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提高侦查员痕检能力的三大措施的调研报告
文章标题:浅析提高侦查员痕检能力的三大措施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发案不断增多,而基层痕检技术人员却难以相应幅度增加。这种现象造成了技术人员大部分时间忙于出勤现场,没有足够精力深入细致地分析研究现场,尤其是没有时间在跟案服务中提高痕迹的利用率和利用价值,久而久之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技术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要扭转这种局面,笔者认为必须加强对基层侦查人员的相关痕检技术培训,建立以侦查员为基础、技术员为骨干的,分工协作的基层痕检技术队伍。一方面侦查员能够通过自身的技术实践活动及时全面地掌握现场和痕迹的第一手资料,同时与其它方面得来的情况结合起来对案情形成较为系统客观的认识。侦查中也能够随时随地注意发现嫌疑人或物,及时搜集比对样本进行初步检验,抓住稍纵即逝的破案战机,将痕迹的利用率提高到最大限度;另一方面技术人员可将主要精力放在较复杂现场的勘查、较疑难痕迹的提取检验以及大要案的跟案服务上,并对侦查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开展技术研究,形成互相配合、互相促进、互相补充的层次化技术力量结构。
具体方法和措施如下:
(一)注重发现总结当前各类刑事案件现场的规律和特点,掌握勘查要领,努力提高痕迹的发现提取率。
近年来,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犯罪的智能性、职业性、系列性、团伙性等特征日趋明显,现场越来越难提取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对此,笔者认为只要痕检技术人员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理为指导,在实践中认真探索当前各类犯罪现场的规律和特点,将痕检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与之融会贯通,依旧可以为侦查破案提供质量高、价值大的证据和线索。
例如:在勘查系列性案件现场时,要注意分析研究同类现场之间的共性和具体某一个现场的个性,可以发现其中现象之间、痕迹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将犯罪分子各方面的情况分析判断得更加具体准确。勘查团伙性犯罪案件现场时,通过对现场每个部位、各种痕迹的全面发现提取,研究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就能够确定团伙犯罪的人数、分工、特点以及参加作案的各个成员在现场留下的痕迹。此外,也可以利用犯罪分子特别注意避免留下某一类痕迹时,却往往会留下利用价值很高的另一类痕迹的规律,认真发现提取其它痕迹物证,同样能够为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证据。
(二)建立和完善促进痕迹发挥作用的两项制度,加强四种联系,努力提高痕迹的利用率。
痕检工作的目的是要找到在犯罪现场上留下痕迹物证的人或物,不能只满足于发现提取了犯罪痕迹,它的工作方法和内容应贯穿于整个侦查活动的全过程。所以,积极有效、切实可行的有关制度,与各方面广泛而经常的联系是使痕迹工作在侦查中得到最大限度利用的重要保证。
两项制度包括跟案服务制度和痕迹档案制度。跟案服务制度是指技术人员在勘查现场的基础上对案情进行分析研究,对痕迹物证进行提取并初步检验后,根据案件情况的需要,直接参加调查访问、摸底排队、搜查布控等侦查活动,从中深化和纠正对案件的初步分析结论,将从现场得来的线索和物证运用到具体的侦查措施之中,随时随地注意发现嫌疑人和与案件有关的工具物品,搜集嫌疑样本,及时比对检验痕迹,主动地、高效率地为侦查破案服务的一种制度。
痕迹档案制度是指技术人员将在短时间内未破的案件现场提取的痕迹分类、分系列储存,一案一卷,逐一注明对痕迹各方面的分析判断结论并根据案件的发破情况,经常补充整理,随用随查,保证侦查需要的制度。
四种联系是:第一,加强与上级刑事技术部门和各有关科研单位的联系,了解掌握刑事技术发展的状况、先进新型技术器材的研制使用以及这些单位能够解决技术检验鉴定问题的范围等信息,以便在日常工作中借鉴利用,不断开阔工作思路。第二,加强与本地区相邻或相关公安机关及其刑事技术部门的联系,交流有关犯罪现场反映出的作案手段、作案工具以及提取痕迹物证情况,及时进行案件串并,互相提供嫌疑人员嫌疑物品的比对样本,拓宽工作途径。第三,加强与本部门其他技术人员、情报资料等人员的联系,利用他们各自的业务优势,发挥痕迹作用。第四,加强与派出所、内保单位治安联防组织的联系,搜集线索,互通情报,为痕迹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三)对复杂、疑难的现场和痕迹坚持反复观察、反复研究的原则,力争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并在大量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开展理论总结和科学研究,努力提高基层痕检部门的技术水平。
近年来,由于手段狡猾的流窜犯、惯犯作案增多,而使犯罪现场特别是大案现场较为复杂且检验难度增加。这就要求基层痕检技术人员必须使自身的技术水平适应现实的需要,充分利用基层单位接触各种各样的实际问题多、钻研锻炼的机会多、掌握的第一手资料多的优势,认真对待每一个现场和痕迹。尤其是对大案或复杂疑难的现场和痕迹,要多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