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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峡两岸法院民事生效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其它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经济部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对大陆地区公司组织在台从事业务活动,采许可制,参照公司法第三百七十一条及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经主管机关经济部许可,并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始得在台从事业务活动;至其分公司在台营业之基本规范,参照公司法第三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准用公司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
第四十条之二:“大陆地区之非营利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非经各该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台湾地区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从事业务活动。经许可在台从事业务活动之大陆地区非营利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不得从事与许可范围不符之活动。
第一项之许可范围、许可条件、申请程序、申报事项、应备文件、审核方式、管理事项、限制及其它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各该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七十三条:“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它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台湾地区从事投资行为。
依前项规定投资之事业依公司法设立公司者,投资人不受同法第二百十六条第一项关于国内住所之限制。
第一项所定投资人之资格、许可条件、程序、投资之方式、业别项目与限额、投资比率、结汇、审定、转投资、申报事项与程序、申请书格式及其它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有关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依第一项规定投资之事业,应依前项所定办法规定或主管机关命令申报财务报表、股东持股变化或其它指定之数据;主管机关得派员前往检查,投资事业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投资人转让其投资时,转让人及受让人应会同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
第六十九条:“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但土地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所列各款土地,不得取得、设定负担或承租。
前项申请人资格、许可条件及用途、申请程序、申报事项、应备文件、审核方式、未依许可用途使用之处理及其它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2003年10月9日通过的修订的《两岸关系条例》在直航、大陆银行入台设分行、大陆学院在台招生,大陆企业入台设立分公司、办事处、刊登广告,两岸签订民间协议,陆入台投资房地产等都有调整规范,大陆物品入台、大陆人员入台、大陆资金入台的两岸经贸交流、交往中,在两岸三通后,都必须考虑以及遵守台湾地区法律及相关的规定。
1949年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指示》,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临时宪法的形式明确宣布:“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台湾法律早巳在祖国大陆被废除。有人认为台湾法律早巳被废除,不能称之为“法律。这种观点没有考虑到祖国大陆提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并修改宪法,以“完成统一祖国大业。取代“解放台湾”。两岸关系正处于敌对走向非敌对的过渡阶段。“和平统一”为两岸中国人的共识,根据邓小平先生的设想,两岸统一后,台湾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当然会保留相关的法律制度。台湾法律与香港、澳门的法律不同,香港、澳门的法律是帝国主义殖民侵略者强加在中国人头上的,台湾法律是中国国内政治对立、内战的产物,是中国人制定的。由于两岸暂时分离,台湾法律50多年来一直是台湾地区行之有效的行为规范,对台湾人民有实在的法律效力,而将持续相当长期间,在保证台湾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方面起重要作用。港、澳已回归祖国,台湾尚未统一,台湾的和平统一是一个统一条件不断积累的过程。在台湾的和平统一进程中,需要经过比香港、澳门更为复杂的过程,统一的条件还在继续的积累之中,最终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还有待于祖国大陆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而研究台湾地区的法律,为两岸“三通”后的陆资提供法律保障,为祖国大陆企业东进台湾提供法律保障,为台商在祖国大陆投资提供法律保障,都是在为统一积累条件。大陆统一台湾,宜先了解台湾的现况及台湾的现行法律制度,这也是为统一积累条件。
笔者认为,因旧中国的法律早巳被废除,而不能称之为法律,而不去研究、熟悉、了解台湾现行的法律,这种观点显然没考虑到时局的发展变化,是用孤立的态度看待台湾法律问题。因此,在法学会、律师协会等内设置“台湾法律专业委员会”有其必要性。设置“台湾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可行性是根据职业化、专业化的要求,鼓励其中一部分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熟悉、了解、研究台湾法律,对于海峡两的司法界的交流、交往,对于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司法协作,对于推动海峡两岸双向投资,推动制订大陆的《海峡两岸关系条例》都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解决两岸的区际法律冲突、司法互助—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宜渐进的、分步骤、分阶段进行;目前两岸在区际法律冲突、司法互助—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开始了一小步;然而大陆宜考虑制定《海峡两岸关系条例》以应因两岸加入WTO与两岸“三通”的后经贸关系。从现实的情况来看两岸法域分别制定自己的区际法律冲突法是最务实的作法。
二00三年十月十二日




参考资料:

《国际私法教程》韩德培、肖永平编着
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出版;2003年出版
《海峡两岸交往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主编陈安副主编陈动
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1997年6月出版
上海市《对台工作》杂志;上海市台湾事务办公室主办。
台湾《财讯》;台湾《中国时报》《工商时报》《联合报》《经济日报》《自由时报》
台湾1992年7月31公布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台湾《六法全书》;台湾陆委会、经济部、立法院法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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