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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公司公文处理办法


作应在主管档案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一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二条 代表石城化学公司外出参加重要会议后,应将会议文件、资料交总经理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四十三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四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五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七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八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九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五十一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二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三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当应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五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管理,将依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单位可以制定本单位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机关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办公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化学公司公文处理办法(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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