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区域协作执行
</Script> 吴胜林
目前“执行难”的问题虽然有所缓解,但其仍是困绕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它的存在既有内部的原因,如执行方法单一、执行力度不够等,又有外部的原因,如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公民诚信意识的淡薄等。目前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整体优势,统一协调指挥,采取交叉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区域协作执行方式,有效地破解了执行难,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现就对这一执行制度浅析如下,与大家共榷。
一、区域协作执行的概念
区域协作执行是指在上级法院的统一管理、协调、指挥下,各地法院之间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执行任务的一种工作方式。在执行实践中主要包括委托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协作方式。该制度实质上是对法定执行管辖权的一种变更,是上级法院通过行使监督、管理职权而将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到无管辖权的法院,以致使执行管辖权全部或部分发生转移的一种特殊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这为该制度的制订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委托执行制度是针对被执行人住所或被执行人财产不在执行法院辖区的情形而设,是从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对执行管辖制度的重要补充和灵活变通,它具有节省执行成本投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防止突发事件发生、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等优点。该制度在各项法律中均做了具体的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提级执行是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便执行或有执行障碍以及没能在规定执行期限内执结的案件,提到本院予以执行的制度。指定执行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或下级法院不便执行或者有执行障碍的案件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制度。交叉执行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上级法院的统一协调和监督下,对案件进行交叉执行的制度。
二、区域协作执行的意义
区域协作执行是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一重要措施,同时也是破解执行难的一有效手段,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大力推行以上制度后,收到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1、该制度可以很好地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的推行,将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到无管辖权的法院来执行,执行干警可以摆脱来自外界的“人事关系”、“上级关系”等因素的干扰,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现象的发生。
2、该制度可以实现真正的审执分离。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制度的推行,可以真正实现审执分离,将审判法院的案件交由另一法院来执行,不仅可以杜绝来自法院外部的某些干扰而且还能避免来自法院内部的某些干扰,使执行工作在一个相对“单纯”的环境中开展,有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3、该制度有利于发挥整体优势。交叉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推行,可以充分发挥全市、全省法院的整体优势,根据不同个案的不同情况,指定不同的法院来执行,这样不仅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而且能够充分发挥法院的整体优势。
4、该制度能够杜绝关系案、人情案。有些案件可能因某种人情或关系而没能得到很好的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的推行,能够很好地切断被执行人原来的关系、原来的人情,使案件的执行能够在一个相对公正的环境中开展,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该制度能够化解某些申请人对法院的误解。在审判或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当事人对法院不满的情绪,有的是认为审判人员不公平、有的是认为执行人员怠于行使权利,区域执行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把案件由原来的执行法院转由另一法院执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化解申请人对法院的误解,对于却无履行能力而需中止或终结的案件,也能够取得当事人的理解。
6、该制度能够给当事人造成强大的震慑力。不同法院对同一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震慑力,能够打消其逃避执行的饶幸心理,有利于案件的执行。
三、区域协作执行的完善
目前法律还没有对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制度做出具体的规定,同时也缺乏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先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在执行监督一章中做出了规定,为此进一步规范以上制度是执行工作中亟待的问题。
1、对于区域协作执行制度不应仅仅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管理,而应做为一种执行制度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目前对于该制度仅仅是作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管理而设定的,笔者认为其做为一种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措施,应如同委托执行、协助执行等规定一样,做为专门的一章规定在法律之中。
2、应明确交叉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案件范围。区域协作执行制度虽然是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措施,但不可随意适用,否则将会产生新的关系案、人情案,进一步滋生腐败。原则上提级执行、指定执行适用于以下案件:一是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限期执结而逾期未执结的;二是执行法院超过法定执行期限而未执结的;三是执行法院不便执行的,如涉及当地党政机关及其部门以及重点乡镇的案件;四是执行法院怠于行使执行权利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五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执行法院执行确有困难的;六是上级法院认为应该提级或指定执行的案件。
3、应明确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的权限划分。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实际上是案件执行管辖权的转移,因此案件交由另一法院执行后,其相应的裁决权、命令权、执行权应全部由新的执行法院来行使,对于已经采取的措施(比如已经扣留的财产、已经追加的被执行人等)应该同样生效,而无须重新做出决定。
4、加强对交叉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案件的监督和管理。区域协作执行是在上级法院统一协调指挥下进行的,同样上级法院应做好交叉、指定后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防止出现指定执行后仍无效果的现象发生。
