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简化民事案件案由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文章标题:对简化民事案件案由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2001年1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有五年的时间了,应当说该规定对规范民事案件案由,克服了过去民事案件案由较为混乱的局面起了很好的作用。
但是,从过去一些民事案件审判的具体情况来看,笔者认为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加以改进,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一些具体问题:
1、多个法律关系合并审理的案件一般只有一个主要案由,其它争议的法律关系一般都被省略了。如(1)、在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和抚养纠纷的,一般只有离婚一个案由,而其它的法律关系则都被省略了;(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同时涉及给付房款和质量纠纷的,有的则被简称为房屋买卖纠纷;
2、没有按《规定》规定的案由进行定性。如(1)、因银行存款所有权问题发生的存单纠纷被称之为财产所有权纠纷;(2)、买卖合同纠纷中,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及项目转让合同等不同类型的案件统称为买卖合同纠纷;(3)、在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民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之间,以及个人、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纠纷,有时都被通称为借款合同纠纷;
3、只有诉争的法律关系,没有案件的具体争议。如在合伙协议中的利润分配纠纷,买卖合同中的拖欠货款纠纷,施工工程合同的质量纠纷,借款合同中的利息计算纠纷,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排风、采光纠纷,工程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款纠纷,房屋拆迁合同中的补偿费,劳动合同中的社会保险金纠纷,以及租赁合同中的租金纠纷等等案件中,时有出现只有诉争的法律关系,而没有双方具体的争议的情况;
4、案由文字表达不准确、不规范。如(1)、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引起的劳动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有时被称为工伤赔偿纠纷;(2)、因电力事故发生的电力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有的则被称之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3)、地区性产品独家经营合同纠纷,被称之为产品专卖合同纠纷或加盟名牌产品经营合同纠纷;
5、案由定性错误。如(1)、当事人因双方发生打架而丢失的财产的侵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定性为财产权属纠纷;(2)、劳动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被定性为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6、一个法律关系牵涉多个其它法律关系的案件中,如何确立案由做法各有不同。如企业、学校整体转让合同中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企业的经营权等纠纷的案子中,由于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规定,有的被称之为企业转让合同纠纷和学校转让纠纷,有的则称为房屋所有权纠纷和土地使用权纠纷;
7、案由是否应当标明诉争标的物的名称,其做法也比较混乱。如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有的则写明房屋买卖、煤炭买卖、国有地土地使用权买卖等等,而有的则简化为买卖纠纷,并未将标的物的名称写明;
从主观上来看,笔者认为造成上述这些问题的的主要原因是没有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和正确把握案件的定性。但是,如果联系《规定》来分析,这些问题的发生都与《规定》不科学性有紧密的联系,具体表现为:
1、关于合并审理的案件,是否应当全部标明诉争的法律关系问题。笔者认为,虽然《规定》对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但是从《规定》第三部分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由中离婚纠纷案由来看,离婚所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和个人财产的确认,以及子女抚养问题一一都被包含在离婚纠纷一个案由之中,它并不主张将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一一在案由中标明。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讲离婚只是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它并不包含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以及子女抚养等法律关系。
2、关于没有按《规定》规定的案由进行定性的问题。在《规定》中,普通程序案件案由的种类的划分共有三个部分,即合同纠纷案由和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以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由三大部分,各部分又根据各自的具体的法律关系划分不同的种案由,共计是53类261种。但是,由于《规定》没有根据民事法律体系进行分类,且案由划分过于具体,缺乏一定的原则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遇到《规定》中没有的案由或不完全相符的情境时,就难免出现上述往大箩筐中装的情况,即:凡是买卖、转让类的合同纠纷案都统称为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和借款合同纠纷都统称为借款合同纠纷,各种不同类型的财产纠纷案件都统称为财产所有权纠纷;
3、关于有些案由只有诉争的法律关系,没有案件的具体争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的要求,虽然有关于普通程序民事案件案由应当包括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和其争议两个部分的要求,但是这一要求并没写进《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当中去。所以,笔者认为这也是造成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