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农民工权益问题及建议
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农民工已经发展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和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也非常重视农民工这一群体,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但在现实中农民工的管理还很不规范,特别是在农民工权益维护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还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维护农民工权益存在的问题
1、法制建设滞后,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力度不足。针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工资,不参保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执法也难以震慑和遏止。
2、农民工自身素质偏低,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淡薄。一旦发生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时,农民工或忍气吞声,或无所适从,许多用人单位正是利用了农民工的这一劣势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同时也纵容了用人单位侵权行为的不断蔓延。
3、身份地位差别导致的歧视政策和歧视意识的长期存在。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工业化进程中形成的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限制歧视农民的政策影响,城市人口和农业人口显现出了身份地位的差别,城市人口形成的歧视农民的意识根深蒂固,难以一时改变。
4、农民工就业的流动性和自由性影响维权行为。农民工的流动性和自由选择性是农民工就业的一大特点,他们的职业具有不固定性,往往根据打工的情况即:工资收入、环境及其它待遇情况的好坏,决定工作期限,一般都是由同乡或亲朋好友介绍,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承诺。还有部分农民工为了保证自己的自由性,不愿意或拒绝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这种行为和意识给农民工日后的维权制造了障碍,留下隐患。
5、农民工维权成本超出了农民工的承受能力。一是经济成本,农民工维权不论成功与否都要花费不少的支出,如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仲裁费、上诉费等;二是时间成本,农民工外出务工多数是从事计件或计日工资,干一天活就拿一天工资,不干活就没有收入,如果农民工维权按现行的法律程序,有的几个月,有的几年也无结果。
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建议
1、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
建议尽快制定一部有关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明确农民工与城镇居民的平等权,在农民工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劳动条件、政治权利、子女入学、社会地位和待遇等方面作出规定,禁止任何机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歧视农民工,侵犯农民工利益。尽快修改和完善《劳动法》的有关章节,制定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劳动合同法》、《工资法》、《欠薪条例》、《社会保障法》等法律法规。
2、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帮助农民工增强维权意识,维护合法权益。
各级工会应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教育、管理和服务,使他们更多地了解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普法、维权的宣传力度,使其维权意识得到增强。
3、改革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消除身份差异。
现行的城乡二元化的户籍制度,导致了城镇和农业人口的身份地位差别,使农民工无法与城市人口享受同等的待遇,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和劳动力市场,可有效消除身份地位差异,改变城镇人口的歧视意识。
4、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逐步取消包工头。
农民工输出地政府应当为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信息发布、职业培训等,帮助农民工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能力,有组织有目的的外出务工,以减少流动频率。避免盲目外出打工造成的损失,而且还可以有组织的进行维权。对于近年来人们常说的“包工头”应逐步予以取缔。
5、简化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单位的欠条作为证据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既可以免去农民工仲裁的程序,同时还降低了农民工的维权成本。
6、各级政府应在农民工权益保护上发挥积极作用。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因而政府应加大责任,在农民工权益维护上发挥积极作用,在为农民工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同时应加强劳动监察力度积极落实人员和经费,扩大劳动行政监察范围,把农民工权益的维护纳入监察范围,对于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事件,应及时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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