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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散论


解决这些问题呢?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机制的重要性和意义,那么当然是要注意从这方面去下工夫。但更重要的问题是,应该由谁来建立其体制、谁来完善?尤其是谁来审查、认证?
以往,政府机关的制度基本上是由当事人(即该部门人员)来建立的,最多只是上级部门审查一下。无论是该部门人员,还是其上级部门,都不是建立制度方面的专业人员,更谈不上善于构建机制,能对本部门的工作内容有一定认识就已经很不错了,因此,所建立的制度往往存在一些漏洞、弊病,尤其是在建国之初。另一方面,政府及国有企业中一些别有用心的工作人员,即使发现了制度中的漏洞、弊病,也不指出,不去改进,而是任其存在,以便利用它来以权谋私、违法乱纪。
当然,这么多年来,随着工作经验和教训的积累,政府机构的管理体制还是有不少改进。这一方面是有赖于一些正直的、认真的工作人员的努力,另一方面也有赖于群众的帮助。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我们的政府部门的体制显然是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亟待进一步改进。
随着社会的进步,管理越来越讲究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但直到目前为止,我们的政府还没有一个专业化的建立体制、审查体制的机构。虽然有的地方设有“体制改革办公室”这样的机构,但属于内部机构,当局者迷,况且也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其人员素质低,工作不专业,形同虚设。以往单纯依靠局内人和群众的帮助来健全政府体制的方式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当前,企业管理的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已经风行全球,而政府部门的管理体制却没有一个认证制度。当然,由民间机构来认证政府机构的体制也许是不合适的,照搬企业管理的认证模式也是行不通的,但至少,我们的政府自身应该尽快建立一个专业化的、独立的体制建立辅助及审查、认证机构,对政府所有各部门、机构的体制进行全面的审查、改良。这样一做即使初期成效不大,随着经验的积累和不断的深入研究,总会越来越好。这应是中国政府体制改革的一个发展方向。
中国加入WTO后,人们谈论较多的是企业要提高素质、管理走向国际化,但其实,WTO更多的是对政府的要求更高,这是我们应引起高度重视并尽快采取措施的。
按说,政府工作应该比民间组织、企业做得更好,更规范化,起到榜样带头作用。
人才固然重要,但对于某些部门、岗位来说,机制比人才更重要。有了好的机制,可以不必所有岗位都选用最优秀的人员。普通岗位都选用素质很高的人,这也是一种人才浪费和工资浪费。但是,好的体制是由少数个别特殊人才建立的。应该让专门人才来负责体制的构建和审查。

八,监督机制的配套措施措施
有了先进的监督方法、手段,建立了有效的监督机制,并非就万事大吉了,还需要一些配套的措施。
(一),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以往我们对于政府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处理,除了政治性问题以外,基本上是以犯罪为标准,只有当对国家、群众造成了严重损害的时候,构成犯罪以后,才予以处罚,而对于那些没有造成损害、仅仅只是违反规定的行为,则往往不予追究,或者是从轻处理、警告“下不为例”。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是很不利于保证制度的有效性的。
事实上,政府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绝大多数犯罪行为,都是以违法、违规为第一步的。不违反规定,就达不到其个人的肮脏目的,就犯不了罪。所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处理或不严肃处理,就使得很多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等到发现犯罪时,已是非常严重,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伤害。那些表面看来是小小的违反规定的行为,往往就隐藏了重大的犯罪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处理或不严厉处理,也使得那些违法犯罪的工作人员有了更大的侥幸心理,他们觉得只要没有被抓住铁的犯罪证据,违反规定的行为即使被发现也不用怕,可以找个借口掩盖一番,最多也不过是检讨一下,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于是就更大胆、猖狂,于是更多的工作人员走向罪恶的深渊。
具有犯罪特征的行为往往比较隐蔽,要发现是有很大难度的,而违反规定的行为则是比较容易发现的。不从容易的来抓,而从难的来抓,显然是本末倒置。
只要我们把制度制定得明确、详细、具体化,那么,不违反规定是很容易做到的。如果没有做到,则要么是素质太低,要么是明知故犯,不论是哪一种,都是应该清理出去的。能查明是明知故犯的,就更应该严厉处罚。其实大多数违反规定的行为都是属于明知故犯,当然,有些并不一定是为了从中谋取私利,有的只不过是由于心理素质差、顶不住他人的软磨硬泡或激将法或威胁等等,有的则是情面上过不去而为之,也有的则是一贯都不按原则办事,自由散漫惯了,不管怎么样,这些都是不利于加强政府机构管理的,必须予以严肃处理,以惩治政。
只有“不以恶小而不惩”,才能防微杜渐,否则所有制度就都成为一纸空文。
只有加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理,才能达到令行禁止的效果。加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必须进行充分的舆论宣传,把被处理者公之于众,同时对举报者给予重奖,让人们积极举报。
加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理,不仅可以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可以挽救一大批工作人员,使他们严于律己,不至于因个人私念或疏忽大意而导致犯罪。近期查处的一些职务犯罪者,是刚走上领导岗位的年轻有为、有知识水平的人,实在可惜。
对违反规定行为不作出处罚,会打击削弱群众监督举报的积极性,从而使公开监督的做法失去作用。
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其中包括加重对具体违规行事人的惩处。有些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违规的,但认为自己是奉命行事,可以推脱,所以就肆无忌惮。加重对具体违规行事人的惩处,使得那些行事人不敢执行违规指令,于是也就可以减少违法犯罪现象。
(二),关于高薪养廉
很多人推崇“高薪养廉”的观点。那么,高薪是否能够养廉呢?
其实,高薪只是养廉的必要条件,而

《监督散论(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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