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道德建设专题学习教育活动
要把全校师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到做好本职工作中去。要认真研究国家和地方的要求,全身心地投入到高等教育强国和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实践中去,从我做起、从每个课题每篇论文做起,老老实实做人,老老实实做学问,扎扎实实地做好一个教师、做好一个创造者、做好一个建设者,用我们自己的切实的行动,高水平的工作,高质量的成果,证明我们的实力和水平。
要致力于建设良好的学术环境和文化。要通过这次事件的妥善处理,切实加强并改进我们的科研和教学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要加强团队管理和制度建设,形成良好的科研风气和科学精神;要抵制不良风气,抑制歪风邪气,防止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对与学术不端行为的斗争,我们要站在正确的立场上,给予充分的支持。在工作中,也要注意方式方法,在反对学术腐败的同时,发展我们的学科、我们的科研、我们的学校,维护学校良好的发展势头,并为学校向世界一流大学迈进创造良好的外部和内部环境。大家齐心协力、共图学术、共谋进步、共同进步、共同发展,创造浙江大学更好的明天。
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评价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大学在编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和本科生,以及以浙江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上述各类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严谨治学,坚守学术诚信,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文件精神。
(二)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四)介绍、评价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五)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六)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上述各类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
(二)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中,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伪造学术情况: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四)不当署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
(五)重复发表:未按规定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
(六)滥用学术权力: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七)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擅自公布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等。
(八)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如不正当获取学术荣誉;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等。
第三章 学校职责与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对师生员工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二)在有关人事录用、职务晋升、项目申请、考核评估和学生招生录取、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按本办法第七条或第八条的规定报有关组织机构进行调查。
(四)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情况。
(五)对有人检举、经过调查核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条 成立浙江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学术道德建设的政策调研、咨询评估、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成立浙江大学教师学术道德问题调查工作组,由常务副校长任组长,分管组织、宣传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宣传部、人事处、监察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研究生院、法律事务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教师学术道德问题调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协调处理有关日常事务。
教师学术道德问题调查工作组的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调查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以浙江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对上述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做出鉴定。
(三)接受有关对上述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署名举报和投诉。
(四)根据调查情况和专家小组的鉴定意见,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需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人事处或监察处按照或参照《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2008〕33号)办理。
第八条 有关研究生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调查处理依照《浙江大学学位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浙大发研〔2008〕48号)执行;有关本科生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调查处理,由本科生院另行制定具体规定。需要对研究生和本科生进行行政处分的,移送研究生管理处或学生工作处按《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2005年7月修订)》(浙大发学〔2005〕24号)执行。
第四章 处理方式及适用
第九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处理方式包括:予以通报批评、暂缓职务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和资格、给予行政处分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条 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和本科生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各项情形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一)情节和后果较轻,尚不构成行政处分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撤销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校内奖励和资格,或暂缓职务晋升。
(二)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2008)33号)处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参照此规定处理;研究生和本科生按《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浙大发学〔2005〕24号)处理,并撤销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校内奖励和资格。
第十一条 以浙江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各项情形的,中止其访问、进修等相关资格,并将违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大学处置学术不端行为的有关规定(摘录)
《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2008]33号)
第十五条 违反学术纪律的行为:
(一)重复发表学术论文,或在发表物中不注明他人的学术工作或不适当署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伪造个人学术经历、履历、学历等;在学术工作中伪造或篡改数据资料;伪造学术成果的;剽窃、抄袭或占有他人学术成果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在学校或国家组织的各类考试中组织或参与作弊的,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以不正当行为干扰成果申报、职务评聘及各种学术评价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科学研究活动的有关规定的,如因个人利益而违背科学研究客观性、准确性、公正性原则,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违反关于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定、以人类为对象进行试验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物和放射性物质的规定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规滥用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资源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从重处分。
(六)滥用学术及科技机密性,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严重影响正常科研、学术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违反国家和学校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1.以不正当方式使用专利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或擅自转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以不正当方式使用学校名称、商标及其他标志等无形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获取利益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浙江大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08〕49号)
第七章 评聘程序
1.本校申报者向所在学院提出晋升专业技术高级职务的申请。申请人在提交业绩材料时,应对照学校学术道德规范的要求,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所提供的业绩材料是否真实作出承诺。若被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应根据《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党委发[2004]27号)第五条规定予以处理,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2005年7月修订)
第二十六条 考试作弊和违反考场纪律者:
(一)夹(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物品,在考试用桌上或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违规使用电子工具和通讯工具、抄袭他人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有意将自己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让他人抄袭、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试卷、答卷、草稿纸、交换试卷或考位、借故暂离考场或用其他手段的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开卷考试中,携带禁止的资料或工具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采用其他考试形式中出现抄袭行为,对于抄袭者和主动提供抄袭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窃取试卷、偷改分数等再次出现考试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发出后继续答题,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影响考场秩序,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将试卷、答案、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用规定以外的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