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构筑信用建设的坚强后盾
</Script> 信用程度的高低反映出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和文明发展的状况。随着依法治国伟大战略的实施和我国加入WTO,呼唤优良道德、拯救信用危机已经成为全国上下普遍关注的问题。东营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建设“信用东营”的目标,垦利县委、县政府审时度势,积极响应,响亮地喊出了建设“信用垦利”的口号,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震动。
一、信用的概念、意义及其要求
信用是指对一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意识,尤其是偿债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在现代市场社会中,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的高度发达,信用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商品活动在带来巨额利润的同时,往往也蕴涵着巨大的市场风险。风险直接来自于商品交换双方的给付行为与对待给付行为之间的时间差,它使得所期待的对待给付处于不确定状态。而信用的作用就在于使将来的对待给付行为变得更加可以预期、更为确定,从而避免或减少市场风险。相对行为人信用越高,风险越小;反之,信用越低,风险越大。为了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市场安全,信用的这种价值特性使得它从一开始就成为商品社会的一个重要关注问题。
汉语中的信用有诚实、守约及因此能够获得他人信任的意思,有信任、信义、诚实的含义。信用是一方在良心或道义上对另一方的意愿所负的义务,信用必须遵守成为现代交往的基本要求。信用良好关系建立于一人把自己的信任或信赖寄托在他人的正直和忠实之上,它广泛地存在于法官与当事人、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本人和代理人、受托人与信托受益人、不动产所有人与承租人以及买卖双方等当事人之间。一个没有信义、不被人信任的人是无信用可言的,当然也就难以同他人建立起良好信任关系。信用的核心在于信任,一方面是指主观上自身是否具有值得他人对其履行义务能力给以信任的因素,包括诚实、守信的良好品格等人格方面的因素,还包括资本状况、生产能力等财产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是指其履行义务能力在客观上能为他人所信任的程度,是来自社会的评价。中国是具有两千多年的文明古国,讲究信用是优良的传统。但是改革开放后,随着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物质文明快速发展的同时,传统的信用道德观念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发生了动摇,必须予以纠正。
二、失信惩戒的法律依据
诚实守信是现代文明的基石,而法治则是信用的坚强后盾。我国法律围绕信用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作为司法机关,法律的具体司掌者即人民法院掌握国家的审判大权,响应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的号召,积极开展工作,公正高效地审判和执行各类案件,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显的优为重要。审判机关在信用建设中,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格执法,依法进行“信用诉讼”,用法律的威慑力纠正社会公众不讲信用的不良心态,要用法律构筑起信用建设的坚强后盾。
(一)抓好刑事审判,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
刑法解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如何惩罚犯罪的问题,刑法的惩处手段最为严厉,强制性最大,不仅可以剥夺犯罪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政治权利、财产权利,还可以剥夺其生命。刑法规定了许多严重违背信用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审判机关要在信用建设中充分发挥刑法的作用,在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特别是对群众安全感影响大、社会关注的暴力犯罪的同时,严厉打击不讲信用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例如,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伪造货币,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偷逃税、侵犯知识产权,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对这些犯罪行为要进行重点严厉打击。在审判中坚决贯彻好“稳、准、狠”和“快审、快判”的原则,毫不手软地让那些严重影响信用建设的犯罪行为人受到刑法的严惩。
今年垦利县法院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加大了刑事审判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力度,普通程序案件一般20日内审结,简易程序案件均在15日内审结。到10月份,共计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1件79人,审结53件68人,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0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其他处理的48人,有力震慑了严重不讲诚信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二)抓好民事审判,充分运用好“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地位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尊重社会公德”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反映,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讲究诚实、恪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规避法律和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社会道德和商业道德的法律化,体现了我国社会精神文明和道德规范的要求。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要充分运用好“诚实信用”原则,注意审查民事活动是否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特别注意审查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是否依照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审判人员要严格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在认真探究合同的实质目的及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明辨是非,确定责任。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坚持依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的不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当合同具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依法认定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法院根据受害人的请求,依法予以变更或撤销。
