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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基本价值论


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分配。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宪政民主的核心。各阶级及各阶级内部各利益集团的代表或议员人数的多寡,是各种力量对比关系的最直接体现。利益的分配,必然会体现这种力量的对比关系。

再次,宪政还通过规定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利益分配。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10](82页)权利意味着增加利益的许可。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10](82页)义务意味着利益的可能减损。通过宪法赋予公民或组织的权利义务,宪政为各利益主体设定了增加利益的许可,或减损利益的强制。利益主体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即表明宪政的利益分配方案得以最终实现。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2]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三联书店,1996年。

[3]罗豪才、吴 英《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

[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61年。

[5]邓小平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增订本),人民出版社1987年。

[6]许崇德、王振民 由“议会主导”到“行政主导”,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3期。

[7]龚祥瑞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法律出版社1985年。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

[9] 列宁全集 。

[10]张文显 法学基本范畴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

(原文发表于《社会科学研究》199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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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基本价值论(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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