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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安排意见


nbsp; 1、凡是不合格而又不愿意改正的,应劝其不愿上进的行为;劝而不退的,要从党内除名。
       2、诚心改正并能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处理。限期改正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经过限期改正仍无转变的应予以除名。
       3、凡本人不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和接受党的纪律约束,要求不愿上进的行为的,应同意其不愿上进的行为。
       4、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应按自行脱党处理。
       5、预备党员经过预备期考察。确属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在讨论其转正问题时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二)处置手续。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按党章规定严格履行组织处理手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1、提出处置意见。对经支部大会评议、基层党员认定的不合格党员,支部委员会应同他们逐一谈话,了解本人态度,征求处置意见。然后,在认真听取党小组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2、召开支部大会。党员被除名、劝退或限期改正,都要经过支部大会讨论。会前,要通知被处置党员到会。会上,支委会要向全体党员报告被处置对象的表现、对其进行教育的情况、对有关问题查证核实情况和本人态度,以及支委会研究的初步意见。然后认真听取被处置党员的说明和申辩。党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超过支部党员总数(有表决权的)的半数通过组织处理决议。
       3、上报党委审批。支部大会通过以后,要认真做好上报材料的准备工作,支部大会作出的组织处理决议要同被处置党员本人见面,由本人签署意见后,报上级党委审批。审批之前,上级党委要指派专人同被处置党员谈话,并审阅有关组织处理材料。党员被除名、劝退或限期改正,均由党委集体讨论审批。党员要求不愿上进的行为,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报上级党委备案。处理领导干部中的不合格党员,还应按照工作管理权限审批。
       上级党委审批后,支部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传达上级党委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批复。
       六、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民主评议党员是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加强监督的重要措施,各党委、总支要认真讨论研究,根据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出具体的评议细则。评议期间,各党委、总支要进行督促检查,及时进行指导,防止形式主义。基层党支部要事先了解党员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避免仓促从事。
       2、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相结合,要与正在开展的全县基层组织整顿建设活动相结合,要与对党员进行先进性教育相结合,要与查找工作不足、总结经验教训相结合。
       3、搞好总结。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结束后,基层党支部要向党委写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综合报告,并将生活会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其主要内容包括会议的原始记录及生活会情况报告,征求群众意见资料,每位党员的发言材料等。对评为优秀党员的、不合格党员的,除存入文书档案外,应及时存入本人档案。
       4、各乡镇党委,县直各系统党委、独立总支,企业党委,要将民评议党员情况综合报告及处理不合格党员情况报告,于2003年1月25日前报县委组织部。
        
   

《关于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安排意见(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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