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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散论


候,人们就不再走这样的下法。当所有错误的下法都有办法对付的时候,人们就只有选择那些稳妥的下法,那些稳妥的下法就成为一种定式,并且这种定式被上升到理论。
当然,应该说有很多人本身就是私心很小,一直都自觉遵从或一开始就树立了这种正确观念,但我们不能担保人人都能做到这样。从社会学上来说,我们应该是采取有效的措施迫使那些不情愿的人也都不得不这样。既然你选择了这份工作、这样一个环境,就由不得你不情愿,否则你可以另谋高就。

监督是利益相关者对利益影响者实行的查看、了解、干预,它是利益相关者的一项固有的权利。
利益相关关系的形成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方)利用强权形成的,还有一种是非强权形成的。利用强权形成的,其监督权利是无限的,可以采取任何他愿意的方式、手段来对任何事进行监督(这里所说的“可以”并非指合理,既然他拥有强权,合不合理你都没有办法抗拒)。非强权形成的,其监督权利则是有限的,监督的方式、手段、内容必须遵守双方的约定和国家法律、一般社会准则、惯例。
奴隶社会及其以前的社会,也包括封建社会中的一部分,利益相关关系是利用强权形成的。近代的利益相关的关系基本上是非强权形成的,其中又分为两种:一种是相互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契约建立起来的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服务的关系——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关系。另一种是自然形成的,即,虽然相互没有建立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服务的契约关系,但一方的自我行为却对另一方的利益实际造成了影响。这种自然形成的利益相关关系是一种松散的、不明朗、不确定的关系,原则上是:有影响就有关系,没有影响就没有关系。但有时候有没有影响是难以说清的,至少是不了解就不知道的,所以即使看不出有利益相关,往往也还是有必要进行一定的监视。自然形成的利益相关关系往往是在其他一些关系上发展起来的,例如地域、流域关系,行业、职业关系等。
通过直接契约建立利益相关关系而产生的监督是既可监又可督,因为既然有契约,就可以督促对方按照契约上的要求去做。但“可督”并不是一定就“有督”。而没有直接契约关系的监督一般来说就是只能监不能督。因为既然没有建立契约关系,对方就没有责任按照你的要求去做,只要没有发生损害你的利益的事实你就管不了他。也就是说,这种监督是主要以事件结果为焦点的。当然,有些事件虽然还没有产生结果,但根据一般常识或科学的规律性可以判定即将产生什么样的结果,也可以以之为焦点。而有契约关系的监督则主要不是以结果为焦点的,更大程度上是以做事的方法、手段、条件等为焦点。因为往往在契约中就对这些作了说明,或者已经有了一般社会准则或惯例。例如,一个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在对一个施工项目进行监理时,首先要求施工单位提交组织架构、施工方案等等资料,审查看是否符合要求,这叫作事前控制。
前面说了非强权形成的利益相关关系下的监督,其监督权利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并不是可以采取任何方式、手段对任何事进行监督,至少是不能严重阻碍被监督者的正常工作,也不能损害被监督者的正当利益。监督权利的拥有是在利益相关的关系确定后才有的。建立了契约关系,自然就有一些关于监督方面的专项权利,例如进入某些地域、查看某些东西。而没有契约关系的,就没有关于监督方面的专项权利,只能利用一些社会人的基本权利来进行监督。只有当有较充分的证据显示对方已经或很可能损害了自己的利益的时候,那么就成了事实上的利益相关关系或准利益相关关系,这时候才可以要求进行进一步的监督,即具有了某些关于监督方面的专项权利。当然,这是需要政府或公众予以确认、认可的,并不是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意认定、擅自行事的。
为了保证那些没有建立直接契约关系的人也能够充分利用社会人的基本权利来对他人进行监督以使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应当使社会人享有足够的基本权利有并使之得到切实的保障、得以落实、行使,这其中包括要求被监督者将能够公开的东西必须公开。(这里的被监督者可能是不确定的,即任何人都有可能是被监督者。例如,当前对自行车的管理就是要求不确定的被监督者——任何骑自行车的人——将组合型车牌的插入件插好,以便任何人都可以根据它来判定该车是不是盗窃来的。当然,要使这一做法切实起到作用,就必须对那些虽属合法拥有车辆但未按要求插牌的人予以严厉处罚。本文后面将谈到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问题。)

二,监督的方式种类种类
直接监督和委托监督 直接监督即利益相关者亲自来对对方实施监督。由于监督的效果由监督者自己掌握,因此没有严格职责,想监督就监督,不想监督就不监督,同时也往往没有系统的、科学的监督方法,监督不监督、怎么监督都是他自己的事,只不过不能采取对方不能够接受的监督方式、不能超出法律和社会公约允许的范围。
委托监督是指利益相关者委托他人来对对方实施监督。这种监督必须由利益相关者来对监督实施者予以授权,明确授权范围、权限。一般来说委托人与受委托人之间也必须签定协议,明确责任、义务,报酬。对于受委托人来说,他是必须履行监督的。如果没有实施监督或监督不力,则会受到处罚。受委托进行监督者本身也受到委托者的监督,因此他要努力尽到职责。为了取得委托者的信任、获得委托,他要有系统的、科学的监督方法、先进的监督手段。
法定监督 指法律上明确规定的监督职责,例如国家监察局等等机构。它是属于委托监督的一种。
职务(职能)监督 它也是委托监督的一种,一般是指政府或民间机构担任监督职责的部门、人员所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的实施者是专业人员,具有系统的、科学的监督方法、先进的监督手段,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方面的监理公司、国家监察部等。
职务(职能)监督又分为全程监督和非全程监督,非全程监督又分为定期监督和不定期监督。全程监督是在被监督者做事的全过程进行随时随地的监督。非全程监督是在个别时候对某些具体东西进

《监督散论(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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