才基础。因此,要做好破格提拔优秀党政人才工作,首先就要解决好“有才可提”的问题,要把较优秀、有发展潜力的干部纳入后备干部队伍,有意识、有计划地进行培养;要跳出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干部的局限,拓宽渠道、扩大范围发掘人才,建立快速、便捷的人才信息网络,做到资源共享,从而在拓宽选人视野上有新突破。从积累领导经验的角度讲,使用是最好的培养,是提高和识别干部的最好方法。要结合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和下派干部到基层锻炼等工作,把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年青干部,派到环境艰苦、情况复杂、矛盾较多的地方或安排到更重要岗位上,给他们以“小试牛刀”的机会。通过这些措施,为年轻干部创造更多的实践机会,以拓展其工作领域,开阔领导视野,积累实践经验,提高全面素质,使他们尽快成长起来,为选拔高素质优秀党政人才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