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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


7]但实际上法官并未能够独立。不论是从法院的内部结构还是从审
判方式来看,包括上下级法院的关系及法官个人和法院的关系,中国
的司法制度基本上建立在机构独立与统一的观念之上,法官个人独立
在整个制度中并没有得到承认。
二 司法独立的意义分析
(一)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司法独立作为司法活动的
一项原则,其本身又是由司法活动的本质所决定和要求的。所谓本
质,指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律。而事物总是在一定范畴之
内才能进行区别。按照现代政治学的划分,国家的职能大致分为立
法、行政、司法三大块。立法以议事、决策和立制为特征;行政以命
令、统筹和执行为特征;司法以中立裁判为特征。这些不同的特点既
是不同事物的本质特点,又使这一事物不同于其他事物而成为这一事
物,而司法活动不同于立法、行政活动的本质就在于裁判。耶林说:
“法律的立场,就如一位公正的调解人,是要评判所有互相竞争的需
要及主张。”[8]公正对于司法裁判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法哲学
家们通常认为公正在解决冲突这一特殊过程中具有更高的价值”,
[9] 而不公正的司法对一个法治社会的损害无比严重,“一次不公正
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
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弄坏了。” [10] 为保证具有
如此重要价值的司法裁判的公正性,要求行使该权力的机关和个人必
须中立于争执双方,与争执双方及所争执的问题没有感情和利益的纠
葛,更不能从属于或受制于其中的任何一方。美国学者福布森指出:
“不论成败,也不论好坏,裁判总是法官的使命。不过裁判的正义总
是与中立者联系在一起。”[11] 确实,中立并不必然通向裁判正义,
但裁判正义必然要求中立,中立是实现裁判正义的必要条件,没有裁判
的中立性,就不存在公正的判决。虽然中立与独立不是同一含义,但实
现中立要求司法独立。司法不独立,却从属于或受制于他人,法官不
得不服从权势者施加的种种压力,司法岂能保持中立?裁判者的居中立
场一旦被动摇,公正的判决从何而来?我们知道,公正的裁判以裁判者
中立为必要条件,裁判者中立又以裁判者独立为必要条件,换言之,公
正的裁判以裁判者独立为必要条件,无法保障裁判者的独立地位就不
能保证裁判的公正。
(二)司法独立有利于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法院和法官不仅是私人之间所生争执的公断人,而且还是行政权力乃
至立法权力的“宪法裁决人”。[12] 司法真正独立能够缓解诸多矛
盾,维持社会稳定;司法不独立,导致的结果必然与我们希望和追求
的效果背道而驰,南辕北辙。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要不服
法院的裁判,就可以不断地通过上访改变对其不利的裁判;允许当事人
向司法机关以外的机关和部门申诉,其结果可能是使一方当事人暂时
获得他原来的期望的满足,但是另外一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同样的手
段获得自己愿望的满足,于是纠纷就这样永无止境地进行下去,最后获
胜的绝不是掌握真理或代表正义的一方,而是在诉讼方面更有耐心和
更有毅力的一方。[13] 这样不仅无法解决矛盾,反而促使矛盾的激
化,长期恶化下去,法律在广大群众的心中,只会一纸空文,“三级法
院 四个判决 八年官司 一张白纸” [14] 的事例也将比比皆是,
法律的终极权威性将不复存在,法律不再是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人
们将寄希望于非法律途径解决本应按法律程序解决的问题,社会的动
荡不安可想而知。只有司法能够独立,才能在公民心目中形成权威,
法院才能成为任何团体和个人在受到他人或政府的不公正待遇时的最
后选择,独立公正的审判,使败诉方承认失败并接受最后的结果,这
就缓和社会的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司法独立能够使社会或人们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
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在资源有限的世界中,效益是一个公认
的价值。表明一种行为比另一种行为更有效当然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一
个重要因素。” [15] 在司法过程中,法院、当事人都要投入一定的
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它们构成了审判成本,而通过独立公正的
审判,迅速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的数量和质量就是审判效果,以尽量
少的时间消耗和物质的投入,实现更大意义上的公正已成为现代司法
一个综合的理想要求。司法独立,避免了不必要的人力投入,消除了
许多不合法的影响裁判的因素,节约了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降低了
诉讼成本,并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证裁判的公正和高效。显然,愈接
近于独立的司法愈有利于公平、效率的优化配置;反之,如果司法独
立还只是一个遥远的理想,司法效益的实现必将受到很大影响。
在司法改革的各个环节当中,司法独立处于核心地位,犹如文章的中心
思想,文章的各个部分不能偏离中心思想, 同样,司法改革的各项措
施都与司法独立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 都围绕并体现着司法独
立的精神。可以说,司法独立是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在
中国这样一个缺乏司法独立的历史传统并十分看重“关系”的国度,
司法独立显得尤为重要。当打官司被戏称为“打关系”,我们在付之
一笑的同时,更应该挖掘这种不合理、不合法现象的制度根源。权大
于法,以权压法的事例也并不鲜见,这些绝不是文明的法治社会所可
以容忍的。
党和国家早已敏锐地认识到司法独立的重要价值和深远意义,鉴于我
国保障司法独立的制度尚不健全,党的十五大报告确立了依法治国,推
进司法改革,建立健全司法独立制度的宏伟目标。实现依法治国方略,
司法改革是重点环节,不仅要

《论司法独立(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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