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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党员党性修养与组织纪律条例


  学生党员党性修养与组织纪律条例
  
  为加强学生党员的党性修养,强化党员的组织纪律观念,确保其先进性的发挥,根据《党章》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一、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期,正式党员予以党内通报批评、评为不合格党员甚至党内纪律处分:
  
  1、党员无党性锻炼岗位或有岗位但工作不主动、不负责、不到位者。
  
  2、党员过组织生活开会、上课无故缺席、迟到、或不遵守纪律、不积极发言、不关手机、讲小话者。
  
  3、党员所在宿舍有两次被评为不合格宿舍者。
  
  4、党员所在宿舍出现重大事故者。如打架、起哄、火灾、在外租房、外宿、参加非法组织、或安全事故等。
  
  5、党员在学生中间发现思想、心理动态等重要信息不报告者,或遇突发事件可以在第一时间内去制止而不作为者,或对学院相关文件、精神不主动传达、宣传者。
  
  6、工作弄虚作假、互相推委、不讲原则、不讲政治、不顾大局者。
  
  7、党员在公共场所言行不文明者。如谈恋爱不注意形象、场合等。
  
  8、对组织讨论的事情不该说的乱说者。
  
  9、每学期考核达不到质量监控五个指标者。
  
  二、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预备党员取消预备期、正式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不按时交纳党费。
  
  2、不服从组织安排,不落实所分配的工作。
  
  3、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学生党员党性修养与组织纪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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