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道德建设专题学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浙江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试行)》(浙大研[2006]28号)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按照《浙江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2005年7月修订)》的有关条款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要附加下列处理:
1.本学年内不得评定优秀奖学金、不得评定各类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已获优秀奖学金者,停止发给未发的奖学金。
3.将有关材料提交学位办,按《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大发研(2004)37号文件)相关条例进行处理。
4.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已获得学位人员,要附加下列处理:
1.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各项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2.对已获得学位人员要递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情节严重的,由校学位委员会决定撤消其学位。
第二十七条 违反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浙江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术论文(著作)发表的通知
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为弘扬“求是”精神,营造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原创性工作,尊重他人成果,严明学术纪律,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秩序,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规范学术论文(著作)发表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学术论文的署名
1.在浙江大学工作、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的发表,完成单位应署名浙江大学;以学位论文内容为主发表的学术论文应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2.论文作者署名应该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的大小排序(学科约定俗成有署名规定的除外),并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未参加实际研究的不得在论文中署名。
3.通讯作者一般应该是该论文的指导教师或者是研究设想的实际提出者,在校学生一般不应以通讯作者署名。
4.论文投递之前,所有署名人都应认真审阅,并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
二、关于学术论文(著作)的引用
1.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以尊重他人成果;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对文献来源如实说明;涉密文献不得引用。
2.在论著中不得捏造和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资料;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引用的他人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3.引用时涉及到版权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关于学术论文的投稿
1.学术论文只能选择一种学术期刊(学术会议)发表;同一篇学术论文,不得以不同语言重复发表(经相关部门许可的除外)。
2.论文投稿之前,应填写“论文投稿登记单”(见附件),其中论文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和作为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博士后合作导师的作者必须签名。登记单报学院(系)科研科备案。
四、关于论文作者的权利与责任
1.自本通知下发后,凡在投稿前填写“论文投稿登记单”并在学院(系)备案的发表的学术论著,可在研究生毕业、博士后出站、教师选聘、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学术评价、考核评估、人才选拔、科研项目申请等过程中作为个人业绩使用。
2.如果发表的论著出现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所有署名的作者均应承担责任,其中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均承担全部责任,并视情节和后果,按照《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2008]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人事处 研究生院 本科生院
科学技术研究院 社会科学研究院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论文投稿登记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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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报》评论员
浙江大学以“求是”为校训,有着“求真务实”的优良传统。浙大人正是代代传承这种优良传统,秉持求是精神,严谨治学,才铸就人才辈出的辉煌,才获得“东方剑桥”的美誉。求是传统是浙江大学的生命线,求是学子要不断将其发扬光大,自觉体现在言行当中,特别要坚决抵制学术作假和不端行为。
长期以来,浙江大学始终高度重视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并切实采取了措施。2004年,浙江大学在全国高校中较早制定了《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对教师、博士后、研究生和本科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提出了应遵守的学术道德规范,并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2006年,学校制定了《研究生学术规范》,包括了学术研究规范、论文撰写规范、论文发表规范、对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及处理规程等内容,从制度上规范了研究生从事学术活动的行为。学校在教职工的行为规范和纪律处分规定中,也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学校一直把校风学风建设作为办学的重要内容,通过许多举措弘扬求是传统,不断健全加强学风建设的规章制度,营造了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
