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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与内地商事区际司法协助的起源、现状、框架及前景


4月15日于海牙)、《未成年人保护的管辖权和准据法公约》(1961年10月5日于海牙)、《关于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公约》(1961年10月5日于海。
10. 在1965年的海牙公约(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与司法外文文书)的公约中提出。中国内地于1991年加入此公约。澳门也加入了此公约。
11. 比如可以定如下条文:一、双方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相互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有关“刑事”的定义,由双方根据各自根据内地法与澳门法确定。 二、提供的协助包括以下各项: (一)送达刑事诉讼文书; (二)查找和辨认有关人员;(三)进行专家鉴定和现场司法勘验;(四)调查取证和获取有关人员证词;(五)搜查、扣押和移交书证、物证与赃款赃物;(六)获取和提供鉴定人鉴定,安排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准许或协助包括在押人员在内的有关人员赴请求方作证或协助调查取证;(七)安排在押人员出庭作证;(八)提供犯罪记录和法庭记录,通报刑事诉讼结果; (九)提供有关司法记录和交换法律资料。
12. 其它情况如:被请求方对请求所涉及的嫌疑犯或罪犯,就同一罪行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已作出了终审裁决。又如执行请求可能妨碍正在被请求方境内进行的刑事诉讼,被请求方可拒绝、推迟或有条件地执行请求。被请求方应及时将拒绝、推迟或有条件地执行请求的决定及其理由通知请求方。
13. .澳门已加入《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1970年3月18日于海牙)。中国也在前几年加入。
14.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号。此安排于2001年2月1日起施行。
15. 澳门的仲裁法律制度是深受葡萄牙的法律所影响,早于1962年,《葡萄牙民事诉讼法典》便引申适用于澳门地区。在这法典的第四卷对仲裁制度作出了规定。 1986年,葡萄牙公布了8月29日第31/86号法律,但此法律从未延伸适用于澳门地区。以后在1990年初起草了澳门地区第一部有关仲裁的法律制度《自愿仲裁法》草案并于1996年6月11日在《澳门政府公报》颁 第29/96/M号法令(96年9月15日起开始生效)。同年7月22日,为补充29/96/M号法令,发布了第40/96/M号法令《订定进行机构自愿仲裁之条件》。在涉外仲裁方面,1998年11月23日《澳门政府公报》发布了55/98/M号法令,即《涉外商事仲裁法》。它是几平完全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5年6月21日通过并由同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第40/72号决议采纳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而制定的。这两部法规和《民事诉讼法典》内第1199至1205条及有关的条例,比如:40/96/M,19/98/M,第109/GM/98号批示、《保险及私人退休基金争议仲裁中心规章》、《自愿仲裁中心内部规章》(世贸中心)等等。
16. 保留是:葡国适用公约规定仅限于承认和执行在另一个缔约国领土上做出的裁决。
17. 保留是:1、中国适用公约规定仅限于承认和执行在另一个缔约国领土上做出的裁决;2、该国仅将公约仅将公约适用于根据国内法被认为是属于商业性质(无论是属于合同性质的任何问题)在法律上所产生的分歧。
18. 协议也亦可考虑规定适用于该条约生效后作出的法院裁决、司法调解书及仲裁裁决,尽管其程序始于该条约生效之前。
19. 参阅澳门民诉法典第1200条第1点。
20. 参阅澳门民诉法典第1200条第2点。
21. 参阅澳门民诉法典第1200条第5点。
22. 参阅澳门民诉法典第17条。

23. 参阅澳门民诉法典第20条。
24. 参阅澳门民诉法典第1200条第5点。
25. 参阅澳门民诉法典第1200条第6点。
26. 普通审判籍(以原就被)中的住所等,国籍,被告财产所在地(注意德国为扩大管辖的办法:德国民诉法第23条。其它国家一般以申请扣押的财产作为联结点),诉讼原因发生地,诉讼标的所在地与当事人的协议与默示同意。香港因为按英国法,所以有些不一样,但是对物诉讼中权利必须有所归属,因而与大陆法的普通审判籍相似。两地管辖权的冲突度不大(注意由于法律拟制的原因,有关离婚、婚姻无效、亲子等属于对物诉讼)。
27. 参阅[德] Ruprecht Kraus, Der Grundsatz der Verhaeltnismaessigkeit in seiner Bedeutung fuer die Notwendigkeit des Mittels im Verwaltungsrecht(《在行政法的措施必要性中比例原则之意义》), Hamburg 1995, S. 18。
28. 参阅[德] Peter Lerche, Uebermass und Verfassungsrecht(《过度与宪法》), Koeln-Berlin-Bonn1961。二战以后,学术界将此原则引入了许多其它领域,虽然主要在公法领域(比如民事诉讼法、行政法, 刑法,刑诉法,国际法),但原则部分或全部内容被运用在其它领域,比如说企业宪法(或称为企业组织法),罢工法,解雇保护法,民法,商法等等,在此时期,司法判例被德国最高法院作为重要原则使用。参阅:范剑虹: 德国的比例原则,载:浙江大学学报. 5, 10/2000,转载:宪法与行政法,人大复印资料 , 1/2001北京。
29. 此原则在民法中是被看作为利益斟酌原则,并常用于对诚实信用与违反善良风俗概念的解释。参阅德国最高法院民法判例:BGHZ8, 142(zur freien Entfaltung des Gewerbebetriebes), BGH in BB 1954, 457/BGHZ in GRUR1967, 430f. (zu Art.1. UWG,)。其

《澳门与内地商事区际司法协助的起源、现状、框架及前景(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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