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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乡镇党委换届选举“一推两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扩大乡镇党委换届选举中的民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乡镇党委换届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党委领导班子一般由7至9人组成,其中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规模较小的由5—7人组成,其中设书记、副书记各1人。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乡镇党委换届选举时,采取“一推两考”(民主推荐、理论考试、组织考察)的办法确定下届乡镇党委和纪委组成人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换届后乡镇党委执行五年任期。
       第三条 乡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在县(区)委的领导下,由乡镇党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民主推荐
       第四条 民主推荐由乡镇党委主持。县(区)委派出考察组参加和指导民主推荐。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包括:乡镇机关全体人员;县直部门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所辖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村委会(居委会)主任;部分乡镇党代表、人大代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会的群众代表要有一定的比例,一般占参会总人数的20%左右。
       第五条 民主推荐的程序是:⑴听取本届乡镇党委、纪委组成人员的述职报告,并分别对其进行民主测评;⑵县(区)委考察组负责同志就推荐下届乡镇党委、纪委组成人员候选人初步人选的有关问题,包括推荐职务、名额、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推荐原则和要求等作出说明;⑶填写推荐票,全额定向推荐下届乡镇党委、纪委组成人员候选人初步人选;⑷当场公布测评和推荐结果;⑸向县(区)委汇报测评和推荐情况。
       第六条 县(区)委和乡镇党委根据推荐票的多少、候选人的条件和工作需要,分别按照比下一届乡镇党委、纪委组成人员应选名额多40%的差额,研究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如推荐后,符合上述条件的人选不足以取满应有的差额数时,对缺额的人选是否举行第二轮推荐,或是适当放宽有关条件以取足名额,由县(区)委考察组决定。
       第七条 原则上现任领导班子成员拟留任的人选,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不称职票达到20%且与基本称职票之和超过50%,或在全额定向民主推荐中得票率未达到50%的干部,且经过重点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不再继续提名。新进人选的推荐得票率一般应达到30%。
       第三章 理论考试
       第八条 凡是被推荐确定为乡镇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初步人选的,必须参加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取得理论学习合格证书后,方可列入组织考察人选。理论学习合格证书有效期五年,五年后继续上岗的干部,需重新进行考试。
       第九条 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乡镇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内容等相关细则另行规定。持有市级以上颁发的任职培训和任期培训合格证书的可以免试。
       第十条 县(区)委在考试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下届乡镇党委、纪委组成人员候选人考察人选。
       第四章 组织考察
       第十一条 县(区)委考察组对乡镇党委、纪委组成人员候选人进行考察。实行考察预告和差额考察制,认真落实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第十二条 考察要全面了解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情况,特别要注重考察干部的勤政廉政、贯彻民主集中制、求真务实和心理素质等情况。要改进考察方法,扩大干部考察范围,既看工作实绩,也看品德作风;既要了解在本单位的表现,也要了解在原单位和社会生活方面的表现情况。对乡镇原党委书记要重点了解其履行农组建设直接责任人职责情况。
       第十三条 考察应当征求县(区)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考察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或者民意测验情况。
       第十五条 考察结束后,县(区)委根据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和考察情况,按照不少于应选人数20%的差额比例,分别研究确定下届乡镇党委和纪委书记、副书

《市乡镇党委换届选举“一推两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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