但是很遗憾,“贺海波论文事件”这类涉及学术不端的事件还是发生了。在我们感到十分痛心和愤慨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次事件,说明我们的工作还没有真正到位,我们的制度建设与执行还有严重的漏洞。对于这个事件,学校将严格依照法律和校纪校规,严肃查处,不管涉及到谁,决不姑息。从这起事件中,我们要吸取教训、认真总结,切实改进我们的工作机制、政策措施,以及日常行为规范和文化建设,逐步完善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一是要从理念上进一步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广大师生要自觉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我们要具有高度的历史使命感、政治责任感和社会正义感,勇于承担学术责任和学术义务,努力做学术道德和良好学风的维护者、践行者和弘扬者。二是规范上更加要求严格自律、严谨治学。在教学和学术活动中,我们要自觉遵守学术规范,严格自我约束,反对投机取巧,拒绝弄虚作假。三是制度上进一步强化监督和保障。加强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根本是要完善制度保障。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学术监督和制约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建立完善的学术不端预防机制和纠错机制。四是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要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在教师和学生中进一步加强学风教育和学术道德教育,努力营造健康积极的校园氛围。
对此,学校层面要更加重视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加强学风校风教育,进一步宣传学术规范,推动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对有关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当前,尤其要着重对教师的考核机制和研究生的论文发表环节进一步加强规范,防微杜渐,真正从源头上杜绝学术浮躁行为和不端行为。学院层面要把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作为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在每一个学生的日常教育培养过程中,制订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加强学术规范建设,深入开展学风教育和开展自查自纠,坚决抵制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问题的暴露,既是对我们工作的挑战,也是我们进一步搞好工作的良机。我们要抓住这个机遇,切实做好工作,使我们的学风建设和科研道德建设更上一层楼。
来源:《浙江大学报》2009年2月26日
浙江大学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
本报讯 2月19日,在浙江大学2009年度工作会议上,党委书记张曦和校长杨卫再次强调,抵御学术腐败,维护学术道德,是浙江大学的责任。对“贺海波论文事件”这类涉及学术不端的事件,学校将严格依照法律和校纪校规,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不管涉及到谁,决不姑息。同时,学校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工作机构,修订完善有关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弘扬求是学风,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据记者了解,去年下半年,浙江大学调查处理了一起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到目前为止的调查处理情况如下:
贺海波2006年6月从某大学博士毕业后进入浙江大学药学博士后流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合作导师为李连达院士,研究室主任为吴理茂副教授。2008年7月,贺海波被浙江大学聘为副教授。
贺海波学术不端事件发生后,浙江大学立即成立了调查小组,找有关当事人和关联人进行调查了解。根据目前调查情况,贺海波剽窃论文情况属实。其在进入浙江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后共发表论文8篇,其中1篇发表于2007年,7篇发表于2008年。8篇文章存在剽窃或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一稿两投等严重问题,同时还存在图表及数据张冠李戴、重复使用,擅署他人姓名、擅署基金项目支持、捏造知名专家帮助修改等不同程度的学术不端行为。
2008年11月13日,浙江大学依据《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和《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解除贺海波聘用合同;并表示,若发现任何与此相关的学术不道德的行为问题,都将一查到底。
从迄今为止获得的资料和各方证词来看,贺海波的学术不端属个人行为。李连达院士作为合作导师和研究室负责人,负有管理责任。
目前,浙江大学调查小组已要求在国外的相关人员回国,配合进行下一步的调查工作。对涉及的论文和相关人员的调查正在进一步进行中。
据介绍,在事件查处过程中,浙江大学主要领导多次指示,要求尽快查清事实,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从11月13日开始,浙江大学多次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就此事的深入调查进行部署,并决定把此事作为学术不端行为的反面教材,加强对研究生、博士后和教工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的教育。在严惩学术不端行为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措施,以防范于未然。
2月9日,浙江大学召开院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就此事通报了情况。
据了解,浙江大学在2004年就出台了《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党委发[2004>27号)的文件,对教师、博士后、研究生和本科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提出了应遵守的学术道德规范,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
近日,浙江大学又成立了由学校常务副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及院系负责人组成的教师学术道德问题调查工作组,负责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教师进行专门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
为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浙江大学进一步修订、完善了《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拟定了《浙江大学关于规范学术论文论著发表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学术论文的发表程序。浙江大学研究生院还在《浙江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基础上,拟建立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导师审核制度等。
来源:《浙江大学报》200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