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军队的稳定和建设,也与维护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做好军转安置工作,切实把军转干部安置好、使用好,对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军转安置部门必须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水平,把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到工作实践中,服务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正视矛盾和问题,把握军转安置工作的正确方向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加速,随着社会组织形式、就业结构、社会结构的变革加快,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将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已经连续14年在全国率先完成当年安置任务的**省,当前同样面临着新的矛盾和问题:
一是现行军转安置制度与地方人事制度改革的矛盾。近年来,国家对改革现行军转安置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在继续实行指令性安置的同时出台了自主择业办法,但事实上安置的主渠道仍然是计划安置。2004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以来,军转安置任务逐年加重,3年间**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总量超过6000人,平均每年要安置2000多人。而这一阶段正是地方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深化的时期,党政机关实施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国有企业推进企业改制。接收单位一方面要深化机构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精简机构、编制和人员,转变职能、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又要想方设法完成军转干部安置任务,同时还要面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巨大压力,可以说是面临前所未有的多重困难。
二是安置渠道窄与军转干部期望值高的矛盾。过去,由于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待遇差异较小,地方对各类干部的需求量也比较大,军转干部安置的渠道是比较通畅的。近年来,由于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择业期望值越来越高,每年全省95以上的军转干部都明确要求进入党政机关,安置到企业的军转干部仅占全省年安置总数的4%左右。而且安置去向主要集中在省会和中心城市,呈现出转业干部到昆明安置比到州(市)多,在州(市)安置比县乡安置多的现象。2008年符合在昆明地区安置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占计划安置数的71。而**省和昆明市两级党政机关已持续多年接收了相当数量的军转干部,编制、职数、人员基本上都是满编或超编,接收容量越来越小。安置渠道和去向相对集中,导致地方一些单位干部来源单一、队伍结构不尽合理。有的省直机关军转干部已超过了单位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与此同时,军转干部个人都有较高的期望,大都想进党政机关,即使是效益好的企业都不太愿意去;原来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也都希望改行从政,老师不想教书、医生不想看病、护士不想打针的情况带有普遍性。地方的接收安置能力与军转干部的期望值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增加了地方安置工作的难度。
三是安置重点与地方领导职数有限的矛盾。师、团职干部是部队的中坚和骨干,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和职务,是中央的一贯要求。2001年中国共产党中央3号文件规定,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一般要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省多年来都坚持把师团职转业干部的安置作为重点,出台了师团职干部安置实行带编分配、增加非领导职数等一系列安置措施,尽最大努力安排好其工作和职务。但随着师、团职军转干部人数增多,而地方领导职数有限,加之各单位领导岗位都已满编甚至已经超职数配备,因而导致落实师团职干部职务问题困难重重。
四是传统的指令性计划安置与《公务员法》的矛盾。2001年中国共产党中央3号文件是目前军转安置工作的法规性文件,但随着《公务员法》的实施,3号文件有些规定与《公务员法》的规定不太一致,甚至有的地方还相互矛盾。如《公务员法》第21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而转业干部指令性安置与进入公务员队伍“凡进必考”的这一规定存在矛盾。又比如《公务员法》第25条明确规定:“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但现行的转业干部带编制、超职数安置与此定编、定岗的要求是相互矛盾的。同时,在军转干部的职务级别套改、工资套改等很多方面都与《公务员法》存在不相一致的地方。
二、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和实现军转干部的根本利益
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必须“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积极促进社会和谐,不断巩固改革发展的成果,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矛盾和问题,是新形势下各级军转安置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军转安置部门必须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在用全会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下功夫,牢牢把握军转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