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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两岸法律事务


种类、国籍及所在地;
2)公司股本总额及本国设立登记之年、月、日;
3)公司所营之事业及其代表人在台湾境内所为业务上之法律行为;
4)在台湾境内指定之诉讼及非诉讼代表人之姓名、国籍、住所或居所;
5)设置代表人办事处者,其所在地。
以上报明事项如有变更,应向“台湾经济部”办理报备事项变更。
问:陆资公司能否在台湾购置地产?其受理机关为何?
答:陆资公司认许后,可以依法在台湾购置其业务所需之地产,但应以其大陆或该公司所在地区法律准许台湾公司购置地产为条件。其申请应向台湾省(市)政府建设厅(局)提出,并转呈台湾“经济部”核准。
问:在台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的主管机关及其职权为何?
答:一、台湾“经济部”商业司的受理范围:外商认许、报备、实收资本额新台币一亿元以上的公司所在地在金门、马祖地区之台湾公司;依台湾“外国人投资条例”及“华侨回国投资条例”设立这分公司(含陆资公司)。
二、台湾省政府建设厅的受理范围:实收资本额未达到新台币一亿元其所在地在台湾省豁区内之台湾公司及外国分公司(含陆资公司)。
三、台北市政府建设局受理范围:实收资本额未达到新台币一亿元其所在地在台北市辖区之台湾公司及外国公司(含陆资公司)。
四、高雄市政府建设局受理范围:实收资本额未达到新台币一亿元其所在地在高雄市辖区内之台湾公司及外国公司(含陆资公司)。
五、台湾“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受理范围:加工出口区内之公司(含陆资公司)。
六、台湾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受理范围:科学工业园区内之公司(含陆资公司)。
问:陆资公司在台湾境内经营范围,有何限制规定?
答:一、其经营业务,不得违反台湾法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二、其经营业务,依台湾法令须经许可者,应经行业主管机关许可,才能经营。
三、其所经营业务,受依台湾“外国人投资条例”第五条第三项授权订定的《侨外投资负面列表》的限制。在电力工业、邮政、通信、金融、保险、证券期货、不动产、石油、化学制品等36个行业类别,66大项中规定了禁止和限制的投资的项目。这些项目侨外投资者(含陆资公司)不能经营,其余都可以按规定程序申报经营。
问:陆资公司认许及分公司登记应附文件及规费?
答:陆资公司新设认许,执照费二千元新台币。另按在台湾境内营业体制改所用资金缴纳四千分之一的规费。
问:陆资公司间接进入台湾参与设分公司,台湾的法源为何?
答:最重要的法源之一有:1992年9月18日施行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73条:“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持有股份超过百分之二十之外国公司,得不予认许。经认许者,得撤销之。外国公司主要影响力之股东为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者,亦同。”
另一个最重要的法源:1997年4月2日台湾公布的《香港澳门关系条例》,这是台湾规范台港、台澳关系而制定的基本法规,也是陆资公司从香港间接进入台湾参与设立公司的法源。台湾《港澳关系条例》第41条规定:香港或澳门之公司组织,在台湾地区营业,准用公司法有关外国公司之规定。前项公司组织,如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持有资本达百分之二十以上或参与达实质控制之程度者,得撤销之。”
台湾相关部会已通过在台湾的陆资公司有香港电讯,大东唱片公司,港龙航空,国泰航空,澳门航空等。香港东亚银行是陆资中国银行占11.7%,1997年5月16日东亚银行在台北设立分行。是第一家含有陆资进入台湾的银行。
2000年8月下旬,香港盈科数码动力公司透过全球风险海外公司(GLOBAL VENTURE OFFSHOYELIMITED)名义,向台湾“经济部”提出投资台湾年代企业新台币十五亿五千万元的计划,占台湾年代公司实收资本额8.01%,将在台湾发展言行影片、广播电视、百货及食品、代售展览、表演及第一类电信事业。
香港盈科数码动力公司,1998年在香港上市,总市值一百五十亿港元,从事网络内容服务以及宽频等业务,李嘉诚的儿子现年33岁的李泽楷为董事长,所含陆资为中国电信香港公司,占资本额4%至4.2%,据了解台湾“经济部”、“陆委会”“财证部”“中央银行”等相关部会在2000年9月份同意该投资案,并决定通案考虑开放大陆资金20%以下外国公司去台投资,也拟定审查原则,即陆资股权在10%以上或出资额具影响力的个案,要求对外国投资人定期追踪陆资股权的变化。已核准的公司须定期申报财务报表,股权发生重大变化时须立即申报。显示台湾核定陆资去台从个案审查模式,调整为通则处理,至于审查原则是否明订于《两岸关系条例》,在研究中。目前台湾仅同意陆资持股20%以下的海外公司(含港澳地区)到台湾设立处理业务的分公司,而非具有投资性质的子公司,但台湾已放行个别陆资公司去台设投资性质的子公司,香港电讯即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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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资入台促进两岸经贸双向交流交往
解读台湾新增修的《关系条例》四十条之一、之二,六十九条,七十三条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称《关系条例》)是国民党执政期间,台湾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同年九月十八日施行,国民党政府在立法说明中表示:“一九九一年二、三月间,总统府国家统一委员会及行政院会议分别通过之国家统一纲领已明白宣示,在‘一个中国’之原则下,两岸应在交流互惠中不否定对方为政治实体,以建立良性互动关系;”“于民事事件,除本于‘一国两地区’之理念,适度纳入区际法律冲突之理论。”并对大陆地区人民“设有若干必要之限制”;《关系条例》分总则、行政、民事、刑事、罚则、附则等六章,计九十六条;后经历八次修正,增修订三十九条条文。二00二年二月台湾行政院长要求陆委会对《关系条例》提出整体修法意见,二00二年六月初审通过;从提出到立法院三读通过,经过一年零

《WTO与两岸法律事务(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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