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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仲相齐与梭伦立法----对法律改革的思索


诸侯逐渐作大而有争势之趋。梭伦所处的希腊则是由许多
大大小小的城邦组成,城邦之间相互独立,自身谋求发展,各城邦之间也有争强之纷纠,乃至战争(如萨
拉米斯之战)。雅典则处于如此状况:
但公元前7世纪将要结束的时期,无助的贫困人民所遭受的痛苦和富有者在法律的保护下所积极的财
富尖锐对照,已将雅典带到了革命的边缘。平等并非自然的,如果能力和诡谲均可自由发展,不平等自将
成长,直到在社会战争无分轩轾的贫穷中自行毁灭为止。自由与平等并非伙伴,而系仇敌。财富的集中是
不可避免的,但同时它又是命定要失败的。普卢塔赫说“贫富不均的程度已甚为严重,这个城市已真正到
了危险的境地,……似乎除了一个高压力量外,并无其他方式可以解除这种困扰……”贫者发现他们的处
境每况愈下,政府和军队都在他们主人的手里,腐败的法院所裁决的案件总是与他们的利益相反,于是开
始讨论暴力反抗,将财富做一个彻底的重新分配。富人既不能合法的收回所贷出去的债务,同时忿怒对于
他们的积蓄和财产的挑战,于是即求助于古老的法律,并准备以武力对付似乎不仅威胁他们财产,同时也
威胁故有秩序、整个宗教及文明的暴民。
管仲所相的齐国与梭伦所执之雅典,在地理状况有一定的相似性,而他们所处的政局也颇有类同之处,
但其区别也是很显然的。
首先,从外部环境来看,管子所处的是王室渐衰,诸侯渐大之春秋。各诸侯国基本上对王室指令不重
视,而更重视其自身的强弱。而梭伦所处的是希腊诸各城邦国家各兴其政,以图发展。但整个希腊当时以
寡国小民成实际状态,并不多见相互间的兼并。
其次,从自身来看,齐国当时为诸侯国中的大国,其所寻求的目标是维持强盛,并对其他之诸侯有兼
领之图。而雅典当时是希腊的二流城邦,并不是很有实力,其目标是不断发展自身以图强。
再次,齐国虽然有因无君而争君之乱,但其社会各阶层并没有出现相互间裂缝难合之态。而雅典之况,
则已是剑拔弩张,处于冰山崩溃的前夕。
因诸多相似及特异也必然使管仲和梭伦面临的问题有同有异,而他们在对问题之解决的策略上就必然
会各有韬略,而其中有异曲同工之作,也有同曲异效之策。
所采策略的比较
两位改革者在他们所处的环境之下,都从经济、政治及社会诸多方面对当时各自国家进行继承、革新,
以达到治国兴邦之效。两者相同之处就是都不约而同的以经济为首要方向,而且对原有法律在继承的基础
之上予以修订,在人们如何进行政治生活也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各自国家在以后的措施中奠定基石。
但因形势及各自传统等不同,必然是的它们在具体措施方面有相当不同。
首先,因管子以辅政来实现其改革,那么其必须依靠其上的君王(桓公)之令才能使其策略得以贯彻,
故他的法治思想必须与君王的意志寻求某种协调,因此没能形成系统的法典。而梭伦作为立法的首席执政
官,则可以完成其系统的思想而颁成法典。当然梭伦也是在其执政期间逐步完善其法律。
第二,从经济方面来看,管子采取“相地而衰征。” “陵、阜、陆、墐、井、田、畴均。” “与民分
货。” 等策略。并根据齐国临海有渔、盐之利,而兴渔盐,设立盐、渔、铁官职加以管理,鼓励渔盐交易。
他主张的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将法规建立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之上,以适应人们对物
质利益的追求。即“下令于流水之原者,令顺民心。” 。而且管子还认为物质利益不仅是人性的追求,还
是人们遵守礼仪法度的前提。即著名的语句:“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 。梭伦则基于经济考
虑,立法的第一步就是颁布“解负令”。将已沦为债务奴隶的雅典民众恢复自由,使雅典平民收回他们已失
的土地,即首先恢复雅典平民的经济地位。接着梭伦采取鼓励手工业、商业发展的措施,加强对外贸易。
禁止农产品出口以使雅典粮食供应充足。为促进雅典农业的发展,梭轮还就水井的公用、灌溉系统的整顿、
植物的栽植设立条例。尽管两位改革者所采用的方法各异,但从他们的方略中可探知他们都以极其敏锐的
观察力看到一个社会稳定的根源首先要解决人们的基本生存,并且必须因势就利来发展各自的经济以达到
富强,这可谓是异曲同工之妙。
第三,从政治方面来看,他们都对已有的法规既有继承并有革新。春秋时期,三代以及西周所奉行的
人格政治暂失优势,但礼之遗风尤在。故管子提出“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 ,并主张以法理政,以法
统军,以法治民,并将三者在制度上结合起来。即“作内政而寄军令焉。” 其“旧法”是指西周的礼制和
刑罚,但范围较广。管子把礼、义、廉、耻视为“国之四维”,强调“饰四维”、“张四维”,强调礼义的强
制作用 。同时对礼的一些方面有所突破,诸如“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尊尊” 、“刑不可知”
等,以达“礼以导民”, 任用贤能,及以法令作为人们言行之准则。官子在齐设立“三国五鄙制”, 将齐
人分成士、农、工、商四民,使四民分居定业。梭伦则继承德拉古之法律并有革新。就如亚里士多德所记
载那样:
在阿里斯泰喀摩斯执政期间,德拉科(德拉古---摘注)定立了他的法规:9位执政官从那些拥有不少
于10米那之自由财产的人中选出,其他诸种较低官职则选自得以具备武装的人。将军与骑兵将官从那些显
明其拥有不少于100米那自由财产并且其处于合法妻室的子女也已超过10岁人中选出。(官员必须为其官
职交保,且担保人资格严格限制。---摘注)……议事会由401人组成,从公民中通过抽签产生,这一官职
以及其他官职由年龄超过30岁的公民抽签决定;在所有人都轮到过之后,将重新开始抽签,在此之前同一
人不得任职两次。(对未到会(议事会、公民大会)有罚金制。---摘注)……战神山议事会(元老院---摘
注)为法律保护者,并且监

《管仲相齐与梭伦立法----对法律改革的思索(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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