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区农民用水户协会章
灌区农民用水户协会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区***乡**灌区农民用水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乡**灌区的用水户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农业灌排自助服务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地方性、非营利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实行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独立核算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以全心全意为用水户提供优质灌排服务,降低灌溉成本,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农业稳产高产、节水高效、会员增收为宗旨。
第四条本协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接受幸福乡人民政府和爱辉区水务局的具体指导和帮助,接受爱辉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业务工作。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1、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灌溉工程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度;2、调配灌溉水源,组织抗旱、为用水户提供灌溉服务;3、负责供水到户工作,向用水户供水并收缴农业水费;4、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以渠系水文边界为辖区地域边界组建,在此范围内的受益农户经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协会成立时未申请入会的农户,以后申请入会时,必须按规定补交前段工程部分建设和管理费。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本渠系范围内用水户;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3、拥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协会制度。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1、用水户提出申请;2、协会执行委员会或筹委会审查通过;3、协会执行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用水权;2、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3、向协会反映意见与要求的权利;4、了解协会工作并进行监督的权利;5、退出协会的权利。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执行协会的决议,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2、按照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用水小组会员会议决议,出工、筹资参与灌排工程设施维护管理;3、爱护灌排工程设施,检举、制止损坏灌溉设施的行为;4、按用水量或者其它商定的方式交纳水费;5、节约用水;6、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协会运行管理的情况或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向执行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并清偿和归还应交纳的费用和财物(包括出工)。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讨论予以除名,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设个用水组,为:用水组;用水组。
第十五条各用水组通过灌溉区域内所有会员参加的用水组会议选举产生若干名代表。根据用水量、灌溉面积的大小,兼顾地理位置,每个用水组由一名用水组首席代表即组长、名副组长、财务人员及若干名委员组成的用水组委员会。委员由代表通过协商或选举产生,委员会领导本用水组的其他代表进行工作。
第十六条用水者代表同时也是用水组的管水员,其主要职责是:1、参加用水者代表大会,执行用水者代表大会的决议。2、制定和上报本用水组的用水计划,负责本用水组的灌溉调度,平衡用水户之间的利益,协调解决用水组内的水事纠纷。3、根据协会的工程维修计划和要求,组织本用水组用水户做好内部灌溉工程的维修和管理工作。4、负责或协助协会做好本用水组水费的收交工作。5、根据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工程建设资金等问题。6、及时反映用水户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用水组的会员大会是用水组的决策机构,其职责为:1、选举本用水组的用水者代表(管水员)。2、审查和通过本用水组的用水计划。3、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审查和决定本用水组工程维修、集资兴建灌溉设施和向上申请建设资金的方案。
第十八条用水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例会,如果用水组内有2/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用水组会员特别会议,特别会议的职权与例会相同。
第十九条用水者代表(含首席代表)辞职,需事先写出书面申请。首席代表辞职由执委员批准,用水者代表辞职由用水组会员会议批准,在未得到批准之前,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用水者代表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组会议补选。第二十条由各用水组的代表组成本协会的用水者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名代表组成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名,委员名,主席是本协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全面工作;副主席及委员实行分工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用水者)代表大会。其权利是:1、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2、决定执委会成员的报酬;3、审查、通过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计划、用水计划和各项管
理制度;4、审查执行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5、审议通过或修订协会章程;6、划分协会用水组;7、负责制定用水组的运行规则。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执行委员会有权决定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或者2/3以上的正式会员代表向执行委员会提出召开代表大会时也可临时召开。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协会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正式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赞同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执行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执行委员会的职责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汇报工作;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聘用协会工作人员;4、制定与执行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用水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5、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工程维护,财务收支计划及其他工作计划,提交委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6、全面负责本协会管理范围的灌溉管理工作,并承担资产的保值责任。7、负责协调本协会内外部关系。8、负责调解和处理灌溉中的水事纠纷。9、任免用水组代表及首席代表;10、决定与协会会员利益关系密切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执委会成员必备下列条件:1、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社会经验及组织领导能力,具备一定的农业灌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3、热爱农村公益事业,办事公道,团结群众,群众威信高,全心全意为用水者服务。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具有完成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执委会委员候选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优秀人员可适当放宽)。执委会成员辞职,需先提出申请,经用水者代表大会批准,在批准前应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执委会成员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者代表大会补选。
第二十八条执委会成员由用水小组或协会组建筹备组提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代表的同意方可当选。
第二十九条用水小组的职责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执委会决议;2、维护小组所管辖的工程设施;3、按照协会灌溉用水计划,组织用水户实施灌溉;4、计量本小组或各用水户的用水量(或灌溉面积);5、向用水户收取水费,并及时上交给协会;6、协调各方面关系,调节处理用水者协会报告的水事纠纷。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1、会员交纳的水费。2、政府资助与投入。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本协会《水费收缴办法》收取水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管理的渠系及其附属建筑物工程为本协会使用的国有固定资产,依国家有关法规及本协会制定的《工程管理规定》予以管护。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资产。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执行委员会负责提出修改意见,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协会在1/2以上会员代表提出解散意见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协议。第三十九条执委会提出的终止协议须经代表大表决通过,并报业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后的活动,进行资产移交。向资产监管单位办理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进行资产移交。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会员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八章监督和奖惩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接受幸福乡乡政府、爱辉区水务局、爱辉区民政局及有关部门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对工作卓有成效的会员及工作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对不履行章程中规定的会员义务的会员,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代表及工作人员给予处罚。处罚分为以下几种:限期恢复或改正,赔偿损失,减少供水,停止供水,罚款,送司法部门处理等。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06年月日召开的用水者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协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制度;4、审查执行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5、审议通过或修订协会章程;6、划分协会用水组;7、负责制定用水组的运行规则。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执行委员会有权决定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或者2/3以上的正式会员代表向执行委员会提出召开代表大会时也可临时召开。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协会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正式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赞同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执行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执行委员会的职责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汇报工作;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聘用协会工作人员;4、制定与执行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用水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5、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工程维护,财务收支计划及其他工作计划,提交委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6、全面负责本协会管理范围的灌溉管理工作,并承担资产的保值责任。7、负责协调本协会内外部关系。8、负责调解和处理灌溉中的水事纠纷。9、任免用水组代表及首席代表;10、决定与协会会员利益关系密切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执委会成员必备下列条件:1、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社会经验及组织领导能力,具备一定的农业灌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3、热爱农村公益事业,办事公道,团结群众,群众威信高,全心全意为用水者服务。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具有完成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执委会委员候选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优秀人员可适当放宽)。执委会成员辞职,需先提出申请,经用水者代表大会批准,在批准前应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执委会成员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者代表大会补选。
第二十八条执委会成员由用水小组或协会组建筹备组提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代表的同意方可当选。
第二十九条用水小组的职责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执委会决议;2、维护小组所管辖的工程设施;3、按照协会灌溉用水计划,组织用水户实施灌溉;4、计量本小组或各用水户的用水量(或灌溉面积);5、向用水户收取水费,并及时上交给协会;6、协调各方面关系,调节处理用水者协会报告的水事纠纷。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1、会员交纳的水费。2、政府资助与投入。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本协会《水费收缴办法》收取水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管理的渠系及其附属建筑物工程为本协会使用的国有固定资产,依国家有关法规及本协会制定的《工程管理规定》予以管护。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资产。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执行委员会负责提出修改意见,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协会在1/2以 《灌区农民用水户协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