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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律渊源辨


和传》
(33)《北史·魏文成五王传》
(34)《魏书·张蒲传》
(35)《魏书·长孙嵩传》
(36)(37)(38)《魏书刑罚志》
(39)《魏书刑罚志》
(40)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41)《魏书·刘芳传》
(42)《隋书·经籍志》
(43)均见《魏书·崔玄伯传》
(44)《魏书.崔浩传》
(45)见《史记·文帝纪》唐司马贞《索隐》
(46)《魏书·世祖纪》
(47)《魏书·安定王休传》
(48)《魏书·许彦传》

(49)如《汉书·陈忠传》:"至于通行饮食,罪至大辟。注:通行饮食,犹今律云过致资给,与同罪也。"《史记·杨仆传》:"诛通饮食,坐连诸郡,甚者数千人"等。

(50)如《汉书·百官公卿表》:"胶西太守齐徐仁为少府,坐纵反者自杀";"左冯翊贾胜胡坐纵谋反者,弃市。"《晋书·刑法志》:"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张汤、赵禹始作监临部主见知故纵之例,其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其不知不见不坐"等。
(51)《魏书·李彪传》

(52)在《唐律疏议》中有关于《北魏律》间接沿袭《晋律》篇目的记载:如卷一云:"晋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宋、齐、梁、陈及后魏因而不改";卷七云:"卫禁律者,秦、汉及魏未有此篇。晋太宰贾充等酌汉魏之律,随事增损,创制此篇,名为宫卫律。自宋洎于后周,此名并无所改";卷九云:"职制律者,起自于晋,名为违制律。爰自高齐,此名不改"。
(53)《九朝律考》卷五据《唐律疏议》称"至后魏名捕亡律,盖合晋律之捕律、毁亡为一篇。"
(54)《唐律疏议》卷二一:"至后魏太和年,分系讯律为斗律"
(55)《晋书·刑法志》
(56)《魏书·刑罚志》
(57)《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58)《洛阳伽蓝记》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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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律渊源辨(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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