垦利县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认真学习贯 《用法律构筑信用建设的坚强后盾》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92122.html
一、信用的概念、意义及其要求
信用是指对一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意识,尤其是偿债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在现代市场社会中,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的高度发达,信用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商品活动在带来巨额利润的同时,往往也蕴涵着巨大的市场风险。风险直接来自于商品交换双方的给付行为与对待给付行为之间的时间差,它使得所期待的对待给付处于不确定状态。而信用的作用就在于使将来的对待给付行为变得更加可以预期、更为确定,从而避免或减少市场风险。相对行为人信用越高,风险越小;反之,信用越低,风险越大。为了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市场安全,信用的这种价值特性使得它从一开始就成为商品社会的一个重要关注问题。
汉语中的信用有诚实、守约及因此能够获得他人信任的意思,有信任、信义、诚实的含义。信用是一方在良心或道义上对另一方的意愿所负的义务,信用必须遵守成为现代交往的基本要求。信用良好关系建立于一人把自己的信任或信赖寄托在他人的正直和忠实之上,它广泛地存在于法官与当事人、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本人和代理人、受托人与信托受益人、不动产所有人与承租人以及买卖双方等当事人之间。一个没有信义、不被人信任的人是无信用可言的,当然也就难以同他人建立起良好信任关系。信用的核心在于信任,一方面是指主观上自身是否具有值得他人对其履行义务能力给以信任的因素,包括诚实、守信的良好品格等人格方面的因素,还包括资本状况、生产能力等财产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是指其履行义务能力在客观上能为他人所信任的程度,是来自社会的评价。中国是具有两千多年的文明古国,讲究信用是优良的传统。但是改革开放后,随着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物质文明快速发展的同时,传统的信用道德观念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发生了动摇,必须予以纠正。
二、失信惩戒的法律依据
诚实守信是现代文明的基石,而法治则是信用的坚强后盾。我国法律围绕信用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作为司法机关,法律的具体司掌者即人民法院掌握国家的审判大权,响应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的号召,积极开展工作,公正高效地审判和执行各类案件,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显的优为重要。审判机关在信用建设中,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格执法,依法进行“信用诉讼”,用法律的威慑力纠正社会公众不讲信用的不良心态,要用法律构筑起信用建设的坚强后盾。
(一)抓好刑事审判,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
刑法解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如何惩罚犯罪的问题,刑法的惩处手段最为严厉,强制性最大,不仅可以剥夺犯罪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政治权利、财产权利,还可以剥夺其生命。刑法规定了许多严重违背信用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审判机关要在信用建设中充分发挥刑法的作用,在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特别是对群众安全感影响大、社会关注的暴力犯罪的同时,严厉打击不讲信用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例如,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伪造货币,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偷逃税、侵犯知识产权,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对这些犯罪行为要进行重点严厉打击。在审判中坚决贯彻好“稳、准、狠”和“快审、快判”的原则,毫不手软地让那些严重影响信用建设的犯罪行为人受到刑法的严惩。
今年垦利县法院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加大了刑事审判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力度,普通程序案件一般20日内审结,简易程序案件均在15日内审结。到10月份,共计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1件79人,审结53件68人,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0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其他处理的48人,有力震慑了严重不讲诚信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二)抓好民事审判,充分运用好“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地位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尊重社会公德”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反映,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讲究诚实、恪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规避法律和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社会道德和商业道德的法律化,体现了我国社会精神文明和道德规范的要求。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要充分运用好“诚实信用”原则,注意审查民事活动是否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特别注意审查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是否依照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审判人员要严格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在认真探究合同的实质目的及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明辨是非,确定责任。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坚持依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的不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当合同具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依法认定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法院根据受害人的请求,依法予以变更或撤销。
垦利县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认真学习贯 《用法律构筑信用建设的坚强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