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乡镇党委换届选举“两推直选”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创新乡镇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进一步加强乡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在乡镇党委换届中开展“两推直选”试点。
第二条 文秘县、市郊区各确定一个乡镇开展“两推直选”试点工作。
第三条 试点工作在县(区)委领导下,由乡镇党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准备工作
第四条 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要求,成立换届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做好请示报告、会议议程安排、代表产生、起草工作报告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区)委对试点乡镇请示报告进行批复,明确试点乡镇的班子配备人数、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以及代表名额的分配。
第六条 县(区)委会同乡镇党委通过发布公告、召开会议、广播等方式,将班子配备要求和候选人条件在全乡镇各党支部(总支)及全体党员范围内广泛宣传。对报名的参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章 党员推荐
第七条 乡镇以党总支或党支部(含机关支部)为单位,召开全体党员会议。会议由乡镇党委派员主持,组织全体党员全额推荐下一届党委、纪委委员初步人选,现场统计得票情况,按得票数多少取足7或9人,报乡镇换届办公室。并做好有关资料保存工作。
第八条 县(区)委组织部会同乡镇对各党总支或党支部推荐上报的名单进行统计,并对照候选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按得票多少取足多于乡镇应选人数1倍的人选,作为下一届党委、纪委委员候选人进行干部推荐。
第四章 干部推荐
第九条 乡镇召开中层以上干部和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并吸收占参会人数20%左右的党员或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会议由县(区)委派出的考察组主持,在党员推荐(第一推)确定的人选中进行推荐,根据得票多少顺序,分别按照比下一届乡镇党委、纪委组成人员应选名额多40%的差额,研究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
第五章 考试考察
第十条 凡是被推荐确定为乡镇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初步人选的,必须参加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取得理论学习合格证书后,方可列入组织考察人选。理论学习合格证书有效期五年,五年后继续上岗的干部,需重新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乡镇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内容等相关细则另行规定。持有市级以上颁发的任职培训和任期培训合格证书的可以免试。
第十二条 县(区)委考察组按程序对考试合格的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实行考察预告和差额考察制,认真落实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第十三条 考察要全面了解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情况,特别要注重考察干部的勤政廉政、贯彻民主集中制、求真务实和心理素质等情况。要改进考察方法,扩大干部考察范围,既看工作实绩,也看品德作风;既要了解在本单位的表现,也要了解在原单位和社会生活方面的表现情况。对乡镇原党委书记要重点了解其履行农组建设直接责任人职责情况。
第十四条 考察应当征求县(区)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考察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或者民意测验情况。
第十六条 考察结束后,县(区)委根据党员推荐、干部推荐和考察情况,按比应选人数多20%的差额确定书记、副书记、委员人选,并在乡镇进行公示。
第六章 直接选举
第十七条 组织召开乡镇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委员,报县(区)委批准。
第七章 监督和处分
第十八条 “两推直选”整个过程要严格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强化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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