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探微
款”———同样是在“正义”的名义下!参见陈兴良主编:《法治的使命》,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5-287页。
[3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7月11日)第3条第3款。该条规定将可以受理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行为仅限于“征收超生费、罚款的行政处罚”,从而将实践中大量的其他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
[36][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张智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72页。
[37]“个案因应”规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司法解释必须基于当事人或相关机构之请求而为;二是须严格限于当前个案之需要,不能脱离具体案件而为。
(原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 责任编辑 汪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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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探微(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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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7月11日)第3条第3款。该条规定将可以受理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行为仅限于“征收超生费、罚款的行政处罚”,从而将实践中大量的其他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
[36][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张智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72页。
[37]“个案因应”规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司法解释必须基于当事人或相关机构之请求而为;二是须严格限于当前个案之需要,不能脱离具体案件而为。
(原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 责任编辑 汪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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