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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


经济合同按标的不同分为:买卖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承揽合同、供用电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合同等。
  
  6.2.3 按合同标的额的大小,公司合同划分为:重大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50(不含50)万元以上)、一般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下)。
  
  6.3 合同的承办
  
  6.3.1 每一件合同需由合同承办部门确定一名合同承办人。合同承办人应当是公司的正式职工或本系统内借用的人员。
  
  6.3.2 合同承办人应对合同订立履行的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须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有关部门汇报,并以合同承办人为主解决。
  
  6.3.3 合同承办人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6.4 合同立项
  
  在招标/议标之前,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对计划外项目填写合同立项申请表(见附录E),按规定报批,办理合同立项手续。对已列入公司年度计划内的项目可以不办理立项手续。
  
  6.5 合同主体的确定
  
  6.5.1 资质审查
  
  6.5.1.1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对对方合同主体单位有关资质进行全面调查,将调查推荐结果报合同部门,合同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对审查通过的资质材料,承办部门应建立档案,并保存完好。承办人履行签字审批手续。
  
  6.5.1.2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情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严禁只凭对方名片、介绍信或老关系、亲朋好友等冒然签订合同。资质审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主体资格合法:具有当年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b) 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c) 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d) 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生产能力、支付能力、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近期的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e) 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
  
  f) 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6.5.2 确定合同主体
  
  6.5.2.1 对每一合同项目,需要招标的,合同主体按照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确定;不需要招标的,承办部门至少推荐3家有资质的单位参与竞价和谈判,比质、比价、比售后服务,择优确定合同主体。
  
  6.5.2.2 一般合同,合同承办部门至少有2人参加,配合合同部门人员通过询价、竞价等方式,将价格降到最低后,考虑综合因素,排出先后顺序,排出的第一名确定为合同主体,可以转入合同签订程序。
  
  6.6 合同谈判
  
  6.6.1 合同谈判由合同部门负责,组织合同承办人、法律审核、财务、合同管理及业务相关人员组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应在谈判前做好充分准备,承办人收集齐全与合同谈判相关的资料,工程合同、工程预算书等资料须事先交合同部门进行审核。谈判时,先谈技术条款后进行商务谈判。合同谈判全过程,应保持谈判人员的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合同部门应及时将合同谈判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重大问题向总经理汇报。
  
  6.6.2 谈判不成功,可以更换合同主体,按照程序继续谈判。
  
  6.6.3 合同谈判完成后,承办部门拟订合同草案。
  
  6.7 合同的草拟
  
  6.7.1 合同的起草由合同承办人负责。
  
  6.7.2 合同应尽量采用行业的规范文本格式,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修改。合同语言严谨、简练、准确。
  
  6.7.3 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6.7.4 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必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6.7.5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
  
  6.8 审核会签
  
  6.8.1 合同文本实行审查会签制。合同谈判后,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合同谈判纪要、技术协议、工程合同预算书、合同对方资信情况材料等资料提交项目(投资、招投标)管理部门、合同管理委员会、财务部门、合同审核部门(以下统称“审核机构”)审核,签署合同文本审查会签单(见附录F)。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否定。审核意见须及时签署,不得拖延。
  
  6.8.2 合同承办人应为审核机构预留2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审核。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时,审核机构应向承办人申明理由并征得同意,且延长后累计审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工程项目、投资合同预留5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审核,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时,最长不得超过7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
  
  6.8.3 审核机构审核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合同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审核意见书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还时,应将合同及全部资料退还承办人。承办人修改后应重新申请审核,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6.8.4 审核结束后,各审核机构将意见书及全部文件退还承办人,经审核同意签订的合同,承办人连同审核意见等一并报送合同部门,由合同专职人员编号后报送董事长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决定不签署的,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6.8.5项目(投资、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核内容:
  
  6.8.5.1 可行性:确属于生产、经营和建设需要;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具有可操作性。
  
  6.8.5.2 技术性:技术的依据真实可靠;技术措施完备;技术标准和技术参数科学真实。
  
  6.8.5.3 安全生产、施工工期,技术措施。
  
  6.8.5.4 其他内容。
  
  6.8.6 财务部门审核内容:
  
  6.8.6.1 经济性:符合公司的经济活动范畴;符合公司的经济利益;符合公司的预算安排。
  
  6.8.6.2 可行性:资信可靠、资金合理;担保方式可靠。
  
  6.8.6.3 严密性:数量、价款、金额标示准确;计算方式正确;财务附件齐全;资金结算、酬金的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6.8.6.4 合法性:资金使用合法;结算方式合法;资产所有权明确。
  
  6.8.7 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内容。
  
  6.8.7.1 条款规范合法。
  
  6.8.8 合同委员会审核内容
  
  6.8.8.1计划性:符合已批准立项的项目范围与条件;在已批准的项目概算内。
  
  6.8.8.2 完整性:合同条款齐备、完整;文字清楚准确;权利义务具体明确;相应手续完备。
  
  6.8.8.3 合规性:合同主体、内容、形式、资金来源合规。
  
  6.8.8.4 合理性:价款、酬金的确定合理、合法。
  
  6.9 合同的签订
  
  6.9.1 经审核同意签订的合同,由合同部门合同专职人员编号后报送总经理或授权代理人签署。
  
  6.9.2 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签定合同,且不得擅自转委托。
  
  6.9.3 签字后的合同须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综合管理部门管理,只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用行政公章代替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合同正本1份交公司档案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保留合同副本1份,承办部门保留副本1份,财务部门保留副本1份。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在每年度年终时将履行完毕的合同资料按相关要求整理后完整移交给档案室。合同承办部门应将1份副本及相关报审资料(含授权委托书)交合同部门备案,如其他部门需要时可进行查阅,不得擅自复印合同文本,作好合同的保密工作。
  
  6.10 合同的鉴证与公证
  
  6.10.1 合同订立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鉴证的,由合同部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证,经鉴证后方可向有关部门传递。
  
 

《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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