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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颁布10周年:成就、问题及措施


商制度试点。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初步形成,劳动保障部同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建立了国家一级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各地区也建立各级三方协调机构5000多个,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是建立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法》确立了“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10年来,企业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共处理了数百万起劳动争议案件。其中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107万件,涉及当事人366万人。据统计,10年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直接处理终结约80%的劳动争议案件,起诉到各级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为20%左右。实践证明,劳动争议仲裁对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很大作用。   三是建立了劳动标准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不断完善,工资支付的项目、水平、形式、对象、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工资支付行为均有了明确规范。全国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由政府颁布了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保障低工资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每周工作时间由48小时减少到40小时,对加班加点的限制及补偿、劳动者休息休假等有了法律依据。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规定了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明确了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和使用登记的义务。劳动标准制度设定了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的最低劳动标准,发挥了政府对市场的必要调节作用,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保障权益。   四是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根据《劳动法》赋予的职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初步形成了省地县三级监察执法组织网络,一些地区和城市还将监察机构延伸到了街道、乡镇。确立了日常巡视监察、举报专查、专项检查、劳动保障年检等监察执法方式,制定了基本执法规范及统计报告、目标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形成了“职能统一、制度统一、程序统一”的工作体制。10年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对700万户用人单位及其他主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对150万件违法案件进行了查处。其中,仅2003年就督促8.8万户用人单位为1148.9万名职工办理了社会保险申报和登记手续;督促14.9万户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了37.2亿元社会保险费;责令用人单位为895万名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与建设部门、法院等联合行动,帮助建筑领域农民工追回2003年和历年拖欠的工资258.39亿元,促进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以上各项制度的建立,在过去10年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的急剧变化中,预防和化解了大量劳动争议,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和社会的稳定。   (三)建立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推动了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一是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劳动法》颁布之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管理体制不统一,制度不统一,统筹层次低,覆盖范围小,1994年底,全国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数为10573万人,基本上限于国有企业及部分集体企业。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尚未确立,养老保险费征缴、基金管理、待遇支付标准不一致,基金难以统一调剂使用。《劳动法》颁布后的10年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确立了社本资料权属文秘公文第一站严禁复制剽窃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将覆盖范围扩大至城镇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及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统一单位及个人缴费比例,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加大养老保险费征缴力度,推动省级统筹,实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及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目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建立,至2004年5月底,全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5703万人,比1994年增加5130万人。   二是建立完善了失业保险制度。《劳动法》颁布10年来,失业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参保登记管理、保险费申报缴纳、保险金申领发放等工作规程得到规范。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由企业扩大到事业单位,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基金筹措能力增强。1993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为7924万人,全年共筹集失业保险金16.3亿元,支付失业救济金等9.3亿元。到2003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达到10373万人,全年基金收入249亿元,支出200亿元,全年共为741.6万名失业人员提供了不同时间的失业保险待遇。尤其是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减员增效过程中,失业保险成为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主要方式。自1998年全国普遍建立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后,至2003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向中心调剂资金206.4亿元,对保障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是建立了医疗保险制度。《劳动法》颁布前,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刚刚起步,制度模式不明确,试点地区很少,1993年底,全国只有221个市县的260万职工参加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134个市县的280万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费用统筹。1998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这一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制度已经基本建立。至2003年底,全国绝大部分城市实施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数达到10902万人。全年基金收入890亿元,支出654亿元,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四是基本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劳动法》颁布之前,工伤保险制度尚处于改革试点初期,全国只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00个市县、1100万人参加了工伤保险改革。《劳动法》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时能够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原劳动部于1996年制定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开始全面推行工伤保险

《《劳动法》颁布10周年:成就、问题及措施(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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