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怎样构建现代经济犯罪侦查协作机制
经济案件查处难已是当今人所共知的不争事实,笔者认为,当今经侦案件查处难除了技术层面和立法层面等因素影响外,其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正在运行的经济犯罪侦查协作机制尚未得以理顺和健全,这是制约经侦工作效能有效发挥的重要因素之一。为此,本文试就当今经侦协作机制的现状、成因及如何构建经侦协作机制作以粗浅的探讨。
一、当前经侦协作机制的现状及成因
当前,经侦协作机制虽然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各部门也都召开过不同层次的联席会议,方案措施文件规定也是非常具体清楚,但这些协作机制的研究制定没有考虑现有实际状况,以致理论上的机制与现实脱节,使得经侦协作机制最终沦为纸上谈兵,落到起来变成一句空话,背离了建立协作机制的本意,在机制上不具有可操作性。具体分析起来有以下五大机制上的缺陷:
一是部门协作机制沦为空谈。部门不配合、不协作首先表现在该移送的案件不移送,该提供证据、资料的怠于提供,该协助冻结、扣押的物质、资金等财产推诿、消极,该提供的相关鉴定不按期作出,以及给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给侦查制造障碍等等。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怠于协作的情况,是因为由于各部门隶属不同的系统,各部门工作重心各有侧重,加之部门为考虑自身利益关系,从而会导致因利益冲突各部门与经侦机关合作和配合过程中首先以是否会影响本部门利益为前提来决定是否参与配合和协作。基于这一前提,各部门在配合公安经侦机关在打击经济违法犯罪中就不是以是否真正能以打击经济犯罪、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秩序为已任,而是以这种配合是否能给本单位或本部门换取单位效益为衡量标准来定取舍。正是在这一思想指导下,部门配合和协作机制也就难免会流于一种形式,配合和协作可以说是“貌和神离”。其次是在目前单位负责人负责制的情况下,单位内部因害怕打击报复、压制而不敢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个人的经济犯罪向相关部门反映和举报;第三是单位或部门内的一般人员的经济犯罪,各单位本着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的思想,因害怕被查实后影响单位和部门的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一票否决的指标,影响单位的形象而主动“自我消化”,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二是信息共享机制尚未起步。就公安内部而言,经侦与刑侦部门相比,经济犯罪的信息网络建设和情报资料库建设起步比较晚,质量差,情报信息量少;而对秘密力量的物建、管理和对税收、金融、证券等经济犯罪高发领域的控制等还处于初始阶段,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办案质量的提高和经侦工作的深入开展。其次,公安经侦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经济、金融部门之间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对这些部门中的违法案件缺乏了解,不能有效的合作。第三,网络信息闭塞,缺乏畅通灵敏的信息反映渠道。造成这一失误的重要原因在于公安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信息网络不畅,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信息沟通、收集、反馈制度,信息闭塞,反应迟钝。
三是群防群控机制缺乏引导。突出表现在群众对参与经济案件的侦破没有积极性,有些表现为心态上的麻木。经济犯罪一般都不会危及自身利益,即使危及也是隐性而非显性的,加上怕遭打击报复,本着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思维,采取不管、不问,不配合。
四是独立办案机制尚待努力。虽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多年一直呼吁并倡导司法独立,公正办案,但现实的情况是案件办理要面对来自各个方面的干预和压力,尤其是经济案件由于其与权利部门或多或少地保持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就使得经济案件的侦破变得更是难关重重,扑朔迷离。一旦有某个经济案件进入经侦视线,说情者、权利层打招呼者就会络绎不绝,以阻挠侦查进一步深入。
五是公众信赖机制严重缺损。公众信赖机制缺损重建主要是针对公安系统内部而言。时下公安经侦机关在对涉嫌查处一些经济个案中的一些做法,就连从事这项工作的局内人从心底来说也不敢恭维。其中的一些蔽端仍然是体制上、机制上的问题所带来的,从而影响了经侦机关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使得公众信赖机制严重缺失,也使许多经济上的受害人不愿与公安经侦机关打交道。之所以公众对公安部门经侦不信任,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公安经侦经费不足所导致,由于经费掣肘,很容易形成“有经费就办案,无经费就瞪眼看”和“你出钱,我办案”的局面。
上述五大机制缺失和不健全的原因是所引起的后果是多方面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但归纳总结其突出的危害表现主要有三:一是案源来源渠道不畅;二是部门间的信息不能共享甚至人为封锁,容易陷入一种有案查不透,有案无处查,有案不会查的局面;三是部门配合不力,造成经侦部门陷入了一种单打独斗,孤军奋战、孤掌难鸣的尴尬境地。
二、构建现代经侦协作机制的思路及构想
针对前述经侦协作机制存在的缺陷及所带来的蔽端,笔者认为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