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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的死亡——兼论私法的后现代性与后现代私法


主义的批判,集中体现为其对“人已消亡”的宣告。在他分析了“人”的诞生过程之后,在其著作《词与物》的法论部分预示了“人的消亡”,即作为认识论之主体的人在新兴社会的认知空间中的消失,主体在这里被当成语言、欲望以及无意识的产物,一劳永逸地被废黜了,主体不再具有自主性的我思或超验的根据,而是成了某种先于个人力量的附庸。
“现代性革命是一场意义上的革命,它以历史辩证法的安全性观点——经济或欲望为基础的”如果我们仍然无法承认个体经济或欲望的现实存在的话,那么也必须指出这种经济或欲望是丧失了个体性与自主性的,在经济力量面前,个人完全丧失了其价值。
资本主义现代性有导致“个人终结”的危险。新的国家资本主义体制和科层体制,新的文化工业体制,作为统治手段的新的科学技术体系以及针对思想和行为的新的管理体制等等,共同创造了一个在社会,思想和行为模式均无选择余地的单向度社会。个人的消逝乃由资本主义经济、文化工业,科层制以及社会控制模式所导致的,但在福柯看来,人的消亡是个人在规范化,规式性社会中无可逃避的社会命运。
梅因在其不朽著作《古代法》中将人类社会的进步归结为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⑤的进步,而由于现代私法对近代私法的修正,即将原本已抽象出来了的抽象人格还原为具体的人格,即各自的阶层、身份。因此,历史实际上在这里又转了一个三百六十度的大弯,重新回到了起点。当然,在这里,“身份”一词被赋予了根本不同于过去等级制度下的新含义,即社会的新一轮进步表现为“从契约到身份”。同时,随着市民个体性的消亡,私的自主性或曰选择性在新的社会生活条件下的丧失殆尽,市民社会及其基本制度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也都跟着风流云散了。
其次,私法的指导思想或曰世界观已经不适应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私法之指导思想为私法自治原则,而私法之世界观乃在于平等观。近代私法的这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体系,是建立在两个基本判断上的。这两个基本判断,一个是平等性,一个是互换性。⑥
对于私法的指导思想即私法自治原则,在剧烈变化后的现代社会中,正一步步丧失其阵地,越来越多地让位于社会利益的衡平。而对于私法的世界观即平等观来说,私法当事人地位的平等已越来越成为空中楼阁——不切实际。事实上,人总是处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而有不同的社会经济地位。不同经济地位的人们之间也就必然会产生一种无形的经济支配关系。虽然这种经济支配关系并不否定被支配的一方仍然是私法上独立的主体,但那种法律中抽象出来的平等人格便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消失了。于是,在这种经济支配关系下,私法自治仅仅对于处在支配地位的一方来说是真实的,而对于处在被支配地位的一方来说则只能是不得已而为之。例如雇主与劳工,商家与消费者之间。而现代私法对于消费者、劳工等所谓“弱势群体”的保护,无不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当事人之间平等地位的丧失。
再次,私法的整个法律体系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从整个私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整个私法体系可分为人法与物法两大类。细言之,私法的整个法律体系大体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人格权法和继承法四大主体部分,其中每一部分又可再行分类。
但是,一方面,现实经济生活中已出现越来越多的特殊经济现象以至于无法将之归入整个私法体系中的任一部分。譬如分期付款买卖活动、连锁加盟经营行为等。换言之,旧有的私法法律体系对于经济生活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已显得力不从心,不敷使用。
而另一方面,组成私法的整个有机体系的各部分也正在或已经死亡。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已被吉尔莫向全世界宣告了死亡的契约法。契约法的基础在于私法自治原则,但又正如前文指出的意思自治原则的蜕变或曰丧失,契约法正逐步或像吉尔莫说的那样已经失掉了灵魂,走向死亡。
而紧随其后的是侵权行为法,首先,对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已经背离了传统私法理论中的基本的过错责任原则;其次,人类社会进入二十世纪末期尤其是二十一世纪之后,随着各种各样社会保险公司的出现和各种责任保险的创造和承保,以及市民和公司投保率的不断提高,在侵权责任人造成侵权损害后果之后,其本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保险公司保险金的支付而基本冲销,由于保险的普及,并基于社会保险的社会风险分摊机制,这就事实上导致了这样一种局面,即本应由造成侵权损害后果的当事人本人承担的侵权责任而转嫁给其它的广大投保人,变为由全社会分摊,这又无疑背离了传统私法理论中责任自负原则。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新西兰于1973年实施的Accident Compensation Act(事故补偿法),规定因车祸、医疗事故、劳动灾害等意外事故受生命、身体的损害者,无论是否出于他人的过失,禁止就死亡或身体伤害依侵权欣慰规定请求损害赔偿,但可依社会保障获得补偿。⑦新西兰的事故补偿法创设了一种以社会保障为基础的广泛补偿体制,具有深远的开创性与前瞻性,举世注目,侵权行为法的丧钟也由此敲响。
同样,在物权法中,对于所有权的行使的越来越多的限制以及国家公权力越来越多并且程度越来越深的干涉诸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制度的出现和广泛运用,彻底粉碎了物权法自诩固若金汤的城池。而类似情形也同样发生在人格权法与继承法当中,譬如精神损害赔偿价金的规定以及对遗产税的征收。
至此,我们可以说私法的整个法律体系正在全线崩溃。
最后,私法的基本制度、主要原则和核心概念亦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人们的法权要求。而对于这一点,不过是上述三现象的直接必然结果,勿庸赘述!当然,正如前文所说的,说一法在整体上的死亡并不妨碍其某些部分的继续生存、甚至在一定条件下的进一步发展,私法亦是如此。至此,私法生死未卜的局面大抵可以划上一个完美的句号。

三、后私法时代的私法构建

当人们大都习惯于在私法的统治下忙碌过活时,突然被人告知私法其实已经死亡,我想这大抵相当于一家突然没有了男人,失去了主心骨,会显得很彷徨。但转念间又似乎觉得生活似乎并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化,照旧“打铁的打铁,卖布的卖布”。可能就此怀疑

《私法的死亡——兼论私法的后现代性与后现代私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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