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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格我县旅游项目准入管理机制的意见


   
       为充分利用和保护好我县丰富的山水生态资源,有效地防范旅游开发中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掠夺性开发行为,确保我县旅游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确保早日实现“生态旅游大县”的发展目标,根据《武宁县旅游开发管理若干规定》和《武宁县旅游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意见》的精神,就进一步严格我县旅游项目准入管理机制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旅游项目审批程序。凡进入我县的旅游开发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审批准入:
       1、开发商到旅游局咨询旅游开发项目;
       2、开发商进行旅游开发项目洽谈、投资环境考察和项目选址;
       3、开发商持项目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到县旅游局审核;
       4、县旅游局依据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对上报的旅游开发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在报请县旅游开发领导小组核准后予以批复;
       5、开发商与县政府签订正式投资开发合同,明确旅游开发的权利义务;
       6、开发商持县旅游局项目批复和项目正式合同到县发展计划委员会立项;
       7、开发商到技监、土管、林业、环保等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用地手续等相关手续;
       8、开发商进行项目规划设计并报县旅游开发领导小组审核;
       9、县旅游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旅游、规划、城建、环保、林业、计划等部门对项目规划进行会审,下发准予旅游开发项目开工建设的通知。旅游开发项目未经县旅游开发领导小组同意,不得动工兴建。
       10、旅游开发项目建成(或部分建成)后,申请县旅游局验收并颁发《旅游经营许可证》,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的旅游开发项目,不得正式对游客开放。
       二、严格旅游项目准入门槛。不符合我县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的旅游开发项目不予审批;严格控制低档次旅游开发项目的进入,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旅游开发项目,除很有特色的以外,原则上不谈不批;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具有较高品味档次的休闲度假型、会展商务型和旅游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型旅游开发项目优先准入。
       三、严格旅游开发项目履约保证金制度。对进入我县的旅游开发项目,在正式签约时,旅游项目开发单位必须交纳投资额1%比例的履约保证金。经县旅游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亿元以上重大旅游开发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可适当降低交纳比例或缓交。履约保证金依照旅游开发项目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期限及进资比例,分期分批返还给投资商。保证金原则上在项目投资额达到项目规划资金50%以上时全部返还。
       四、完善旅游开发项目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机制。旅游开发项目原则上以引资单位为主要服务责任单位,旅游局为协同服务单位;县旅游局参与旅游项目的招商引资考核,引资单位负责敦促开发商每季度向旅游局报送一次项目实际进资情况;对在建旅游开发项目实际进资额的认定,由县招商局和县旅游局共同确认。
        
   

《关于进一步严格我县旅游项目准入管理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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