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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两岸法律事务


许可。

2002年8月8日正式公告,8月11日开始受理申请。列册控管处理,总量范围限制。

2003年3月6日台湾内政部邀请相关单位(台湾经建会、陆委会、外交部、交通部、经济部、农委会、外贸协会、海基会、台湾建筑开发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不动产经纪业、建筑师经理联合会、地政士联合会等)共同组成〈〈促进外资及陆资来台投资不动产工作小组〉〉;针对开放陆资来台购买不动产,在现行开放大陆土地及营建专业人士来台外,2003年3月新增大陆人士来台购买房地产人士也可入台。设法排除外资、陆资入台投资不动产的障碍。以吸引外资、陆资投资台湾不动产。2002年8月11日台湾开放受理陆资及大陆人民入台投资不动产至今,只有大陆福建省有一位民众在台北购房屋完成登记.

[1]、申请程序过于冗长,列管重复,对大陆人民入台规定不合理,三次申请,手续繁琐,贻误商机。

[2]、规定:大陆人民入台投资不动产,已获得内政部许可,或已取得不动产物权得申请入境,每次停留不超过10日,必要时将申请延长一次,每年总停留时间不得逾一个月。

问:大量资金投入,如自用住宅,只准住一个月,如投资开发观光旅馆、旅游设施、工业厂房、工业区等,则要规划、设计、招标、建设、监工,完成后还要经营,均需投资人亲自参与,一年住准停留一个月,够吗?合理吗?台湾对外国人,投资20万美元可申请长期居留,为何对大陆人民如此严的不合理。

[3]、根据台湾的《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转移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只准获得内政部许可或取得不动产物权者,方得申请入境。可是大陆人民入台寻觅商机,选择区位。依台湾现行规定不能入境。不入境如何能寻得商机!如何让大陆人民入台选定区位,台湾《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转移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中没有规定,大陆人民入台看房只得另找旁门左道入境。

其次,陆资汇入台湾可以,汇出呢?撤资或赢利后汇出依目前有没有汇出的权利?

《大陆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转移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内政部)2002年8月8日公告。8月11日起开开始受理申请。列册控管处理,总量范围限制。

大陆人民(自然人)得申请取得、设定或转移不动产物权。

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为供业务需要取得、设定
或转移不动产。

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陆资公司,从事于台湾地区整体经济或农牧经营之投资,因案关联台湾地区相关产业发展,需先由申请人向台湾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同意之许可,再向台湾院辖市或县(市)政府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再报台湾内政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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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两岸法律事务(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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