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文明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关系研究
之间关系的合理化程度、权力运作的合理化程度以及政治权威产生的合理化程度。法治状况包括如下几个层面的内容:(1)法律的权威状况。潘恩曾说过,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成为国王。法律具有至上的权威,政府权力必须依法行使,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法律能否获得至上的权威,是依法而治还是依人而治,这是法治能否确立的基本标志,也是政治文明能否实现的基本尺度。(2)法律的质量状况。法治之法必须是良法。虽然对于什么是“良法”,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标准。但法律必须合乎理性、正义,而不仅仅是主权者意志的体现,却是对“良法”的一般要求。对每一个时代,每一个社会,如果奉行法治,就必须把制定良好的法律作为法治的首要追求。虽然“恶法亦法”,但是“恶法”毕竟不是人们普遍乐于遵守的。强制人们服从“恶法”本身就是对“法治”的反动,是政治不文明的体现。(3)法律的功能状况。法治的形成过程,其实就是法律功能日益扩展,并且大规模地向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和层次渗透的过程。法治要求国家和社会的各个领域都纳入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的调控和处理。法律不仅是人们行为的准则,而且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备知识和技能,是人们用于创造新型社会的重要手段。法律的功能是否得到全面的发挥、人们对法律的态度及是否愿意运用法律解决社会纷争直接体现了政治文明的程度。(4)法制的完备状况。法治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和制度。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都应当“有法可依”,不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当然,法制完备并不意味着法律越多越好。塔西佗指出:“国家愈糟,法网愈密” 。就是说,法律愈来愈繁杂,国家也就愈来愈腐败。无法可依不是政治文明,法律泛滥也不是政治文明。(5)法律的实施状况。法律制定出来后,必须付诸实施。如果法律得不到实施,不如没有法律。同时,法律对整个社会都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切实地将法律付诸实施,使任何人都不享有法外特权,是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指出,“如果包含在法律规定部分中的应当是这样的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不影响人的行为,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另一方面,如果私人与政府官员的所作所为不受符合社会需要的行为规则、原则或准则的指导,那么是专制而不是法律,会成为社会中的统治力量。”
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战略选择
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这一定义表明,我们所实施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及价值理念是完全一致的。首先,依法治国的主体是“民”而不是“官”。这是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是人民群众依法治理国家,而不是别的什么人或者机构依法治民。法,是人民治理国家的工具,而绝不是什么“防民之具”。否则,法治就会成为地地道道的人治。至于政府官员,他们与人民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只不过是人民的公仆,固然受人民的授权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但这只是具体权力的授权,因而不具有治国主体地位。其次,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而不是其他。这里的“国”,首要的是指国家机器、国家权力,即依法治权、治官。历史表明,权力总是具有腐蚀性、诱惑性。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依法治国的实质,就是用法律治理或控制国家权力,使权力运行规范化、理性化、程序化,防止权力滥用导致对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侵犯,藉以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再次,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宪法和法律而不是领导人的意志治理国家,这是依法治国本身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要求。在我国,宪法和法律集中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尊重宪法和法律,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治国,实际上就是维护人民的利益,实现人民的意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枉法等行为都是同依法治国背道而驰的,是政治不文明的体现。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这深刻地表明,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绝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和战略选择。历史的经验教训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实践充分证明,要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没有完备的法制,不实行依法治国是不可能的。
第一,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对建国以来政治发展经验的深刻总结。十六大报告在总结我们党十三年伟大实践所积累的十条基本经验中,在第四条特别强调“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际上,这绝不仅仅是对十三年历史经验的总结,而是对中国及整个世界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但更重要的还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建国以后,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一度有过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左”的指导思想及对领袖人物的个人迷信愈演愈烈,而使民主法制建设的良好势头急转直下,最终酿成十年“文革”的历史性悲剧。之后,邓小平痛定思痛,在不同场合、从不同角度反复批判了把一个党、一个国家的稳定和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的人治思想,不断强调“要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以此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防止文革悲剧重演。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顺应历史潮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坚决反对 《政治文明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关系研究(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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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战略选择
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这一定义表明,我们所实施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及价值理念是完全一致的。首先,依法治国的主体是“民”而不是“官”。这是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是人民群众依法治理国家,而不是别的什么人或者机构依法治民。法,是人民治理国家的工具,而绝不是什么“防民之具”。否则,法治就会成为地地道道的人治。至于政府官员,他们与人民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只不过是人民的公仆,固然受人民的授权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但这只是具体权力的授权,因而不具有治国主体地位。其次,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而不是其他。这里的“国”,首要的是指国家机器、国家权力,即依法治权、治官。历史表明,权力总是具有腐蚀性、诱惑性。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依法治国的实质,就是用法律治理或控制国家权力,使权力运行规范化、理性化、程序化,防止权力滥用导致对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侵犯,藉以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再次,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宪法和法律而不是领导人的意志治理国家,这是依法治国本身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要求。在我国,宪法和法律集中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尊重宪法和法律,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治国,实际上就是维护人民的利益,实现人民的意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枉法等行为都是同依法治国背道而驰的,是政治不文明的体现。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这深刻地表明,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绝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和战略选择。历史的经验教训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实践充分证明,要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没有完备的法制,不实行依法治国是不可能的。
第一,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对建国以来政治发展经验的深刻总结。十六大报告在总结我们党十三年伟大实践所积累的十条基本经验中,在第四条特别强调“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际上,这绝不仅仅是对十三年历史经验的总结,而是对中国及整个世界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但更重要的还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建国以后,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一度有过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左”的指导思想及对领袖人物的个人迷信愈演愈烈,而使民主法制建设的良好势头急转直下,最终酿成十年“文革”的历史性悲剧。之后,邓小平痛定思痛,在不同场合、从不同角度反复批判了把一个党、一个国家的稳定和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的人治思想,不断强调“要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以此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防止文革悲剧重演。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顺应历史潮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坚决反对 《政治文明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关系研究(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