(作者:山东省东 《浅析区域协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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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执行难”的问题虽然有所缓解,但其仍是困绕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它的存在既有内部的原因,如执行方法单一、执行力度不够等,又有外部的原因,如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公民诚信意识的淡薄等。目前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整体优势,统一协调指挥,采取交叉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区域协作执行方式,有效地破解了执行难,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现就对这一执行制度浅析如下,与大家共榷。
一、区域协作执行的概念
区域协作执行是指在上级法院的统一管理、协调、指挥下,各地法院之间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执行任务的一种工作方式。在执行实践中主要包括委托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协作方式。该制度实质上是对法定执行管辖权的一种变更,是上级法院通过行使监督、管理职权而将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到无管辖权的法院,以致使执行管辖权全部或部分发生转移的一种特殊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这为该制度的制订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委托执行制度是针对被执行人住所或被执行人财产不在执行法院辖区的情形而设,是从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对执行管辖制度的重要补充和灵活变通,它具有节省执行成本投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防止突发事件发生、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等优点。该制度在各项法律中均做了具体的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提级执行是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便执行或有执行障碍以及没能在规定执行期限内执结的案件,提到本院予以执行的制度。指定执行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或下级法院不便执行或者有执行障碍的案件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制度。交叉执行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上级法院的统一协调和监督下,对案件进行交叉执行的制度。
二、区域协作执行的意义
区域协作执行是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一重要措施,同时也是破解执行难的一有效手段,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大力推行以上制度后,收到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1、该制度可以很好地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的推行,将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到无管辖权的法院来执行,执行干警可以摆脱来自外界的“人事关系”、“上级关系”等因素的干扰,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现象的发生。
2、该制度可以实现真正的审执分离。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制度的推行,可以真正实现审执分离,将审判法院的案件交由另一法院来执行,不仅可以杜绝来自法院外部的某些干扰而且还能避免来自法院内部的某些干扰,使执行工作在一个相对“单纯”的环境中开展,有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3、该制度有利于发挥整体优势。交叉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推行,可以充分发挥全市、全省法院的整体优势,根据不同个案的不同情况,指定不同的法院来执行,这样不仅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而且能够充分发挥法院的整体优势。
4、该制度能够杜绝关系案、人情案。有些案件可能因某种人情或关系而没能得到很好的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的推行,能够很好地切断被执行人原来的关系、原来的人情,使案件的执行能够在一个相对公正的环境中开展,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该制度能够化解某些申请人对法院的误解。在审判或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当事人对法院不满的情绪,有的是认为审判人员不公平、有的是认为执行人员怠于行使权利,区域执行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把案件由原来的执行法院转由另一法院执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化解申请人对法院的误解,对于却无履行能力而需中止或终结的案件,也能够取得当事人的理解。
6、该制度能够给当事人造成强大的震慑力。不同法院对同一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震慑力,能够打消其逃避执行的饶幸心理,有利于案件的执行。
三、区域协作执行的完善
目前法律还没有对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制度做出具体的规定,同时也缺乏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先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在执行监督一章中做出了规定,为此进一步规范以上制度是执行工作中亟待的问题。
1、对于区域协作执行制度不应仅仅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管理,而应做为一种执行制度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目前对于该制度仅仅是作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管理而设定的,笔者认为其做为一种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措施,应如同委托执行、协助执行等规定一样,做为专门的一章规定在法律之中。
2、应明确交叉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案件范围。区域协作执行制度虽然是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措施,但不可随意适用,否则将会产生新的关系案、人情案,进一步滋生腐败。原则上提级执行、指定执行适用于以下案件:一是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限期执结而逾期未执结的;二是执行法院超过法定执行期限而未执结的;三是执行法院不便执行的,如涉及当地党政机关及其部门以及重点乡镇的案件;四是执行法院怠于行使执行权利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五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执行法院执行确有困难的;六是上级法院认为应该提级或指定执行的案件。
3、应明确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的权限划分。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实际上是案件执行管辖权的转移,因此案件交由另一法院执行后,其相应的裁决权、命令权、执行权应全部由新的执行法院来行使,对于已经采取的措施(比如已经扣留的财产、已经追加的被执行人等)应该同样生效,而无须重新做出决定。
4、加强对交叉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案件的监督和管理。区域协作执行是在上级法院统一协调指挥下进行的,同样上级法院应做好交叉、指定后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防止出现指定执行后仍无效果的现象发生。
(作者:山东省东 《浅析区域协作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