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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方法的异化及其危害——兼析司法过程中司法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多的是取决于职权便利和法律漏洞,而非正常的合法收费。
[美]万斯庭:《美国法官的工作》,载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9页。
清算人员的一般方法:一是与破产企业的债权人进行扩大破产债务的交易;二是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进行缩小破产企业债权的交易;三是能够收回的债权不作为破产财产进行登记。
可喜的是吉林省高级法院最近推出了一项新举措:衡量一个法院审判工作,不再以收案多少论英雄。见2002年8月11日《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司法改革的成果中,源自山东潍坊的大立案制度是一项不错的制度,它对案件合理、有序的分配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保护作用。但再好的制度也要由人来执行,对案件具有分配权的人利用案件本身的作用和价值,总是能把有限的权力发挥到最大限度。
审理案件怎能保证绝对规范毫无差错?二审欲挑剔一审案件存在的实体或程序问题往往是“百发百中”,但这些问题是否足以改变一审裁判却是有待探讨的。审判实践中,这种探讨是很有讲究的,绝不仅仅取决于法律本身的规定。笔者庆幸有过在一、二审法院的工作实践,体会和认识到一些二审法官“吃法律”的内涵,如文中模式的正常、不尽合法及折衷三种处理方式,只要当事人提起了上诉或申诉,那么,该案件的审理结果就可以在三种方式之间互换,也就是说,越是精通法律的法官越能够熟练操作法律,越能够增加案件审理结果的可变性(改判性),间接或直接地增大了案件的可交易性,并且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这也是笔者曾经在拙作《法官的法治信念与法律适用》中论证的问题:做一个合格法官首要的、先决的条件必须是崇信法律,有正义感。另外,案件的改变,除了“权变”、“情变”的原因以外,还有一种“势变”。“势变”是很有学问的,在现实中便有很多交易法官借用、冒用、误用、错用政治之需,行违背法律之实。


作者:韩德强,男,山东省济南市人,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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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方法的异化及其危害——兼析司法过程中司法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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