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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峡两岸法院民事生效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不同的具体做法,但从宏观的角度来看,无一不是同时通过区际冲突法途径和统一实体法途径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一般来说,多法域国家及其法域一开始总是用冲突规范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但冲突规范只能解决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并不能根除区际法律冲突,显然有局限性。于是,他们便通过统一实体法途径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虽然统一实体法克服了冲突法的缺陷。能彻底避免和消除区际法律冲突,但要在一个多法域国家一下子实现全国实体法的统一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般也须经过一个用区际冲突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阶段。区际冲突法是用于解决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法。区际冲突法是国内法;是民商事法律适用法,同国际私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有些多法域国家,通过统一区际冲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常常是实现通过统一实体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前奏。
通过区际冲突法途径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1、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历史上有的国家颁布过专门的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典;有的国家则颁布了全国统一的解决某些方面的区际法律冲突的区际冲突法。还有国家将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同国际私法结合起来加以规定分别用于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和国际法律冲突。
2、各地域分别制定各自的区际冲突法,用来解决自己的法律与其它法域法律之间的冲突。
3、类推适用国际私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4、对区际法律冲突和国际法律冲突不加区分,适用于解决国际冲突基本相同的规则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在上述各种通过区际冲突法途径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方式中,最佳方式是多法域国家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来解决区域法律冲突。因为首先一个多法域国家制定的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具有一种静态功能。他们在各区域法律制度之间发挥着平衡和稳定的作用。其次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同时又有一种动态功能。他们常常是各法域实体法统一的前奏,逐渐促进和推动着其国内法制的统一。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统一了各法域的区际冲突法,从而消除了各法域区际冲突法之间的冲突,避免了反致、转致的问题,也简化了识别过程。最后由于各法域法院适用的是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因而对同一案件无论由何法域的法院审理,都会适用同一准据法,这样可以求得判决或案件审理结果的一致性。因此,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应是各多法域国家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过程中追求的目标。但在有的多法域国家,由于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的限制,中央立法机关无权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制定区际冲突法的任务自然落在各法域身上。
5、我国是非联邦、非邦联制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单一制多法域国家,两岸政治上没有统一,目前无法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但两岸宜尽快建立和规范司法协作关系,以便相互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6、两岸在政治上未统一的状况下,目前不可能采取统一实体法途径来消除两岸的法律冲突。目前实务作法宜两岸在各自法域分别制定各自的区际冲突法,用来解决自己的法律与其它法域法律之间的冲突;因此解决海峡两岸区际法律冲突,宜以逐步、渐进的方式,最终实现两岸法制的统一。
三、两岸涉及区际法律冲突的法规与生效民事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的法规
两岸涉及区际法律冲突的相关法规
台湾涉及两岸区际法律冲突的法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称《关系条例》);十年前的1992年7月31日公布,其在立法说明中表示:“除本于"一国两地区"之理念,适度纳入区际法律冲突之理论,以解决实际问题外,对于大陆人民在大陆所产生之民事上权利、义务,亦基于事实需要,予以有条件之承认。”如:《关系条例》五十二条“结婚或两愿离婚之方式及其它要件,依行为地之规定。判决离婚之事由,依台湾地区之法律。”五十三条:“夫妻之一方为台湾地区人民,一方为大陆地区人民者,其结婚或离婚之效力,依台湾地区之法律。”五十四条:“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在大陆地区结婚,其夫妻财产制,依该地区之规定。但在台湾地区之财产,适用台湾地区之法律。”四十二条:“依本条例规定应适用大陆地区之规定时,如该地区内各地方有不同规定者,依当事人户籍地之规定。”四十四条:“依本条例规定应适用大陆地区之规定时,如其规定有背于台湾地区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适用台湾地区之法律。”四十五条:“民事法律关系之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跨连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者,以台湾地区为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四十三条:“依本条例规定应适用大陆地区之规定时,如大陆地区就该法律关系无明文规定或依其规定应适用台湾地区之法律者,适用台湾地区之法律。”
大陆虽然没有一部全面涉及两岸区际法律冲突的法规,但大陆1998年5月26日公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是涉及两岸区际司法协作的重要法规;
大陆地区
1998年5月26日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简称:《认可台湾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2条指出:“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认可台湾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8条“被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需要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台湾地区
1992年7月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其中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大陆地区做成之民事确定判决,民事仲裁判断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申请法院裁定认可。前项经法院裁定认可之裁判或判断,以给付为内容者,得为执行名义。”1997年4月18日台湾“立法院”三读修正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七十四条,“院会”修正为:“在大陆地区作成的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申请法院认可。
前项经法院裁定认可之裁判或判断,以给付为内容者,得为执行名义。

《论海峡两岸法院民事生效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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