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演讲稿 >> 公众演讲 >> 正文

私法的死亡——兼论私法的后现代性与后现代私法


是否宣告私法死亡的人是否只是虚言恫吓,抑或是信口开河。甚至会有众多怀有深深“私法留恋情结”的人——当中可能也不乏法学专家 权威甚或一方泰斗,举出若干事例来证明私法的依旧存活且繁荣昌盛。尤其在当今社会,私法学界“歌舞升平”,一派繁荣景象,在此时宣告私法的死亡,无异于新一则“盛世危言”,在许多人眼里,是很不合时宜的!
但事实终归是事实,换用吉尔莫的一句话:“私法已经死亡,的确如此,这决无任何可以怀疑的”。⑧或者即使我们依然承认私法仍然活着,它也是“日薄西山,其息奄奄”。私法死亡的事实之所以并没有造成像人们想象中那样巨大的激烈的冲击,仅仅是因为私法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变革自身、不断发展的一个有机体系,但当其发展变革超过了一定限度并足以改变自身本质属性时,私法就不再是私法,而重新以另一面目出现于世人眼前,或者由于其渐变不觉,或者是因为我们暂时还找不到一个合适的称谓对之命名,因此私法的垂死一直挣扎至今。
人类社会已经义无返顾的迈入二十一世纪,已逝去的私法“君临法域”的日子一般被人们称之为私法时代,那么,没有了私法的时代我们又对之如何命名呢?我权且将之称为后私法时代。当整个社会人文学科都无一例外地开始其后现代旅程时,也就注定法学也必将在历史上第一次树起后时代性的大旗,私法也同时在经历了两百余年的艰辛发展历程之后最终完成了痛苦而壮丽的涅磐,走向后现代私法时代。
那么,什么是后现代?我想这世上大概没有谁能为后现代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原因很简单,正如“后现代”这个概念本身就代表一种怀疑一切、推翻一切的与生俱来的叛逆性。在后现代语境里,一切都没有定论,一切都没有权威,有的只是不断的斗争、不断的创新、不断的前进。因此,所谓后现代,本来就不能说它是一个概念,它代表的是一种态度。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后现代话语指的是抛弃了现代话语和实践人的新艺术观点,新文化观点或新理论观点。其中所有的“后”字都是一种序列符号,表明那些事物是处在现代之后并接现代之踵而来。
而事实上,各种后现代话语所探究的“后”这个词本身就有着一种内在的模棱两可性。一方面,“后”描述一种“不是”现代的东西,它可以被解释为一种试图超越现代时期及其理论与文化实践的积极的否定。现代话语和实践常常被视为反现代的介入。这种反现代介入同那种被许多后现代主义者视为压迫性的或枯竭衰朽的现代意识形态,现代风格以及现代实践进行了公开的决裂,在这种规范意义上,“后”表示同此前东西的一种积极的决裂。这种决裂既可以从正面将其看成是从旧的束缚与压迫状况下的解放,是对新事物的肯定,向新领域的迈进和对新话语,新观念的培养,或者,也可以从反面将它看成是一种可悲的倒退,是传统价值,确定性和稳定性的丧失,或是对现代性的这些仍有价值的因素的抛弃。另一方面,后现代一词中“后”字也表明了对此前事物的一种依赖和连续关系,但这种依赖和连续关系是一种进一步强化了的现代性,是一种超现代性,或者是一现代性之内的“后现代”发展。其实质即为某事物已经终结,而某种新东西正在来临的意思,并且包含了这样一种要求,即我们必须提出新范畴,理论和方法。
那么,什么又是后现代私法?这正如给后现代定义一样不可捉摸,但说它不可捉摸,并非是在表示后现代私法是任何一种什么神秘的东西,相反,后现代私法的含义比处于任何时代的私法的含义都要明确得多,即在私法死亡后实际上已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私法,“后现代”强调差异性,片断性、多元性、异质性,
把理性、总体性,共识,社会系统等概念视为本质上是压迫性的并拒斥一切。“支离破碎,所有的一致性均已不复存在”,有的只是私法的精神,一种在与后现代相结合后而获得的崭新的精神,这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精神?如何培育并张扬这种精神也即如何在后现代进行后现代私法的建构?我无法说清楚,也并不想去探究,因为它原来就是时代留给我们的一道没有也不需要答案的永久课题。
  福柯在其著作《主体与权力》中不断追问的:“眼下正在发生着什么?我们正在遭遇着的是什么?我们生活于其中的这个世界,这个时期。此时此刻到底是个什么样子?”,这些问题,也是值得我们时刻思考,扪心自问的。后现代私法的出现,宛若地平线上刚刚透出的一缕晨曦,我们只是隐约地瞥见了它,——但这种感觉或印象并不是毫无根据的。

涂斌华三月十日于华政园


* [作者简介]涂斌华(1977- ),男,江西省南昌市人,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基础理论。
①参见梁慧星主编:《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页
② 参见梁彗星:《民法判例与学说》(第二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81页。
③ 关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的变迁与现代民法对近代民法的修正,限于篇幅,本文不赘。可参考梁彗星先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一文,载《民法判例与学说》(第二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77-113页。
④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第26页。
⑤ See "ancient law", by Henry Sumner Maine ,china social sciences publishing house 1999 edition,page 296。
⑥所谓平等性是指在近代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下,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各类私法主体在经济实力上并没有非常显着甚或悬殊的差别,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所谓互换性是指私法主体在市场交易中,在私的活动中其利益是有差异的、相对的,其地位是相对的、不确定的,并且频繁地互换其位置。于是。主体之间存在的并不显着的在经济实力的差别或优势。因为主体不断地互换其地位而被抵消,在平等性上的不足,因互换性的存在而得到弥补。也正是

《私法的死亡——兼论私法的后现代性与后现代私法(第3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94167.html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公众演讲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