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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检察一体化及其实现方式


示附卷,以明权责。
2、检察长与检察官的业务管理。①我国检察官依照法律的规定和检察长的指令行使职权,应当建立检察官责任制和检察官直接对检察长负责制。部门负责人不能对检察官的工作发出指令,但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果有法律或检察长的书面授权则不在此限。②赋予检察官对案件自由表达意见权,同时要求检察官承担重要事项报告义务和终极服从义务,或者要求检察长行使事务承继和转移权。③检察长认为必要,可以对检察官办理的个案进行指挥监督,但应对检察长介入具体案件的条件进行规范。比如必须是拟进行第二次退查的案件和结伙、流窜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④当检察官与检察长意见不一致时,可提出异议,如不被采纳,可以要求检察长行使事务承继和转移权,或者要求检察长做出书面指示附卷,以明权责。上述规则亦适用于检委会与检察官之间。


* 卢均晓,男,1980年5月生,山东威海人,中国共产党党员,法学学士,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联系电话:0535-3011025,电子信箱:lujunxiao@sina.com。
** 杨智铭,男,1979年12月生,山东威海人,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参见倪培兴、王玉珏:《论我国宪政体制和司法体制中的检察权》,张智辉、谢鹏程主编:《中国检察》(第三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版。
参见郝银钟:《检察权质疑》,《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参见夏邦:《中国检察院体制应予取消》,《法学》1999年第7期。
参见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
参见曹呈宏:《分权制衡中的检察权定位》,《人民检察》2002年第11期。
参见(台湾)朱朝亮:《司法官法草案总说明》,http://www.pra-tw.org/pra_4/pra_4_1_27_2.htm。
参见宋英辉、陈永生:《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之比较》,《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
参见周其华:《中国检察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71页
意大利检察机关属于国家司法机关;检察官属于司法官,被称为“检察机关的法官”。
参见王然冀:《当代中国检察学》,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70页。
参见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36页。
参见中国检察考察团:《德国的检察制度》,《人民检察》1994年第11期。
参见宋英辉、陈永生:《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之比较》,《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
参见宋英辉、陈永生:《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之比较》,《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
参见《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95—196页。
参见《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95—196页。。
参见《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55页。
参见《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26—327页。
参见宋英辉、陈永生:《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之比较》,《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
台湾学者林钰雄先生称:“自欧洲大陆创设检察制度以来,检察官处于法官与警察两大山谷的‘谷间带’,在两大旗帜鲜明集团的夹杀之下,摸索自我的定位。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上虽然自始有监督法官裁判、控制警察侦查的功能,但此种与检察制度相生伴随的谷间位置,让检察官与非检察官如入五里雾中。一方面,检察官不欲沦为次等的‘侏儒法官’;另一方面,检察官也不愿成为高级的‘司法警察’。学说上有谓检察官乃奇奇怪怪的‘半人半马兽’,有谓检察官乃来路不明的‘特洛伊木马’,借以形容其特异而尴尬的位置。”
参见孙谦、刘立宪主编《检察理论研究综述》(1989—1999),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348页。
参见王琳《检察改革三题》,http://www.shecan.net/douzilaw/fxpl/wj005.htm。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彭真同志在《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
参见谢佑平《“混合型”刑事诉讼模式评论》,《中国法学》1996年第5期
参见(台湾)游明得:《检察一体的上命下从界限何在》,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cl/090/cl-c-090-267.htm。
参见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龙宗智:《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1期。
参见(台湾)朱朝亮:《司法官法草案总说明》,http://www.pra-tw.org/pra_4/pra_4_1_27_2.htm。
参见中国检察考察团:《法国的检察制度》,《人民检察》1994年第12期。
参见龙宗智:《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1期。
参见宋英辉、陈永生:《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之比较》,《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
参见(日本)伊藤荣树著,徐益初、林青译:《日本检察厅法逐条释义》,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53页
参见《葡萄牙〈检察署组织法〉简介》,《人民检察》1996年第4期。
参见耿鹏:《从三个层面健全检察一体制》,http://revie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138030。
参见程荣斌:《检察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0—31页。
参见何家弘:《论美国检察制度的特色》,《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4期。
参见宋英辉、陈永生:《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之比较》

《论中国特色检察一体化及其实现方式(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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