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发票出现的问题思虑
文章标题:关于普通发票出现的问题思虑
当前由于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违法犯罪问题都十分重视,打击的力度很大。一些不法分子要在增值税发票上做文章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付出的代价可能是失去自由,成本很大。因此就有人打起普通发票的主意。笔者结合自身办案实际,就普通发票中出现的违法犯罪情况谈几点意见。
一、普通发票违法犯罪的危害。
一般的普通发票虽然不具备抵扣税款的功能,但开具发票却必须缴纳税款,有些人为了少缴税就在发票上动手脚。有的大头小尾开具发票,有的购买一些假的普通发票开出去。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
(一)利用普通发票犯罪的数量逞上升趋势。仅我们宜兴最近发现的利用普通发票偷税犯罪就有许多起。随着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的越来越规范严格,这方面的案件可能还会多发。
(二)利用普通发票进行偷税犯罪数额大。利用普通发票偷税只要一份发票就可以偷税10多万元,操作简单方便。如宜兴市某耐火材料厂厂长史某为了少缴税,就向为自己送泥料的客户宜兴市某矿产品加工厂要了空白的普通发票再以自己耐火材料厂的名义开给自己在上海、浙江、山东等地的销售单位。史用这种办法偷税,短短两年内就偷税70多万元。
(三)利用普通发票偷税比较隐蔽,难以发现。普通发票的使用现在还不需要通过金税工程进行认证,可以张冠李戴使用普通发票,也可以大头小尾使用发票,给查证带来比较大的困难。
使用普通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原因主要还是一些不法分子追逐不法利益的利益驱动。但一些客观原因存在也是利用普通发票进行偷税违法犯罪的因素。
(一)税务部门管理不到位。当前,税务部门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还应比较到位,管理网络比较健全。但对普通发票的管理还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税务部门对一些使用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一些缴纳定额税的小企业还不是很重视。在普通发票的领购、使用、保管、缴销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漏洞,并缺乏经常性的检查和跟踪管理。
(二)一些项目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前的税收体制是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大部分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建筑安装企业等就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无须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企业单位作为固定资产的项目也不能抵扣税款,因此也不一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来结算。这就为一些企图偷税的企业提供方便之门。他们或大头小尾开具阴阳发票,或非法取得普通发票进行偷税。
(三)法律上的一些缺失。我国《刑法》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刑法》规定的偷税罪就轻得多,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虚开税款50万元以上,或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规矩税款被骗30万元以上的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偷税50万元以上可能还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偷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比,偷税被发现被定罪要付出的代价要小得多。在当前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形势下,一些不法之徒选择用普通发票进行偷税。对于那些出售不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的犯罪行为《刑法》也作了具体规定,一般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这个罪构成犯罪的标准是出售发票50份以上。50份以下就不构成犯罪。只能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而出售的一份普通发票可能就可以偷税十多万。出售不到50份的普通发票可能取得非法所得数万元,这不到50份普通发票就可以造成税款损失数百万,造成很大的社会危害,而出售这些普通发票的人不须负刑事责任。和偷税一万元以上,偷税数额占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就构成偷税罪相比笔者认为这是不很合理的。而如果提供普通发票给他人,没有收取报酬,也没有帮助他人偷税的故意,法律上也无法处理。
三、对普通发票违法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对于当前利用普通发票进行偷税违法犯罪多发的情况,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杜绝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一)要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提高人们的纳税意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法制教育不经常、不深入,依法纳税的法制观念还远远没有深入人心。主动地,如实地申报纳税的氛围还没有形成。税务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使税法宣传由税务机关独家宣传向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宣传转变,税法宣传由纳税人被动参与向全民主动参与转变,税法宣传由传统模式向有声有色转变,税法宣传由仅仅宣传税法强调依法治税向倡导诚信纳税融入社会转变。要通过表扬依法纳税的好人好事,曝光偷税漏税的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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