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乡镇党委换届选举“一推两考”实施办法
记、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提交党代表大会进行酝酿、选举。
第五章 党内选举
第十六条 组织召开乡镇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党委、纪委组成人员。
第十七条 乡镇党委书记、副书记,在党委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报县(区)委批准。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在纪委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经乡镇党委全体会议通过后,报县(区)委批准。
第六章 监督和处分
第十八条 “一推两考”整个过程要严格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强化监督。
第十九条 对扰乱、破坏选举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以威胁、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查实后,由县(区)委宣布其当选无效,并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市乡镇党委换届选举“一推两考”实施办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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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党内选举
第十六条 组织召开乡镇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党委、纪委组成人员。
第十七条 乡镇党委书记、副书记,在党委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报县(区)委批准。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在纪委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经乡镇党委全体会议通过后,报县(区)委批准。
第六章 监督和处分
第十八条 “一推两考”整个过程要严格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强化监督。
第十九条 对扰乱、破坏选举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以威胁、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查实后,由县(区)委宣布其当选无效,并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市乡镇党委换届选举“一推两考”实施办法(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