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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两岸法律事务


两岸的法律事务。特别是不适应涉及台湾法域里的适用台湾法律的涉台事务。台湾应开放大陆居民报考台湾律师资格,以利两岸律师界的交流交往。

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总裁魏家福2001年8月22日晚上,在台湾参访时表示:他对台北港BOT案相当有兴趣,台北洪可做为大陆华中、华南地区的转运港,两岸通航后,中远将来台湾投资台北港,散装与货柜码头都在考虑之列。中远已有香港身份的人员长驻台湾。透过香港公司在台湾注册公司,设立子公司 ,并经特许拥有49%的股权。北京万通实业与台湾大华建设、富邑通建设分别以50%、30% 、20%的出资比例在香港注册设立富华通地产发展公司 ,为到台湾投资房地产做准备。两岸房地产股票上市企业,采取“交叉持股”“换股”或策略联盟等模式相互投资,陆资入台可以吸取台湾三十年的房地产经验;两岸房地产企业的股票上市公司相互投资,进而可以引进台资进入大陆房地产市场。联想集团总裁杨元庆今年在台湾参访时说:联想今年对外采购200亿元,台湾厂商在联想对外采购排名绝对是属一属二的;以后将达数百亿人民币,联想今后来台湾采购会越来越多。目前含陆资的公司进入台湾的有香港东亚银行、澳门航空、港龙航空等。

台湾《商业周刊》1996年424期刊登首要新闻:标题为“大陆富商秘密来台经商(60天)亏损1亿多内幕”。文章写道:一位大陆商人来台展出(龙灯)的单纯国粹宣传事件,欲爆发出大陆商人指控台湾商人“坑骗”的事情,是一件罕见的大陆商人来台投资案件,是台湾有史以来金额最多,规模最大,牵涉人数最众,亏损最巨的中资来台投资案件。而且是大陆商人疑遭台湾商人“坑骗”。众所周知,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地区或国家投资、经商,世界惯例是“三步曲”一是律师探路(了解政策、法律法规、投资软环境);二是企业家作决定(到实地考察、了解市场和投资软、硬环境后下决心投资经商);三是银行家作后盾(对投资提供充分的资金)。当时该大陆商人陈邦先生也找不到了解台湾法律的大陆律师。

加入WTO之后,两岸直接贸易,陆资可以入台投资、“三通”等。大陆律师对台湾法律的研究和了解是一项急迫的课题。律师对台经贸法律的了解研究是两岸直接贸易、“三通”、陆资入台不可或缺的。是两岸交流交往、维护大陆资金和企业在台湾地区合法权益的需要。

为推动研究台湾法律,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设立“台湾法律专业委员会”应属必要的。



发布方:中国律师网










大陆律师代理涉台案件应注意的法律实务问题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李梦舟律师

笔者九十年代开始往返两岸,在台湾居住若干年,其间与台湾法学教授、学者、 专家、 司法界、 律师界有广泛的接触.现就大陆律师代理将在台湾法院申请认可的或将申请执行的民事、经济案件应注意的法律实务问题,发表如下意见.求教于两岸律师界,司法界.
1987年11月台湾开放部分民众来大陆探亲、旅游、 经商的人数超过二千一百万人次.近四年来每年超过一百万人次,两岸婚姻二十万对且每年以三万对的速度增长,根据台湾法律,一个大陆配偶至少可带四个人进入台湾,将来可能有一百万到二百万的大陆民众到台湾;每年两岸间接贸易额累计已突破一千多亿八佰亿美元,台湾来大陆投资五万多家,在大上海地区有五十万台湾人,大量台湾资金、设备、技术、跨过海峡投入大陆扎根生长,开花 结果.也有台湾人在大陆的保险公司应聘高阶主管,也有在大陆的民营企业应聘高阶主管,也有台商投资失败、台干被解聘而流落成为“台流”,台商“包二奶”所产生的非婚子女等;由此产生的婚姻、继承等民事、经济法律问题.衍生的民事、经济纠纷也是时有发生,因此,就有律师代理、法官审理涉台的婚姻、继承等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于1991年4月在全国人大第七届会议上的法院工作报告中曾指出: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与台湾省有关方面通过适当途径妥善解决相互委托,代为一定诉讼行为.送达诉讼文书和执行等问题.在判决承认方面,任建新院长也指出:台湾居民在台湾地区的民事行为和依台湾地区的法规所取得的民事权利,如果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承认其效力,对台湾地区的法院的民事判决也将根据这一原则,分别不同情况,具体解决承认其效力问题.
1992年台湾政府加快了开放大陆间接投资的步伐除了在大陆经贸政策注重规划外,还加强了政策"立法",1992年7月台湾"立法院"通过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称<两岸关系条例>)同年九月公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这是台湾政府处理两岸人民系,规范两岸经贸政策走向的母法.该法的宗旨:是以确保台湾地区的安全,台湾社会安定及台湾民众福址为前提 .适度纳入区际法律冲突之理论.对于大陆人民在大陆所产生之民事上权利义务,亦基于事实需要,予以有条件之承认,对于大陆地区人民原则上与台湾地区人民平等对待,但实际上对大陆人民有限制和有一些不平等对待.该法的制定,本于"一国两地区之理念"以台湾地区利益为优先,限制与大陆的直接贸易和民众的一些权益等.但是,它的通过实施,对台湾加快出台大陆经贸政策,推动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起到了一些积极作用.台湾政府以《两岸关系条例》为"法源基础".各主管相关部会依据《两岸关系条例》有关条款,制定了一系例的相关子法.台湾"陆委会"成立后,台湾相关部会拟定了150多项两岸开放措施.
台湾"司法院"80.7.8.(80)院台厅一字05019号函称:大陆地区非属外国法院,其委托协助事件,无"外国法院委托 事件协助法"之适用,其直接委托我国法院调查证据,尚乏法律可据.兹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已委托海基会处理两岸之中介事务.则有关司法协助事项,宜经由该会中介办理."
由此可见,两岸均不将对方法院视为外国法院,法律事件均以其现行

《WTO与两岸法律事务(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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