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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散论


开。担任政府工作是有优厚待遇的,但也是有条件的,要作出一定牺牲的。
这项工作的具体做法涉及到很多方面,这里就不详细说了。
(五),创办《监督报》和监督网站(举报网站)。
《监督报》是充分利用社会化公开监督的有效途径。报纸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刊登政府各机关部门及国有企业的公开监督公告,阐明本单位的哪些事情、行为受到社会公开监督,哪些举报行为有效,奖励办法、奖励额度等等。
2, 刊登被举报的单位、人员案情。
3, 刊登对典型案例的报道分析。
4, 通报各单位的廉政、监督情况。
5, 刊登监督、廉政经验交流、理论研究文章。
6, 接受举报。

政府工作制度的改革,对社会各个方面都会造成很大影响,改得好那当然是皆大欢喜,如果没改得好,后果也可能很严重的,因此要特别慎重,但也不要前怕狼后怕虎。改革是势在必行的,不改就没有出路。要尽量选取那些综合不利最小的做法。有时,解决了一个问题,可能同时使很多问题一并解决了,也有的是为了解决一个问题,要从很多方面下手。

九,举报制度制度
举报是监督机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使公开监督发挥作用的一个必要条件、关键环节。没有有效的举报机制,群众性公开监督就不可能发挥作用。
虽然我们国家的一些政府部门也建立了举报制度,但它发挥的作用是远远不够的,很多可以通过举报处理的事情没有被举报,也有的虽然举报了但没有引起重视,以致群众对举报制度不够信任,加上又怕麻烦、怕惹火烧身,于是干脆不举报,对那些在公众场合违法犯罪的行为熟视无睹。而那些违法犯罪的人也很清楚这种情况,因此也就不怕被举报,即使是众目睽睽下都明目张胆地违法乱纪。例如,一些政府部门的乱收费现象,是一种涉及面很广的、公开的违规行为,中央一再强调不允许这样做,并且也制止、纠正了不少,但却始终没能根治,甚至不断有新的乱收费现象出现,这不能不说明是举报制度没起到应有的作用。
举报的作用并不仅仅是事后打击违法犯罪者,更重要的作用是起到威慑作用,使那些有违法犯罪念头的人因为怕被举报而不敢乱来,尤其是是在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但只有举报的作用被充分相信的情况下才能起到威慑的作用。
我们的举报制度没能发挥足够的作用,就在于它仅仅只是一种制度,而不能称之为“机制”。
举报制度要成为一种机制,至少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 较高的奖励。举报肯定是要得罪人的,没有较高的奖励,人们就不会去找那个麻烦、冒那个风险。较高的奖励也表明了政府对被举报事情坚决的处理态度。较高的奖励使人们觉得不论从自己的个人利益还是从社会利益上考虑都是值得举报的。
2, 明确举报受理机构。受理举报的机构不能过多,以便于管理。
3, 把对违规行为的描述更明确、具体,将可以举报的违规行为的具体表面特征说明,不能笼统。通常我们的制度中对违规行为都只是简单地规定“不准......”,但怎样算是违规,却没有明确说明,以致人们难以把握。
4, 设定合理的举报方式。多人对同一事件或同一人的举报,原则上只对第一个举报人给予奖励。如果没有设定合理的举报方式,那么后面的举报人可能会因为没有领到奖金而怀疑受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帮人冒领功劳。
5, 严格规定举报案倦的移交程序和手续,规定处理的时限。处理完毕或处理进度情况必须写报告。防止接而不办、踢皮球、泄露案情。对受理举报的机构、人员,如未履行规定的手续或未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举报事件进行处理,予以严厉处理。受理举报的机构如因事务繁忙或遭到阻碍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必须上报上级机构,由上级机构决定是亲自派人处理还是从社会招募人手协助处理。如情况特殊,在短期内确实有难度处理完毕,也要向举报人通报、解释。
6, 对举报的回应。当面举报的,应给予举报人回执。电话举报的,应给予举报人举报登记号码和受理人代号。
7, 切实保障举报人的权益。这里的保护包括三方面,一是为其保密(要有严格的保密制度和措施),以免其遭受报复。二是保障举报人的知情权(填写受理单给举报人并通报核查进展情况)。三是如实兑现举报奖励金。应说明取得报酬的方式,具有可信度。一些举报人没能取得应有的报酬,或怀疑得不到举报奖励,从而对举报失去了积极性。


十,案例分析分析
案例一:某省的一起反贪大案的某当事人,接受了承包人事后给予的一笔巨款。由于没有查出该当事人违反规定使承包人受益的确凿证据,以及在事后给钱是否属于受贿的问题上存在争议,法院最终宣布无罪释放。
事实上,由于政府的办事制度可能会有一些不完善、不严格的地方,这些漏洞往往就会被一些人利用,去钻空子。尽管这种钻空子的行为表面上并没有违反规定,但还是会给国家造成损失或造成其他不利影响,因此钻空子的行为是不能听之任之的。当然,只要工作人员没有从中获得不应有的利益,我们就不能对其进行追究,因为毕竟是办事制度本身有问题。但如果工作人员从中获得了不应该获得的好处,那么就不论是否制度本身有问题、是否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应予以处罚。这样才能杜绝那种钻空子的行为、打消钻空子的念头。
在这个案例中,也许当时该当事人在确定承包人及承包价的事情上确实没有违反规定,但他有可能是利用办事制度中的不完善之处钻空子,有可能他的手段非常高明所以查不出他有违反规定的现象,不管怎么样,他既然从承包人那里获得了不应有的利益,就应予以处罚。支持予以处罚的理由还有:1,虽然承包人是事后给的前,但那个事后只是某个特定的事件,承包有让当事人今后为使其继续承包私下提供方便的意图,当事人接受了,可以看作是表示承诺,因此在日后的关于确定承包人及承包价的事情上,该当事人可能会利用职权影响承包事件的公平竞争和损害国家利益。2,也许承包人和当事人之间在承包确定之前就有私下协定,即如果当事人帮助承包人获得承包并且确定一个承包人满意的承包价,承包人事后就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好处。3,这种事情如果不予处罚

《监督散论(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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