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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颁布10周年:成就、问题及措施


制度。2003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为4575万人,全年共有33万人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为了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加大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力度,2003年4月,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规定我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完善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各项制度,加大了用人单位不依法参保的法律责任,从而加快了工伤保险制度实施步伐,更好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2004年第一季度,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增加136万人,接近2003年全年增加的参保人数。   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为在全国范围逐步建成完整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职工在退休、失业、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时的基本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发挥了社会“安全网”和经济“减震器”的作用。   二、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仍处于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过程中,各种过去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随着改革深化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劳动保障工作,使《劳动法》的贯彻实施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一些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法不依现象比较严重。   目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主要集中在三大领域:一是部分进城就业的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建筑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强迫农民工超时加班加点,不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条件,危及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二是部分非公有制、中小型用人单位职工权益受到侵害。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任意解除劳动合同,侵害职工的休息休假权益。三是部分改制改组和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权益受到侵害。一些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欠缴社会保险费,使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困难;改组改制操作程序不规范、不透明,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不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征求职工的意见。面对大量的违法行为,如何加强劳动保障执法队伍建设,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建立预防违法行为发生的机制,保证《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切实贯彻实施,成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劳动保障部门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劳动法》的一些规定不能适应深刻变化的经济社会形势,亟待修改完善。   《劳动法》制定颁布时,我国刚刚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积极的就业政策尚在探索之中,劳动关系调整方式正由行政管理向依法调整转变。在这种背景下,《劳动法》对社会保障、促进就业、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的规定比较原则、简略,对劳动关系的规范比较单一,对法律责任设定较轻。10年后的今天,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中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深地参与到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正在进行;城乡协调发展已经提上日程,农民进城就业规模越来越大。由此影响到经济成份、就业方式、用工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劳动关系远比10年前复杂,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任务远比10年前艰巨。因此,《劳动法》中的一些现行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无法调整或难以有效调整的尴尬局面,迫切要求尽快进行修改和完善,进一步明确规范社会保险制度和就业促进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严峻的就业形势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压力,给《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带来很大困难。   《劳动法》不仅是规范有关主体行为的法,而且是促进我国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法。贯彻实施《劳动法》不仅需要有关主体遵守《劳动法》规定的行为规范,而且需要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促进我国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真正实现充分就业,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但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我国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仍很突出。尤其是当前,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本资料权属文秘公文第一站严禁复制剽窃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由于社会保障属于收入再分配范畴,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涉及到企业与职工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国家、企业、职工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之间,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利益调整,因此难免会遇到一些阻力,阻碍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全面建立。同时,历史上缺乏资金积累以及即将到来的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冲击、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不配套等问题,也影响到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完善。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措施   (一)制定配套法律法规与修改《劳动法》兼顾,做好《劳动法》的修改完善工作。   一是做好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促进就业法》也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调研计划。劳动保障部将会同有关方面,抓紧做好有关法律草案的起草、修改工作,争取早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颁布,对《劳动法》有关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就业促进的规定进行补充完善。同时,抓紧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职业技能培训考核条例》、《企业工资条例》的起草工作,争取尽快报国务院审议颁布实施。   二是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得与之相抵触。《劳动法》有关规定的不完善,势必影响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影响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因此,在做好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定工作的同时,我们将积极做好修改《劳动法》的调研论证工作,并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法

《《劳动法》颁布10周年:成就、问题及措施(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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