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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道数学题的思考


甲超市卖一盒特浓牛奶可获利 1.00或2.00元,卖一盒豆奶可获利 1.00或2.00或3.60元。

乙超市卖一盒特浓牛奶可获利 2.20或2.40元,卖一盒豆奶可获利 或不填或2.20或2.40或3.60元。

丙超市卖一盒特浓牛奶可获利 3.40元,卖一盒豆奶可获利 3.60元。

 

笔者认为,第一种思维模式过于僵化呆板,仅只死扣了“卖一盒”这个关键词,而忽略掉“买一送一”这个更关键的条件,没有把超市的盈利与促销活动结合起来。但这种思维也有其合理的成分:某些顾客受制于客观条件,如身上只带有少于9.80元的钱,而又一定要购买一盒特浓牛奶或一盒豆奶来尝尝鲜,不得不忍痛放弃超市给予顾客的让利。虽然这种购物的顾客寥寥无几,但客观上确实存在此种现象。

第二种思维模式虽然考虑了促销活动,比第一种思维模式进了一步,但在分别计算卖一盒特浓牛奶和卖一盒豆奶各获利润的具体金额时,犯了“平均主义“的错误。

笔者认为,正确的思维应该是这样的:

在甲超市,买一送一,售价为9.80元,进价为4.20+3.60=7.80(元),售价-进价=利润,即有:

9.80-7.80=2.00(元)

所得利润应该按一盒特浓牛奶和一盒豆奶的进价所占进价总额的百分比来进行分配,为什么是这样的呢?我们可以换一种情境来考虑:如果甲乙二人分别投资合伙做生意,甲投资了4.20元,乙投资了3.60元,甲乙二人的投资额分别占了总投资额的4.20÷(4.20+3.60)×100%≈53.85%和3.60÷(4.20+3.60)×100%≈46.15%,经过商务运作,一共盈利了2.00元,那么甲乙二人在利润分配时必须按甲乙二人的投资额分别占了总投资额的百分比来分配,即甲应分得总盈利额的53.85%,乙应分得总盈利额的46.15%。

所以,一盒特浓牛奶的进价占进价总额的百分比为:

4.20÷(4.20+3.60)×100%≈53.85%

一盒豆奶的进价占进价总额的百分比为:

3.60÷(4.20+3.60)×100%≈46.15%

故而,甲超市卖一盒特浓牛奶可获利:

2.00×53.85%≈1.08(元)

卖一盒豆奶可获利:

《对一道数学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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