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演讲稿 >> 公众演讲 >> 正文

司法何时权威——对程序公正价值的再思考


稳定,才是我们维护司法权威的一种积极作为。

程序公正具有客观性,实体公正具有相对性,因而程序公正具有更易于评价的优点。但我国现行的程序立法评价裁判是否公正,仍然是以实体是否公正为主要标准,程序是否公正仅供参考,具体表现为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有相似的把“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作为二审发回重审和再审立案的条件。如果违反程序还没有达到“可能”影响实体公正的程度,现行法律承认它是公正的,也就是说,人人可见的程序不公,法律却视而不见,可见立法机关在立法当时也深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影响。因而,现行程序法修改的当务之急是要正视程序公正的价值并突出程序公正的地位,加大对程序不公的惩戒,明确程序不公就是错。

2.程序公正也是一种民主且重视人权保障的公正。

在诉讼中,让当事人充分参与是非常必要的。美国“尊严价值理论”创立者杰里·马修曾以选举程序举例作了说明,他认为,一个人在选举过程中被排除在外,往往会使他作为公民的自我形象受到损害,并由此产生不公正的感觉。看来,人们参加选举实际上是在行使参与政治决策过程的权利,不论选举结果如何,这种参与本身都是有价值的。[xi]更何况在诉讼中,那些利益或权利可能会受到裁判或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人,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诉讼的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还有学者认为充分参与“可以使纠纷当事人通过充分发言将情绪与意见在法律允可范围与方式方面予以发泄”。[xii]这种民主体现在诉讼中,就是要限制司法权的恣意和专横,充分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法官不能为所欲为地限制甚至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那些以为查清了事实就简化甚至取消辩论环节的作法都是不足取的,尽管这可能延长了庭审时间而影响了效率。

随着时代的进步,人权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封建传统式的为查明事实真相采用一切尽可能的手段收集证据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程序的和平性和人道性在现代法中体现得越来越充分。程序公正,除了强调诉讼原则和程序科学、有序及严谨以外,还强调最大限度地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而实体真实,则更侧重于通过一定的程序,最大限度地保障尽快查明案情,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即控制犯罪。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禁止刑讯逼供、禁止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侦查实验等规定绝对无益于“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追究责任”,但为了保证基本人权,设置这样一些程序规定并严格遵守,牺牲一定的实体真实是必须的,相信也为人权价值苏醒的社会所理解和支持。

3.在特定条件下无法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就是司法公正的全部内容。

法院难免会遇到事实无法查清的案件,没有案件基本事实,则无法适用实体法,当然就无法实现实体意义上的公正。但法院定纷止争的职能又要求法院不能拒绝裁判,因而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年代,法院为追求客观真实不遗余力地利用职权积极主动地调查取证,以至于在人看来,法官更象是一方当事人的律师,法官在赢得一方当事人“父母官”美誉的同时也遭到了另一当事人的唾骂,法官在没有平等对待当事人基础上作出的裁判自然难称公正。现在我们对法官的中立性地位有了更新的认识,而法官最好的中立方式就是消极。最高法院于1998年出台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对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作了更严格的规定,现在正酝酿中的证据立法也将进一步加大这方面的限制,从而在法律上让法官坐到该坐的中立位置上来。显而易见,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时候,实体意义上的败诉责任早已分配给了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这时,法官只要依法在当事人之间正确地分配了举证责任,保证程序公正,他就做到了依法公正裁判,尽管他还没有查清客观真实,没有做到实体公正,但谁又能说法官裁判不公呢?

程序公正这种看得见的公正、这种民主且重视人权保障的公正、这种直接意味着裁判公正的公正,它难道还仅起保障实体公正的作用吗?当然不。如前所述,它的独立价值已经凸现,程序公正使当事人感觉在被充分尊重的诉讼氛围中“得到了他所应得”,法官裁判的过程就是当事人感受民主、客观、公平、公正的过程。这样的裁判才容易被民众所接受,这样的裁判才可能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假以时日,民众对司法的崇尚和敬仰将慢慢复苏,司法权威将会有源头上的保障。因而,笔者认为,程序公正独立且首要的价值就是在于树立司法权威,保障实体公正只是它的附随价值罢了,正如在开采石油的同时,也会采得天然气。

笔者在此并不是刻意强调程序公正比实体公正更重要,事实上,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都有其独立的价值,二者的关系“就如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不能厚此薄彼,何况程序公正还对实体公正具有保障作用。但鉴于目前学者们对实体公正价值的论述也够充分,在此不再赘述。

笔者坚信,如果我们正视程序公正的价值,并将程序公正贯穿诉讼始终,那么,法院司法权威的树立将不再遥远。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646000

电话:(0830)3111923

--------------------------------------------------------------------------------

注释:

[i] 转引自左卫民 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12页。

[ii] 韩国三星集团中国总部副总裁郑溶所言,参见《洋老板看中国》,(冯立东 王永前)《半月谈》1997年第17期,第21页。

[iii] 龚德培:《通过正当程序实现司法权威》,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6月24日。

[iv] 左卫民:《法院制度功能之比较研究》,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第40页。

[v] 时下,法官的职业特点已被更

《司法何时权威——对程序公正价值的再思考(第3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94154.html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公众演讲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