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评试行方案(节选)
二、考评范围
适用于本省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创建文明县城(区)活动和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考评。实行届期制,原则上两年为一届,申报条件中涉及有关数据的,以该届期的第一年统计为准;考评中涉及有关数
据的,以该届期的第二年统计为准,第一年统计作为参考。城市、县城(区)的考评范围主要是市区或县城,行业的考评范围为全行业。对方案中有关指标的设定,在两个届期内基本保持不变,根据创建活动发展的实际需要,确有必要对个别项目或指标作调整时,必须在每届考评总评实施前经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研究修订。
三、考评类别
分为城市、县城(区)、行业三个系列进行,每个系列均实行分档评估: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的评估分为一级达标城市、二级达标城市和不达标城市三档;创建文明县城(区)活动的评估分为一级达标县城(区)、二级达标县城(区)和不达标县城(区)三档;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评估分为一级达标行业、二级达标行业和不达标行业三档。
四、考评办法
实行资格申报制。城市、县城(区)、行业三个系列均设立"一级达标"和"二级达标"的申报条件,凡具备申报条件均可提出申请,由省文明委组织考评审定。凡未申报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均视为不达标。
五、命名表彰
经考评审定合格的城市、县城(区)、行业,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按"一级达标"、"二级达标"两个档次给予命名和表彰。对不达标的城市、县城(区)、行业,责成该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向省委、省政府送交改进工作的报告。
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的考评
一、考评申报条件
凡参加全省创建文明城市竞赛活动的各市可按如下基本条件进行考评申报:
1.社会治安:万人(不含外来人员)刑事犯罪数控制在30人(县级市25人)以内。
2.计划生育:完成省定计划生育责任指标。
3.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对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贡献率达到40%或提高5个百分点。
4.教育事业:基本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5.文化建设: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建设达标,有一批全省领先的文艺精品。
6.卫生工作:被评为省级以上卫生城市。
7.城市建设:人均城市道路面积达8平方米,人均公共绿地6平方米。
8.环境保护:大气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功能区标准;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93%以上,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小于71分贝。
9.交通秩序:机动车平均时速达23公里。
10.初评成绩达700分以上。
以上十项基本条件,达到八条的可申报一级达标城市,达到六条的,可申报二级达标城市,其中社会治安、计划生育为必备条件。申报一级达标城市的,必须是省级以上卫生城市。
创建文明县城(区)活动的考评
创建文明县城(区)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组成部分,其目标和内涵与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基本一致,考评标准也与城市大体相同。
一、考评申报条件
凡参加全省创建文明县城(区)竞赛活动的各县(区)可按如下基本条件进行考评申报:
1.社会治安:万人(不含外来人口)刑事犯罪数控制在20人之内。
2.计划生育:完成省定计划生育责任指标。
3.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对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贡献率达到40%或提高5个百分点。
4.教育事业:基本实现九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评试行方案(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