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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论析


78年12月中央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80年12月,邓小平再次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13]邓小平在这里清楚而准确地表述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社会主义的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目的和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保障;没有社会主义的法制,民主就没有保障。没有社会主义的民主,社会主义的法制也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意义。二者都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邓小平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就是强调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把社会主义民主的各个方面用法律形式全面、具体地确定下来,依靠法制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第一,要在国家根本大法上对人民民主制度加以严格确立。“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利,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4]宪法是对人民民主的最基本也是最权威的保证。第二,要对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做法律上的规定。要切实保障全体人民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利,享有各项公民权利”。[15]第三,要建立监督机制以确保人民民主权利不受侵犯。为了使人民能真正充分地行使民主权利,邓小平还提出了“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然而,民主通过法制确立下来,就不是任意的,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行使。邓小平多次批判那种不要法制,不受法律约束的无政府主义和极端民主化。阐明了民主自由权利必须依法进行的思想。1979年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议上的讲话中,针对当时一些社会现象,邓小平指出:“有个所谓‘解冻社’,发表了一个宣言,公开反对无产阶级专政,说这是分裂人类的,我们能够允许这种公开反对宪法原则的‘言论自由’吗?”民主和法制是不可分的,“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 “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象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 [16]这些论述是邓小平在新时期的历史条件下关于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纲领性表述,说明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方向是从人治走向法治,努力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二)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发展的重要贡献之一就是提出了我国法制发展的基本要求,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字方针。这是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他指出,要加强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7]这十六字方针对我国法制建设的主要领域都提出了基本的要求。有法可依是对我国立法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有法必依是对全体社会公民守法的基本要求;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基本要求。关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下文的论述中将有所涉及,这里只重点阐述一下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
执法必严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克尽职守,执法如山,不徇私枉法,不放任任何违法行为,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一部好的法律能否发挥出良好的规范作用,这其中严格执法是一个决定性环节。没有严格的执法,法律就成为一纸空文,没有任何意义。执法必严要求在执法的过程中正确适用法律,准确把握立法宗旨,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及时。这是妥善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所必要的。只有严格执法,才能很好地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以及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营造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只有严格执法,才能及时、公正解决人民群众之间的各种纠纷,避免人民内部矛盾的扩大,使全体人民团结一致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违法必究要求司法机关对于一切违法行为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根本保障。社会主义法律不承认任何等级的特权。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是说,在我国不因违法者的性别、民族、种族、身份、地位等的不同而有差别待遇,在法律面前只有守法和违法之分,一切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法律的作用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违法者予以惩罚和教育;一方面是保护大多数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只有对一切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的惩罚、教育作用,同时也就更多地维护了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二者是密切相关的,统一起来,就要求在法制的建设与发展中做到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字方针所提出的四方面要求是互相联系,辨证统一的,四个方面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它们共同构成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任务。没有健全的立法,守法、执法和司法就没有依据;没有一切公民的守法,立法的效用和执法、司法工作就会受到影响;没有严格的执法和司法,法律的权威就不足以树立,守法也就失去了有力的保障。实践证明,邓小平提出的这十六字方针,已经成为我们党和国家在新时期加强法制建设的长期指导方针。
(三)关于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法制的关系
邓小平明确指出,正确理解和处理好党的领导和法制的关系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关键。一是应当明确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共产党居于执政党地位,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保证法律的实施方面,具有特别重大的责任,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二是指出法律范围内的事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理,过去,法律范围的事,党管的比较多,这是由于当时司法部门不完备,法制不太健全,党管还是可以的,在法律逐渐完

《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论析(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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