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局“三优三满意”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级机关工委和水利厅机关党委关于开展“三优三满意”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部署,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旨在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强化内部管理机制,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培养优良的工作作风,弘扬江苏水利精神,为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作贡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水利工程建设局各处室及全体工作人员。局长对本办法的实施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各处室负责同志对本处室落实本办法负有相应责任,全体人员应自觉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 以优质服务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培养优良作风,创造优良环境,着力提高工作的质量效率,廉洁勤政,做到群众满意、基层满意、领导满意。
第五条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坚定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与信念,爱党、爱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爱本职工作。
第六条 坚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的工作部署,保证政令畅通,步调一致,行动一致。
第七条 对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使命感,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公务员的职业形象。
第八条 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知识,学习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和应用技术,熟悉本岗位业务工作,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九条 要继续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实事求是的作风,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作风,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作风,大力弘扬“艰苦奋斗、乐于奉献、团结拼搏、争创一流”的江苏水利精神,树立廉洁、务实、文明、高效的优良作用。
第十条 在工程立项、拨款、确定施工队伍、工程监理、材料供应等方面,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自觉遵章守纪,倡导“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风尚,不接受任何礼品、礼金,严禁权钱交易,以权谋私。
第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管理上,密切联系群众,注意倾听群众意见,热情接待和妥善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努力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
第十二条 自觉遵纪守法,严格执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严格请假制度,工作认真负责,养成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
第十三条 宣传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讲究文明礼貌,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不断提高自己的文明程度,体现文明服务的要求。
第十四条 外出执行公务的人员,要定期向原主管部门领导汇报工作、思想、生活等情况,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水利工程建设局“三优三满意”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